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编 工资和劳动定额
第二十章 一般规定
第129条 基本概念和定义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工资(员工劳动报酬)是指根据员工技能、完成工作的复杂性、数量、质量和条件而支付的劳动报酬以及补偿性支付(包括对在非正常条件下的工作、在特殊气候条件下和受到放射性污染区域工作支付的附加工资和津贴以及其他补偿性支付)和激励性支付(激励性的补加工资和津贴、奖金和其他奖励支付)。
2007年4月20日第54号联邦法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第2款失效。
工资率是指员工在单位时间内完成一定难度(技能)的劳动定额而获得的固定劳动报酬,不包括补偿性、激励性和专门性的支付。
固定工资(职务工资)是指在1个日历月内员工履行一定难度的劳动(职务)职责而获得的固定劳动报酬,不包括补偿性、激励性和专门性的支付。
基本工资(基本职务工资)、基本工资额是指已列入相应的职业技能评定范围从事职业活动的国家机关或自治地方机关员工按工人职业或公务人员职务所发放的最低固定工资(职务工资)、最低工资额,不包括补偿性、激励性和社会性的支付。
第130条 员工劳动工资的国家基本保障
员工劳动工资国家基本保障体系包括:
俄罗斯联邦最低劳动工资额;
2004年8月24日第122号联邦法规定本段失效;
保障提高实际工资水平的措施;
按雇主指令从工资中扣款的理由和数额的限制,以及对工资收入征税额的限制;
以实物形式支付劳动工资的限制;
在雇主终止活动或无支付能力的情况下依照联邦法保障员工领取工资;
对足额和及时支付工资和对支付工资实施国家保障进行国家监管和监督;
雇主违反劳动法和包含劳动法规范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集体合同、协议规定的责任;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工资支付的期限和顺序。
第131条 劳动报酬的形式
工资以俄罗斯联邦货币(卢布)的现金形式支付。
根据员工的书面申请,依照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报酬可以其他形式支付,但不得与俄罗斯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相抵触。以非现金形式支付的工资份额不得超过月工资额的20%。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禁止以临时流通券、息票,以长期债券、借条的形式以及以酒精、饮料和麻醉、有毒、有害及其他有麻醉品、武器、弹药和其他法定的禁止或者限制自由流通的物品支付工资。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第132条 按劳付酬
每个员工的工资根据其技能、完成工作的复杂性、所消耗的劳动数量和质量确定,没有最高额限制。
在制定和修改劳动报酬条件时,禁止任何歧视。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