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税收优惠

一、起征点的规定

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于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销售上述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其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以销售农产品为主”是指纳税人月(次)农产品销售额与其他货物销售额的合计数中,农产品销售额超过50%(含50%),其他货物销售额不到5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9号。

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属于自己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初级农业产品的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对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免税农产品的范围,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古旧图书,是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以上项目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

三、其他免税、减税的规定

(一)免税项目

(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2)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的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和水库移民口粮予以免征增值税;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对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1号。

(3)对于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饲料、浓缩饲料和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等饲料产品,凡销售给饲料生产企业、饲养单位及个体养殖户的饲料,免征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的一律征税。农膜免征增值税。生产销售的氮肥、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免征增值税。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但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财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30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 11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5]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171号。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4)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42号。。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继续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49号。

(5)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形器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60号。;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号。

(6)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①再生水。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②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③翻新轮胎。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④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7)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8)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

(9)从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54号。

(10)自2000年4月1日起,对生产销售的支线飞机(包括运十二、运七系列、运八、运五飞机)以及农五系列飞机,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支线飞机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0]51号;《关于农五飞机适用国产支线飞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97号。

(11)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照顾。农村电管站改制后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1号。鉴于部分地区农村电网维护费改由其他单位收取后,只是收费的主体发生了变化,收取方法、对象以及使用用途均未发生变化,为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号。

(12)对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给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的进口科研、教学书刊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给科研教学单位的进口书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66号。自1998年1月1日起,对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北京中科进出口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7号;《关于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8号;《关于北京中科进出口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9号。

(13)自1999年1月1日起,对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为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免税进口的图书、报刊等资料,在其销售给上述院校和单位时,免征国内销售环节的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销售给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的进口书刊资料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55号。

(14)对中国科学院所属北京中科进出口公司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文献、报刊及其他资料(包括只读光盘、缩微平片、胶卷、地球资源卫星照片、科技和教学声像制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中科进出口公司进口图书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2号。

(15)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从事免税品销售业务的专业公司,对其所属免税品商店批发、调拨进口免税的货物,暂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62号。

(16)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进口铂金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

(17)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交纳的增值税、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18)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19)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

(20)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

(21)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22)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国家定点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和边销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1号。

(23)自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对内外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

(二)即征即退、先征后返

1.安置残疾人的单位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级至8级)》的人员。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符合规定的条件,即:(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于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1)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2)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

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兼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经认定的符合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单位,应按月计算实际安置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平均比例,本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暂停其本月相应的税收优惠。在一个年度内累计三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次年度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特殊教育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只要符合规定的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规定即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对安置残疾人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各项条件实行年审办法,具体年审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制定。

允许将精神残疾人员计入残疾人人数享受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工疗机构等适合安置精神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具体范围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规定。

单位安置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的劳动年龄的残疾人,不列入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

单位和个人采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等方法骗取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其实际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应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其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三年内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方式的具体方法是: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至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本年度应纳税额小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本年度应纳税额为限;本年度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为限。纳税人本年度应纳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人本月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②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

2.人民银行配售黄金

对人民银行配售黄金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实行即收即退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18号。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

对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进口铂金,以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具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结算联)为依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也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铂金制品加工企业和流通企业销售的铂金及其制品仍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

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生实物交割但未出库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交割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

3.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从2000年6月24日至2010年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4.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1)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2)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3)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4)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5)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2008年7月1日起,以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一律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5.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1)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退役军用发射药在生产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

(2)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副产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

(3)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

(4)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

(5)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6)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具体范围按《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6.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

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综合利用生物柴油,是指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70%。同上。

7.销售再生资源

在2010年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指清洗、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适用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 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备案;②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③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 ④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报废船舶拆解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适用该项优惠政策的各项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

8.三峡电站对外销售的电力产品

三峡电站自发电之日起,其对外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电力产品的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4号。

9.飞机维修劳务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02号。

10.抽采销售煤层气

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先征后退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煤层气技术的研究和扩大再生产,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煤层气是指赋存于煤层及其围岩中与煤炭资源伴生的非常规天然气,也称煤矿瓦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6号。

11.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

在2010年12月31日前,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数额的计算公式为: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12.销售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自产的综合利用产品

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4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自产的综合利用产品由税务机关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具体退税比例2009年为100%,2010年为8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