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制度和秩序的边际-刑事政策的一般理论
- 孙万怀
- 3140字
- 2020-07-09 17:11:18
第三节 重要个案对刑事政策的影响
在传统社会,个案对于政策的影响主要体现为一种君主权力的决策,有时甚至个案会影响权力本身的运行方式。而个案在很大程度上又是冲突白热化的结果。古罗马共和国的形成实际上就是塔克文暴政被推翻的产物,在中国肉刑的废除实际上也和具体的个案具有密切关系。近代以来,无论是根据契约性的基本理论,还是人民主权的国家学说,民意均成为理论的重要基础,权力来源于法律,法律来源于民众,这为个案提供了产生作用的舞台。个案从某种意义上说是社会矛盾凸现的结果,只不过个案是在一个正确的时间正确的地点选择了符合当时社会环境的价值取向。通过对一些重要刑事立法背景的分析,可以发现重大个案有时起着特殊影响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左右刑事立法的调控方向和调控力度。例如,2002年,美国安然、安达信、世界通讯等公司相继爆发丑闻,涉嫌财务欺诈,为应对屡屡发生的重大事件,美国出台了《索克斯法案》(the Sarbanes-Oxley Act,简称SOX Act),对于上市公司运作过程中的财务欺诈行为严格规定了防控措施,同时加大了刑法的打击力度。
在中国当代,不得不提及的并且不应被遗忘的一个名字是——孙志刚。
2003年3月17日晚,被害人孙志刚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黄村街派出所错误收容并送至广州市民政局收容遣送中转站;3月18日晚,孙志刚自称有心脏病被送至广州市卫生局主管的收容人员救治站诊治。3月19日晚,因孙志刚大声叫喊求助,引起被告人乔燕琴(救治站护工)的不满。乔燕琴便与被告人吕二鹏、乔志军、胡金艳(均为救治站护工)商量将孙志刚从201室调到206室,乔燕琴、吕二鹏分别到206室窗边授意该室内的李海婴等8名被告人(均为被收治人员)殴打孙志刚。随后,乔燕琴、吕二鹏与乔志军、胡金艳一起将孙志刚调到206室。3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李龙生、韦延良、何家红、李文星8人先后两度对孙志刚轮番殴打。20日上午孙被发现昏迷不醒,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后来法医鉴定,孙志刚系因背部遭受钝性暴力反复打击,造成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乔燕琴策划、纠集、组织同案人将孙志刚调室,指使李海婴等人殴打被害人,是起最主要作用的主犯。被告人李海婴积极组织实施,指挥、伙同被告人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殴打被害人,手段凶残;被告人吕二鹏参与密谋并授意同案人殴打孙志刚,在孙向其反映情况时还用塑胶棒加害,均系主犯。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被告人的罪责,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乔燕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李海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钟辽国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周利伟、张明君、吕二鹏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被告人李龙生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从轻、减轻判处被告人韦延良、何家红、李文星、乔志军、胡金艳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年。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涉及的原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李耀辉,原广州市脑科医院江村住院部副主任张耀辉,原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负责人彭红军、医生任浩强及护士邹丽萍、曾伟林等6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孙志刚被错误收容并在救治站遭受伤害致死,经广州市天河区和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经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正式公布,并于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舆论普遍认为,中央政府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废止不适应形势需要的旧法规,孙志刚案件的发生以及引起的议论起到了巨大作用。在送别孙志刚的灵车上挂着这样的挽联:
推进中国社会法治进程的人——孙志刚千古
以生命为代价改革法制弊端的人——孙志刚永生
其墓碑上留下了这样的墓志铭:
在逝者已逝,众恶徒已正法,然天下居庙堂者与处江湖者,当以此为鉴,牢记生命之重,人权之重,民生之重,法治之重,无使天下善良百姓,徒为鱼肉;
人之死,有轻于鸿毛者,亦有重于泰山者,志刚君生前亦有大志,不想竟以生命之代价,换取恶法之终结,其死虽难言为舍生取义,然于国于民于法,均可比重于泰山。
一九七六年七月二十九日:出生于湖北黄冈;
二〇〇一年:武汉科技学院染美本科毕业;
二〇〇三年二月:就职于广州,任美术平面设计师;
同年三月十七日:因无暂住证被非法收容;
同年三月二十日:死亡,终年二十七岁;
同年四月十八日:经法医鉴定其系遭毒打致死;
同年四月二十五日:《南方都市报》发表《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同年四至六月:孙志刚的悲剧引起全国各地乃至海外各界人士的强烈反响,通过互联网及报刊杂志各媒体,民众呼吁严惩凶手要求违宪审查;
同年六月五日:广州当地法院开庭审理孙志刚案;
同年六月二十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公布;
同年八月一日:一九八二年《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废止。
以生命为代价推动中国法治进程,值得纪念的人——孙志刚。
这一名字应当被世人和后人所记住,原因不止在于其对于法治进程所产生的影响,而在于对人们的思想观念产生的冲击,在于以生命作为法治变迁的代价。孙志刚案件作为个案固然对中国的法治进程或者说民生改善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个案实际上只是一个长期潜移默化的冲突达到最为激化的体现。在当代背景下,漠视权利和民生的政策和制度已经与社会发展格格不入。对待权利的态度也应该发生变化,不应再墨守成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多为对受助对象权利的限制,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却是以尊重和赋予权利为核心的。譬如,第一,获得救助的权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受助人员有权获取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及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第二,在救助期间有获取健康保障的权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受助人员在救助站内突发急病的,有权获取及时送医院救助的权利。第三,免费获取救助的权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第四,获取妥善安置的权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对没有交通费的受助人员,在返回其住所或者所在单位的,有免费获取乘车凭证的权利;第11条规定,受助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有获取照顾的权利,对无家可归的,由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孙志刚案件显现出以下更为重要的意义:首先是对于社会观念的冲击。我们常常说“多劳多得”、“不劳动者不得食”,这些内容原本只能建立在充分为人们提供劳动机会基础之上,原本只能是在完美社会条件下才出现的状态。其次,是对于权力观念的冲击。国家必须以保护公民的自由权和人格权为己任,而不是通过压制权利达到一种所谓的稳定。从这一意义上说,孙志刚案件最为直接的意义是导致《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取消了强制功能,把救助完全变成了一种自愿接受的行为,实行来去自由的开放式管理。只要符合救助的条件,都可以救助。救助站必须提供及时的救助。受助人员在受助期间其人格权得到尊重与保护,现有的财产不受剥夺。
人道主义是权力行为的基本道德要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际上是对权力旧有道德思维的反叛。只有在权力运作过程中,奉行人道主义的道德诉求,并在这样的道德约束下履行权力行为,才能防止个案对于制度的攻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