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书的写作目的

契约论及契约范畴在公法哲学体系中具有重要且独特地位,本书写作目的就在于:为个体在共同体中的存在找到一个道德基础;为公共权力的合法性找到一个合理解释;为中国利益分配时代的个体和共同体的利益关系调整找到一个最合适的契约治理模式;为公共领域的效益最大化找到正义的制度安排。从知识社会学视角全面评估西方公共领域里的契约文明史尤其是契约方法论的意义,这有助于矫正中国近现代史上对社会契约的误读、曲解、歪曲和冷漠现象;从方法论功能视角全面梳理西方公法哲学的主题,重新建构本土化的公法哲学方法论,通过契约治理方式达到和谐社会建构的目的。

(一)契约知识梳理

本书站在公法哲学视角,全面考察西方契约论知识,因此特别注意收集和归纳卢梭以来的、中国相对缺乏了解的契约论知识,亚里士多德至霍布斯之间的契约论、康德至罗尔斯之间的契约论、罗尔斯以外的当代契约论,它们都是中国所缺乏了解和总结的。通过对契约论文献的收集、检索和归纳,本书力图全面、简洁、直观地描述契约论的演化和当代不同流派的发展。契约论在西方主要分为三种:市民契约论、政治契约论和道德契约论,其中,道德契约论又分化为两个支派:契约主义和契约论主义(Contractarianism/Contractualism),并且同博弈论有着密切联系。“契约”这一术语,也经历了术语学的变迁。契约论的全景式画卷是由高夫(Gough)在1936年描述的,他的著作是西方契约主义的断代化石。契约论导致了人类思想的范式转换,将个人从古希腊的自然主义的父权预设结构中解脱出来,将个人从中世纪的器官主义(有机体主义)中解脱出来,套用今天时髦的话说,契约论具有“去亚里士多德”的意味。

(二)契约观点澄清

通过对公共领域而非私法契约领域里的资料的分析,本书试图澄清下面几种问题:

1.普通契约与社会契约的关系。本书认为私人之间的交易契约与社会契约没有什么直接的关联,国内有相当多的学者从私人契约角度解释社会契约的成立,是错误的。以美国为例,契约论的主要基础是公共领域里的有关公共事务的日常契约,主要是统治契约、宗教契约和殖民地公共生活的契约治理结构,比如股份公司的契约治理结构、大西洋移民轮船的契约治理结构、西部拓荒运动的车队契约治理结构。私人交易契约与社会契约并不存在一个正相关的关系,而且,从知识考古学的角度看,也没有发现契约论作家是刻意从民事契约角度来论述社会契约如何产生的。

2.契约论是逻辑方法而非历史方法。契约假设被认为是违反历史的、不真实的,因此许多人不同意社会契约论的观点。通过政治人类学的视角,本书发现契约论者深知国家和政府产生的客观事实背景,也预料到了自己将要遭到的批判是什么,契约论者基本上都是唯物主义者,霍布斯和洛克分别是机械唯物主义和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奠基人,但是,他们视国家为人造物,“国家,是由人们的意志和契约造成的”〔英〕霍布斯:《论物体》,载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十六—十八世纪西欧各国哲学》,商务印书馆1975年版,第65页。。很显然,契约论的知识论和方法论是分开的,社会契约论的推理是一种逻辑方法而非历史方法、是逻辑论证而非经验论证。因此,既要把契约论理解为一种知识论又要把契约论理解为一种方法论,而从方法论角度认识契约论恰恰是被忽视的。

3.契约论的平等是一种价值平等和形式平等。主体性、平等性、正义性、互惠性和效率性都是契约论的价值取向,但是,契约论的平等观尤其重要,它主要是指“平等对待不平等的人”James M.Buchanan:《自由的界限——无政府与利维坦之间》,顾肃译,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2002年版,第16页。

4.契约论的目标是解决社会困境、解决无政府主义和不公平社会所导致的社会疾苦和分配正义。社会契约的目的不仅仅在于保护无政府状态下的个人的自然权利,而且在于解决社会合作中的个体之间的共存问题。社会共存与个体人格完整性之间的均衡,才是契约论的真正目标。另外,契约作为方法论,在解决人类的基本难题——公平和效率的关系时还是一个被经验证明了的好工具、好装置(device)。

(三)契约哲学与制度的建构

1.以契约范畴为核心,重建中国公法哲学体系。本书的主旨是建立以公共领域为背景的契约哲学,即中国所需要的公法哲学。公法领域的契约表达实际上隶属于两种情境,一种是虚的契约即假设契约,表现为契约隐喻和契约方法论的运用,它主要体现的是契约理念;另一种是实的契约即协议,公法领域既包含类似于交易契约的具体公法契约,如行政契约和规制契约(regulating contracts),也包括契约化的程序和制度,宪政和民主实际上也体现了契约维度。“契约社会建立在强迫最小化和同意最大化基础之上,这意味着契约要求更多的信任而不是其他……契约信任的培养,就其自身而言,是一个重要的社会和政治之善。”Daniel J.Elazar, Recovenanting the American Polity, http://www.jcpa.org/dje/articles2/recovampol.htm,浏览时间:2005年4月5日。

2.以契约治理模式为制度模板,重建中国宪政、民主和公共制度。因此,本书通过对立法听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大学合并、环境契约、水流域和水资源契约治理等具体案例的简要解析,突出了社会变迁中的契约治理方式的重要性。

3.用契约论及其变体形式(如博弈论)来解释中国所面临的各种社会困境,解释孙中山、毛泽东、柏杨对社会治理方式选择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本书剖析了中国曾经存在的两种无政府主义:民国政府的军阀“热战”式的无政府主义,即无序的无政府主义;计划体制下的“冷战”式的有政府的无政府主义,即有秩序的无政府主义中国民间所谓的人际关系的“表面上一团和气”、“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就是对“有秩序的无政府主义”的最直观和形象的表述。,试图运用契约理念和机制来寻求强制和无政府主义之间、公平与效率之间的最好的社会制度安排。

4.本书的根本目的是将个人从各种预设的社会关系结构(家长制、单位制度、计划体制、等级制)中解放出来,成为平等、自由和自主的主体。复杂的社会必然是靠正义原则支配才能存在的社会,正义的社会是一个由个人经由契约的理性选择的合作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