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第一章 罗马法上之民族主义

一、罗马民族的起源

罗马人之祖先,与希腊人之祖先,同属亚利安(Arian)人种,此人种之原住地,在中央亚细亚西部,一部移住于东南印度,一部移住于欧洲西北,而此移住于欧洲者,其中转入于意大利中部者有之,以是称意大利人者,即居意大利中部人种之总称,其别有五种如下:

艾特鲁斯坎人(Etruscans)

翁布里人(Umbrians)

萨宾人(Sabines)

散尼特人(Samnites)

讲到罗马民族,须明晰下列三种名词:其意义虽相似,但是不宜混用;第一是罗马;本是城名,但后来罗马城在政治上得势之后,此名词之应用,随着罗马势力而扩张,成为政治上名词。第二是意大利;乃是几个部落之总名,但后来此等部落,占据意大利全土后,成为地理上名词。第三是拉丁,拉丁是意大利诸部落之一,但后来拉丁语言,成为意大利标准语后,亦成为一种语言上用的名词。所以同是一个民族,在地理上,名曰意大利,在政治上名曰罗马,在文字上名曰拉丁,于是有意大利半岛,有罗马帝国,有拉丁文字,三种并不是一物,但有许多共同之处。

二、罗马民族发展的历史和王政时代的七王

初,希腊陷秃累雅(Troya),耶涅亚士(Aeneas)挈种族抵拉昼(Latium)后,迁于亚巴隆牙(Alba Longa),传数世至努米妥耳(Numitor)王,其弟亚慕留士(Amulius)篡立,弑太子,以公主越亚叙尔维亚(Rea Silvia),为维斯塔(Vestal)神庙侍尼,盖欲绝努米妥耳之血统也。

既而越亚叙尔维亚,与军神玛耳斯(Mars)婚,有孕,生二子,长名罗慕路士(Romulus),次名越慕士(Remus)。亚慕留士闻之,弃二子于低伯(Tiber)河岸,会有牝狼来乳,得不死,后为牧人福士吐路士(Faustulus)所见,取而育之。

二子既长,屡与牧人游猎;一日当路泊耳加利亚(Lupercalia)牧祭,有贼擒越慕士而去,适遇其祖努米妥耳,努米妥耳闻其由,始知为己孙,乃相约戮力,袭杀亚慕留士,努米妥耳复亚巴隆牙王位,以长孙罗慕路士为后,筑城于其被弃之低伯河岸,兄弟争以名名其地,互相争斗,罗慕路士遂杀越慕士,为独裁君主,而以己名名之曰罗马,时纪元前753年也(当周平王18年)。

罗慕路士王,英明勇武,设救济所,创元老院会议,定员百人,政治崭然一新。王没,努玛·彭皮里(Numa Pompilius)王继位,贤良宽仁,御宇34年,不见兵革,组织宗教制度,奖农业,制历数,明财产权之界限,当时称贤主焉。杜洛·奥斯蒂里(Tulus Hostilins)王继位,一反努玛王之所为,穷兵黩武,无善政可称。

第四王安科·马尔兹(Ancus Martius)立,尽力文治,改法律及教仪,奖励农业,筑商埠于低伯河口之沃斯恰(Ostia),使罗马平民,皆得从事商业;又缮城垒,建狱舍,筑桥梁,厥功甚伟。王没,塔耳夔纽士布里斯苦士(Tarquinius Priscus)立,征服附近罗马之拉丁诸都府,收拉丁全土,为罗马领地,注意内政,多所改良,然因贵族专恣,常掣其肘,赉志以殁。

第六王塞尔维·图里乌(Servius Tullius)者,王政时代中第一贤主也,绍前王遗志,锐意改革民政,保护平民,以财产多寡,定人民等级,使各人随其财产,备置武具,设百人团大会(Comitia centuriata),以百人组织一队,使受训练,习劳苦;又以罗马向为尚武之国,军国重事等,使兵员会会议决定之,因之平民富饶者,得参政治上之末议,实保护平民之特典也!

王政时代之法律,以习惯法为主要,立法事业,未臻发达,至第六王时,关于契约及不法行为,设50条之规定,事实虽确,其内容究不得而知也。

第七王塔尔奎尼·苏佩布(Tarquinius Superbus)即位,暴戾恣睢,虐待人民,蔑视国法,贵族(Patricians)、平民(Plebeians)皆怨之,称曰苏泊耳布士即暴戾之义也,王虽略有武功,然人民积愤已久,倒戈向王,纪元前510年(当周敬王10年),遂放王,并其家族于国外,誓不复戴王政,自后每岁2月24日,举行国民革命之大纪念,而共和政治,于焉发轫矣。

自塔尔奎尼·苏佩布王放逐之后,罗马遂为共和国,设执政官(Consul)二人,于百人团大会选举之,总揽万机,时纪元前509年也。执政官在平时为元老院议长,战时为军队之总督,任期以1年为限,执政官外,有独裁官(Dictator)当非常事变之际,由元老院选出,得直接任命骑兵队长,其权力不亚于执政官,事平则废之,即不平,亦不得继续6月以上,此制也,其有益于罗马,而转危为安者,盖屡见不鲜矣。

三、罗马国内诸民族之要求平等

罗马共和时代(纪元前91年—88年)意大利诸邦,皆欲得市民权如罗马,罗马不许,时多柔凑士(Drusus)为监督,议法三章:第一曰裁判法,复元老会议及陪审官之权,加入骑士300以扩张元老会议,第二曰田地法,为改良贫民生计之新法,第三曰平权法,与意大利诸邦以公权。时意大利人共分三等,一为罗马城内及各殖民地驻防之罗马人,即罗马最初之国民;二为拉丁境内及殖民地居住之拉丁人;三为意大利同盟各邦之人。各邦人民,语言宗教,与罗马国人同,而勇毅善战则过之,罗马开疆,彼等有大勋劳,今则不以为功,反鄙视之,同盟甚怨,屡求市民权,元老院不许。第一、第二两案,虽经百人团大会决议,而元老会议拒之,第三案触公民之忌尤甚,多柔凑士遂为刺客所杀,意大利同盟愤甚!卢比科(Rubicon)河以南,除拉丁、蒲鲁斯坎、翁布里二、三种族外,皆相率而叛,新创共和政治,置首府于孔非纽(Corfinium),号意大利国。罗马人见国势岌岌,于是贫富复合,再起马黎(Marius)、苏拉(Sulla)等,屡击联军,三载未平。耶湍斯康等邦,亦萌异志。罗马人不得已,于纪元前89年颁布“Lex Plautia Papiria”许意大利同盟各邦,皆得享市民权,叛乱始平,于是国内诸民族,始一律平等矣。

参考书

参照总理民族主义第一讲 罗马民族武力最大的时候东边才到黑海一段

参照总理民族主义第一讲 法国人是拉丁民族一段

参照总理民族主义第四讲 欧洲文化最好的时代是希腊罗马一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