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纳税人

一、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凡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报关进口的货物,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 155号。代理进口的货物,以海关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凡是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开具给委托方的,对代理方不征收增值税;凡是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开具给代理方的,对代理方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问题解答》,国税函[1995]288号。

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应自行申报缴纳增值税。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第19号。

二、纳税人的分类

增值税的计缴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专用发票既是纳税人纳税的依据,又是纳税人据以扣税的凭证,其正确使用和安全管理至关重要。而现阶段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水平参差不齐,加上某些经营规模小的纳税人因其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象多是最终消费者而无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严格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对专用发票的正确使用和安全管理,对增值税纳税人进行分类,并对不同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和税款计缴方法做出了不同的规定。

现行增值税制度按照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大小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是否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将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具体是按照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的规模和会计核算水平两个标准来划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权限在县以上国家税务局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税法规定的标准认定。

(一)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2)除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和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的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二)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