四 千户百户内部的社会关系

直接生产者及其地位

在分析千户百户中人们不同的身份和社会地位的基础上,可以如何界定当日蒙古社会的性质呢?

仅仅从逐级地分民分地这一点着眼,即使把千户百户纳入这个等级分封结构,它也至多只是一种统治形式。如像相当一部分西方学者认为的那样:“封建主义最初是一种统治方式,而不是经济的或社会的制度。尽管它显然改变了社会和经济环境,而且也被后者改变着”斯特莱耶和库勒邦:《封建主义的观念》,载库勒邦等:《历史上的封建主义》,普林斯顿,1956年,页4。。被克莱德称赞为“既有学术性又有简单美(simple ele-gance)”的梅特兰关于封建主义的定义说:“我们或许可以将‘封建主义’表述为这样一种社会状态,其中所有或者大部分的公共权力和责任,都与土地的享有不可分割地交织在一起。在那里,整个控制体系,财政的、军事的、法律的,都是私有财产法的一部分”梅特兰:《英国宪法史》,剑桥,1950年,页22;转引自克莱德:《封建主义与中世纪达靼人的制度》,《社会和历史的比较研究》卷1(1957年)。。以上的表述,不能完全等同于经典意义上的封建制度。中国西周时代的封土建侯制度,至今仍被许多学者认为是奠基于奴隶制生产关系的上层建筑。近些年来,我国学术界比较流行的看法,既把大汗、诸王、千户、百户置于逐级授民授疆土的同一系统的等级分封结构中,同时又认为它们“在本质上都是奴隶制的领地”。尽管具体结论还可以深入讨论,但这些看法本身已充分地反映出,分封制度与封建生产关系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按照经典作家的指示,决定社会生产关系性质的,是直接劳动者的地位(当然这一点又取决于生产资料归谁所有),而不是参加剩余劳动分配的那些中间层次之间的关系。

那么,蒙古千户百户组织里的直接生产者,或者更准确地说,当时蒙古社会主要生产部门即游牧经济中主要劳动的承担者,又是什么人呢?

对这个问题,过去曾经有两种看法。或者认为他们是一般部民的私属人口,相当于本文中的孛斡勒和作为私属人户的哈兰。或者认为他们包括一般部民和他们的私属人口在内,前者被弗拉基米尔佐夫称为“普通战士”,他所指的是千户百户的一般成员,甚至包括十户长《蒙古社会制度史》,汉译本页113、页118。。这样,对于千户百户内部社会关系根本性质的不同观点,也就分别地取决于对蒙古社会的私属人口、或者一般蒙古部众及其私属人口在社会生产中之地位的各种不同估计。

近几年来,中国学者们颇倾向于把千户百户编制下的普通蒙古部众一概视为其领属者的奴隶。要使这种观点能够成立,从理论上说,那就需要把一般千户百户成员与黄金氏族(而不是与各级那颜)间的人身领属关系理解为绝对人身占有。然而这些普通蒙古部众从开始被编入千户百户组织时,即有相当部分各自拥有着数量不等的私属人口。如果他们自身业已成为“他人底或社会底自然生产条件”参见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第3册,页114。而被完全占有,他们怎么还能够去占有(哪怕是不完全占有)属于他们自己的那些孛斡勒和哈兰(私属人户)呢?于是,我们只好修正经典意义上“奴隶”概念的最基本的规定性,以便将这种不完全的人身占有纳入奴隶制范畴。然而一经上述修正,经典意义上“奴隶”的内涵,究竟还剩下多少呢?

认为千户百户内部的阶级关系是奴隶制关系的另一种观点,把孛斡勒和其他私属人户归为使主的奴隶。根据前文的分析,私属人户与主人之间虽然有一定的人身隶属关系,但是他们有自己的家庭和财产,一部分甚至还有他们自己的私属人口例如拉施都丁说锁儿罕失剌是“带着家口和部属”一起投奔成吉思汗的。《史集》汉译本,第1卷第1分册,页284。。如果我们坚持“奴隶”之经典定义的质的规定性,那么这种私属人户,显然更接近于部分失去人身自由的农奴。马克思写道,“还有一种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劳动者本身、活的劳动能力体现者本身,还是直接属于生产的客观条件,而且作为劳动能力的体现者,他们被占有,因而成为奴隶或农奴”马克思:《资本主义生产以前各形态》,页37。。经典作家的这段话指出,直接劳动者本来是生产的主观条件,但是在某些历史阶段,他们自身被他人或者国家连同生产资料一起作为生产的客观条件来占有,由是形成奴隶制的或者农奴制的生产关系。在什么情况下它是奴隶制的,在什么情况下它又是农奴制的呢?于是我们又回到了前面的问题。毫无疑问,只有当这种占有是一种完全的人身占有时,直接劳动者才成为奴隶。否则,他就应当是封建的农奴,被称作哈兰的私属人户与其本使之间的关系,本质上只能属于后一种封建的隶属关系。

那么孛斡勒的性质又怎么样呢?现代蒙语确实用bo'ol来对译经典著作中的奴隶一词。但历史上的阿尔泰语诸人群对“奴隶”的概念,往往是在其内涵和外延的不同层次上很宽泛地加以使用的。隋朝使臣虞庆则建言突厥沙钵略可汗向隋廷遣使称臣。“沙钵略谓其属曰:‘何名为臣?’报曰:‘隋国称臣,犹此称奴耳’。沙钵略曰:‘得作大隋天子奴,虞仆射之力也’”《隋书》卷84,《突厥传》。。这里的“奴”,无疑是突厥文苾伽可汗碑中“本奴隶者自有奴隶,本婢妾者自有婢妾”一语所谓奴隶本义的伸延突厥文苾可汗碑东面第18行,见韩师儒林:《突厥文伽可汗碑译释》,《禹贡》6卷6期(1936年)。。与孛斡勒相当的满语单词aha,译言奴仆,奴才《蒙古语大辞典》,影印日本陆军部编印本,页852—853;羽田亨:《满和辞典》,东京,1982年,页7。,即指奴户仆役,又用作满族大臣对清朝皇帝的自称,汉族官员欲求为奴才亦不可得见陈垣:《释奴才》,《陈垣史学论著选》,上海,1981年。。不仅需要对名词的内涵和外延加以区别,即使就奴隶一词的内涵本身而言,它在长期的历史变迁中,也不是始终如一的。因此我们只能根据孛斡勒在彼时彼地的具体经济状况去判断他们的阶级地位,而不是相反。

不应该机械地割断孛斡勒和哈兰之间的联系而去孤立地考察孛斡勒。他们虽一度被本使的父家长家庭所占有,但往往在若干年以后即转为与本使分另立户的私属户计。这种在本使家中被当作迭兀(“弟”)对待的孛斡勒,实际是为他本人的家庭或者为他的哈兰身份的父母家庭向本使支付的封建的劳役服务。孛斡勒与哈兰一样,是封建的隶属关系下的游牧生产者。

上面所说的这种生产关系,在蒙古对外征服战争导致大批异族孛斡勒流入蒙古本部的情形下,是否发生了什么变化呢?没有充分的材料使我们得以比较详细地回答这个问题。能够大致加以推断的,恐怕有以下几点:首先,彭大雅说:“牧者谓之兀剌赤。回回居其三,汉人居其七”《黑鞑事略》。。据此遽然断定漠北的畜牧业生产当时已完全由外族劳动者所承担,那是十分危险的;但是这种异族孛斡勒已构成蒙古社会生产主要承当者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则没有问题。这与元朝中叶佟锁住说的“同牧者十数辈,皆中国良家子,为奸民所贩至此”,亦能符合张养浩:《佟锁住传》,《归田类稿》卷110。。其次,这些异族孛斡勒,在相对而言比较长的时期里,可能会受到比同族孛斡勒更差的待遇,而且也更难于改变自己的恶劣处境和低下的地位。他们所从事的,在很大程度上或许可以说是奴隶劳动。但是没有确凿的材料帮助我们判断,这种奴隶劳动在整个社会生产中究竟占据什么样的比重,或者它是否已经在畜牧部门的生产方式中居于支配的地位。第三,只要是在沉重的奴役和不易适应的自然和文化环境中终于生存下来、并繁衍后代的异族孛斡勒,他们或者他们子孙中的大部分人,经过若干年代,必然地被蒙古族所同化。没有什么理由认为他们将会世代保持着与蒙古孛斡勒不同的身份地位,并且永远处在蒙古社会的最低层。至少在对外扩张受阻而断绝了大量“新鲜”奴隶的情形下,蒙古社会的封建化过程,最终将把这种奴隶制关系扭转到封建依属关系的轨道上来。

所以,即使我们有保留地同意孛斡勒相当于奴隶的阶级地位的说法,这种孛斡勒,主要也只能指异族孛斡勒而言。而在成吉思汗建国初期,这种异族孛斡勒的数量显然还不可能很大。这时候本使与其孛斡勒和私属人户之间的关系,主要地还带有封建依附关系的性质。

最早指出孛斡勒属于封建隶属民的,是弗拉基米尔佐夫。与此同时,他把普通蒙古部众即千户百户的一般成员,当作是与孛斡勒、斡脱古孛斡勒处于同一身份性质、亦即封建隶属民阶级中的一个稍高的阶层。弗拉基米尔佐夫似乎不言而喻地认为,千户百户的一般成员也完全像孛斡勒和其他私属人户一样,是畜牧经济的直接生产者。而这一点恰恰是首先需要加以证明、同时又很难加以证明的。

游牧经济完全不同于集约式的农业劳作,甚至与粗放的农业经济相比,也不需要太多的劳动人手。在比较普遍地存在着孛斡勒即门户内奴婢的情况下,一般蒙古部众是否还需要大量投入日常畜牧业生产,是值得考虑的。普通蒙古部众中间,当有一部分人没有或者只拥有少量的门户内奴婢,因此他们本身也必需作为直接劳动者从事畜牧和其他辅助性生产劳动。他们与他们所隶属的诸王驸马之间,自然是纯粹的封建生产关系。也会有一部分普通的千户百户成员,由于拥有较多的门户内奴婢和私属人户,因而可以脱离主要生产活动。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实际上就变成了一种“非身份性”的小封建主。如果说他们与他们所属的诸王驸马等等之间,也存在着一种封建的隶属关系,那么这种隶属关系的性质,实际上是受前者对其私属人口(孛斡勒和哈兰)实行的封建剥夺方式所制约、所规定的。

由以上讨论可知,在漠北人口中占了很大比重的普通蒙古部众,他们的阶级地位,实际上长期处于不断变迁、流动的不稳定状况中。在蒙元时期,他们中间不少人或许从“非身份性”的小封建剥削者甚至封建隶属民变成小奴隶领主,不少人从封建隶属民转变为“非身份性”小封建剥削者,同时也有很多人从剥削阶级的下层跌到封建隶属民的地位。但是,从总的发展趋势来看,尤其是在14世纪下半叶元亡之后,漠北普通蒙古部众主要是大量向封建隶属民的地位淀积。与此同时,如同前面已经指出过的,孛斡勒和哈兰随着时间上的推移,也在逐渐地向一般封建隶属民靠拢。这个过程的细节,目前还远远没有弄清楚。然而到16世纪中后叶,当蒙古社会再次通过比较翔实的历史文献展现在我们眼前时,它已经基本完成了封建化的过程。矗立在这个社会中的两个对立的身份集团,一边是主要由黄金氏族(现在叫博尔济锦氏)组成的封建主贵族,另一边则是属于他们的数量庞大的封建附属民。

那颜的地位

千户百户的那颜们,应当比普通蒙古部众拥有更多一些的私属人口。从这个意义上,那颜们可以说属于“非身份性”的中小封建主。在近代蒙古社会里还存在一种剥削方式,大私有者将自己的牧畜以租佃方式按小股强制分配给独立经营小规模或中等规模游牧业的牧民家庭去放牧。俄罗斯学者从这一事实推断,它作为“封建主经济中经常起作用的社会制度和正常生产过程的规律”,自从13世纪以后即已存在于蒙古社会兹拉特金:《游牧民族社会经济史问题的几个问题》,《亚非民族》1973年第1期,汉译文见《民族译丛》1981年第5期。。在蒙古时代的波斯,我们确实知道有一种被称作塔拉兹(tarāz)的契约。据此,羊群所有者在约定的时期内把羊交给签约的另一方牧放;这个时期的畜产品(乳、皮毛、繁衍的牧畜)按一定比例由双方分享。伊利汗国宰相、《史集》作者拉施都丁除了大量的地产以外,还拥有三千匹马、一万头骆驼、五百群羊(每群五百头)、一万头乳牛、二万只母鸡、二万只鹅和鸭子。其中相当一部分是通过塔拉兹契约由别人借牧的A.兰普顿:《波斯的地主和农民》,牛津,1953年,页80、页908引《拉施都丁书集集》;又见前引书,页351、页2、页441。。这种借牧方式,是否由游牧的突厥人带到伊朗,尚待深考。13、14世纪的蒙古那颜们,如果也以这种方式把自己的部分牧畜强行分配给属下的普通蒙古部众牧放,那么那颜与其管领的部众之间,当然也就存在着不折不扣的封建剥削关系。可惜我们没有掌握在此期间的任何有关这种借牧的史料。

毫无疑问,那颜们也会向其千户或百户内的成员征取某些实物和劳役。不知道对此是否曾有过什么规定,很可能是按习惯法处理的。需要强调的是,这种征取,除带有旧领属关系残余的性质以外,并不是基于对普通蒙古部众人身领属的权利(那颜没有这样的权利),它更像是作为替黄金氏族服务的一种报酬而由他们直接从普通部众那儿征收的。《元史》卷156《董文炳传》,记传主于至元初向忽必烈建言:“将校素无俸给,连年用兵,至有身为大校出而无马乘者。臣即所部千户私役兵士四人、百户二人。听其顾役,稍食其力”。至是“始颁将校俸钱,以秩为差”这段史料,承正在研究元朝俸禄制度的沈仁国提示。。董文炳的手下主要是汉军。命汉军千户百户私役所部兵士以为俸给,或许就是仿效蒙古军中千户百户那颜们的一贯做法。

那颜们对其统领的部众有所征收的事实,也间或反映在元以后的史料中。据明代魏焕的记载:“虏中走回人口传说:胡运盛时,凡部落皆太师统之。太师即华所谓大将也。有纪律,志不在抢掠。后废太师,以那颜领之。那颜即华所谓小官也。而差遣日繁。惟台吉领者得免差遣。是以诸部落乐为台吉所领。台吉即华言所谓宗室也,凡台吉在孕,即争以为主,而供给其母,生即奉归本营。故今之部落,多领于台吉”《皇明九边考》卷1,页37上。。详绎史文,这里所谓“后废太师,以那颜领之”,当指博尔济锦氏的可汗、济农、大台吉等从太师、宰桑等人手中,夺回对普通蒙古部众的领属权,而把他们交给重新落到官吏身份的赛特(那颜)们治理。游牧民除了完成对于可汗、济农等人的封建义务外,还要负担那颜们的行政开支及其各种索要,因此厌于“差遣日繁”。而被逐级分封给王爷各支后裔的百姓,分得越细,则属于各人的百姓人数越小,于是便可由诸多的小台吉们直接统领。少了那颜这个层次,游牧民受到的盘剥就可能减轻一些。“是以诸部落乐为台吉所领”。这条史料说明,那颜的征收所得,确有一部分为其截留,而不是完全上缴给封主的。同时,那颜显然又不是以封主身份去占有这种赋敛的。这里可能有利用职权的非法侵吞,但无疑也有一部分实际上是对于他们为领主的服务所支付的报酬。似可相信,这种作法,不会是到了15、16世纪方才出现的。

上面所说归那颜支配的“差遣”,大约属于习惯法范畴,并未形成严格的俸禄制度。对成吉思汗时代的大蒙古国来说,甚至可能根本不存在“俸禄”这样一个概念。秘史上先后两次出现过由大汗颁给“斡克里格·莎余儿合勒”的语句,该词旁译分别作“赏、赐”、“支请、恩赐”《元朝秘史》第279节、204节。。或者认为,此处斡克里格,就是“俸禄”的意思。

蒙古语经常选用两个内涵比较接近的语词,以构成并列复合词组,用这样的修辞法来增强语言的色彩。现代蒙古语里,“羊”也可以用并列复合词组quni qucha来表达。quni译言绵羊,qucha译言种绵羊此项知识承在内蒙从事蒙文文献编译工作的一位汉族老师教示。他曾访问南京大学历史系,当时作者恰在研读《元朝秘史》,正好向他求教。惟已不克回忆他的具体姓名。。类似例子在秘史中也时有所见。比如兀鲁思·亦儿坚(ulus irgen),译言“众百姓”《元朝秘史》第281节。;合蓝伯·那豁速(qarambai noqosu),旁译“黑鸭名”、“鸭子”,总译惟作“鸭子”《元朝秘史》第200节。。合剌出·孛斡勒也作为复合语词组出现过,因为相对于“图思罕(tus qan,译言自己的罕,秘史旁译作“正主皇帝”)来说,它们在作为后者的臣仆这一点上也具有共同之处同上。。看来斡克里格·莎余儿合勒这个词组本身,在秘史中仅仅是在一般赏赐的意义上被使用的。即使个别地拿斡克里格一词来说,似乎也不一定就是俸禄的意思。据清朝官书《五体清文鉴》,俸禄一词,蒙古语作bunglu,分明是对汉语“俸禄”一词的音译《五体清文鉴》,北京,1957年,页294;《蒙古语大辞典》,页890。。而斡克里格(öklige)在现代蒙语里主要的是惠赠、施予的意思《蒙古语大辞典》,页445。。因此该词在秘史中是否能译言俸禄,尚须再予斟酌。

以上逐一讨论了千户百户内各种人们的不同身份和他们的阶级地位。现在依据前面的论述,再对13世纪以往蒙古社会的性质问题作一简单概括,并就此结束关于千户百户内部结构的讨论。

成吉思汗创建大蒙古国前夕,蒙古高原上的实际社会关系早已超出了氏族部落制阶段。但当时已经出现的新的社会关系,还只能曲折地发育在氏族部落组织的外壳约束下。千户百户制度最终地打破了这一外壳。封建关系在广大蒙古部众与其私属人口,在黄金氏族与一部分千户百户成员这两个层次中不同程度地发展起来。蒙古社会由此呈现出早期封建制形态。由于对外征服战争的结果,蒙古社会中奴隶劳动的比重日渐增长。但目前还没有足够的证据能让我们相信,这种逆转已然导致蒙古社会转变为一个奴隶制社会。至少在14、15世纪及以后,蒙古社会又重新回到封建化的轨道。与博尔济锦氏重新夺回对东蒙古游牧民的领属权同时,大多数普通蒙古部众和他们过去的私属人口,随着历史的变迁在阶级地位方面日益接近,全都变成了受博尔济锦氏封建剥削的农奴式的游牧生产者。至此,约从12世纪开始的蒙古社会的封建化过程,遂告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