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鲁迅在《中国小说史略》中设专章论述“清之侠义小说及公案”后,治小说史者多喜谈论清中叶后侠义与公案故事的合流,并命名为“侠义公案小说”(如北京大学中文系《中国小说史稿》)或“公案侠义小说”(如胡士莹《话本小说概论》)。这种似是而非的说法,都引鲁迅著作为据,实则颇多误解之处。无论是在《中国小说史略》还是在《中国小说的历史的变迁》中,鲁迅都是取《忠烈侠义传》这一代表作的“侠义”二字,为这一小说类型命名,并突出其“大旨在揄扬勇侠,赞美粗豪,然又必不背于忠义”。至于清官断案情节,鲁迅并不看重,这从他将道光十八年(1838)所刊《施公案》初集只是作为“侠义小说先导”一笔带过也可看出。

后世研究者之所以非要在“侠义”前后加上“公案”二字不可,很大成分是被胡适的考证引入歧途。胡适从《宋史》记载“立朝刚毅”、“性峭直”的包拯,到民间传说中“日断阳事,夜断阴事”的包青天,到《元曲选》中十种包公断狱故事,再到明代杂记体的《包公案》、清代章回体的《龙图公案》,最后才是他要着重论述的《三侠五义》——这条线这么一拉,《三侠五义》俨然成了公案小说的集大成者。可同一篇文章中,胡适还有另一段话,却常被研究者忽略:


《三侠五义》本是一部新的《龙图公案》,后来才放手做去,撇开了包公,专讲各位侠义……包公的部分是因袭的居多,侠义的部分是创作的居多。胡适:《〈三侠五义〉序》, 《胡适古典文学研究论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


也就是说,即使是有“历史考据癖”的胡适,也承认《三侠五义》主要是“侠义”而不是“公案”公案小说重在破案,中心人物为清官,中心场景为衙门,清官铁面无私且料事如神,维护法律尊严;侠义小说重在行侠,中心人物为侠客,中心场景为江湖,侠客武功高强,替天行道,不免自掌正义,乃至时扞当世之文罔。; “公案”部分只是因袭旧作以便引起话头,是新生前尚未完全蜕去的“旧壳”。大概由于胡适论述包龙图这一“箭垛式人物”的演变更见功力,再加上中国学者喜欢以考史的眼光读小说,故胡适的下半句话常被遗忘。

实际上,总共一百二十回的《三侠五义》,从第十三回“安平镇五鼠单行义 苗家集双侠对分金”起,包公就基本退出前台——清官审案让位于侠客行侠与打斗。在《小五义》和《续小五义》中,这种倾向更明显,清官颜查散全靠侠客保驾,断案之功微乎其微。《施公案》表面上以施仕伦贯串始终,可清官形象也远不及黄天霸等侠客有光彩:正集还勉强可以说平分秋色,“二续”后便一边倒了。难怪作家这样赞叹:“哪得常能留侠义,斩他奸党佞臣头”(《小五义》第三十二回)——锄奸除恶的不是忠臣清官,而是侠客义士。清官只不过是面旗帜,使得站在大旗下的侠客锄起奸来“名正言顺”。联系产生于此前此后、被研究者划归同一类型的《绿牡丹》、《儿女英雄传》、《永庆升平》、《七剑十三侠》等小说,更可见清官断案非清代侠义小说题中应有之义。还是鲁迅的说法切合实际:


这等小说,大概是叙侠义之士,除盗平叛的事情,而中间每以名臣大官,总领一切。鲁迅:《中国小说的历史的变迁》第六讲“清小说之四派及其末流”, 《鲁迅全集》第9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


关键在“除盗平叛”,而不是“平反冤狱”,主角当然非侠客莫属,名臣只是点缀而已。

当然,这里有个演变的过程。一般来说,创作时间越往后,侠客的戏越重,越接近今人眼中的“武侠小说”。也就是说,“公案”的痕迹越来越淡,以至于无法辨认。因此,与其说是侠义小说与公案小说的“合流”,不如说是两者的“分化”。因为,在此以前,双方并未真正独立,未独立的双方焉能谈得上“合流”?宋人灌园耐得翁《都城纪胜》中“瓦舍众伎”条云:“说公案,皆是搏刀赶棒及发迹变泰之事。”而罗烨《醉翁谈录·舌耕叙引》分“说话”为八类,其中“公案”类十六篇,据考证只有《三现身》、《圣手二郎》两篇符合今人公案小说标准;而《石头孙立》和《戴嗣宗》则可能是“水浒故事”。宋元“说话”中肯定有侠客故事,只是并非独立的类别;今人考订为有“武侠小说”味道者,《红线盗印》属“妖术”类,《红蜘蛛》属“灵怪”类,《花和尚》属“杆棒”类,《十条龙》属“朴刀”类。若相信《都城纪胜》的说法,把“朴刀”、“杆棒”列入“说公案”类中,则今人陈汝衡关于凡因动武成为官府勘察审问对象的,都是公案故事的说法便不无道理:


所谓“朴刀杆棒”,是泛指江湖亡命,杀人报仇,造成血案,以致经官动府一类的故事。再如强梁恶霸,犯案累累,贪官赃吏,横行不法,当有侠盗人物,路见不平,用暴力方式,替人民痛痛快快地申冤雪恨,也是公案故事。陈汝衡:《说书史话》,第49页,人民文学出版社,1987。


若如是,“公案”、“侠义”实不可分,两者往往纠合在一起。“三言二拍”中,不乏“侠客”、“侠女”、“侠僧”、“侠盗”,可也并非纯粹的“侠义小说”,如《错斩崔宁》、《宋四公大闹禁魂张》、《神偷寄兴一枝梅 侠盗惯行三昧戏》等名篇,都是兼合“公案”与“侠义”。《水浒传》中固然颇多“当入太史公《游侠传》”的人物王望如《评论出像水浒传》第八回回末总评论柴进语,可移用于其他梁山好汉:“慕孟尝之名,行郭解之事,亦非圣世所宜有,然轻财好施,扶危济困,患难人多归之,当入太史公《游侠传》。”,可鲁达、武松、宋江辈如此杀人复仇,不也属“公案”范围?宋元说话中的“公案”,为后世公案小说提供了故事和人物;至于公案小说的整体结构技巧,则另有渊源。从宋元时代分类记录诉讼判决书的《名公书判清明集》等,演变发展为明代按故事性质分类、录状词和判词但扩大叙事成分的《廉明公案》等,再到减少判词而突出故事、并把判官集中设定为包公的《龙图公案》等,公案小说日渐成熟。明清两代,随着大批专门记载清官断狱故事的小说专集的出现,公案小说作为一种小说类型才真正成立。其后,侠客故事也不甘附庸,很快脱颖而出,到《三侠五义》已是“一山不容二虎”,非分道扬镳不可了。此前“公案”、“侠义”界限模糊,此后则是泾渭分明,这不正好说明不是“合流”而是“分化”吗?

清代侠义小说,在其走出混沌状态的过程中,得益于其兄弟“公案小说”处不少,其中最突出的当推长篇小说结构技巧。唐宋传奇及宋元话本中述及侠客者,绝大部分集中描述一人一事,或者一主一从,很少像凌濛初那样叙“穿窬小人中大侠”懒龙的一系列互不连贯的行侠故事(《二刻拍案惊奇》卷三九)。这种结构方式利于短篇小说而不利于长篇小说。像《水浒传》前半部那样由若干列传构成当然也可以,不过未免松散了些。公案小说专集的大量印行,很可能启发了侠义小说家的结构意识:用同一位清官串起所有断狱故事以获得小说的整体感,与“以名臣大官,总领一切”,使得八方漫游四处出击的侠客,不至于如一盘散沙,两者在结构意识上的确颇为相似。而这种“虽云长篇颇同短制”的“集锦式”结构技巧,既符合说书艺术的特点(《三侠五义》、《小五义》、《永庆升平》等都是据说书艺人底本改编的),又很容易为文化水平不高的作家所掌握,难怪其风靡一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