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欧盟并购控制法律制度研究
- 刘和平
- 1557字
- 2020-07-09 17:27:40
第三节 欧盟并购控制立法体系
在欧共体并购立法的每一个发展阶段,其法律体系是不同。
第一阶段,主要以《罗马条约》第85条、第86条为基础,通过法院的判例构建法律体系。
第二阶段,以第4064/89号并购条例为核心,并通过其他实施细则,授权委员会规定并购申报的形式、内容、有关期限以及听证(hearing)等。此外还包括:《委员会关于第4064/89号条例中并购申报表的447/98号条例》、《委员会关于理事会1989年9月21日第4064/89号企业并购控制条例中区分集中式并购与协调式并购的通知》、《委员会关于理事会第4064/89号企业并购控制条例并购概念的通知》、《委员会关于理事会第4064/89号企业并购控制条例营业额计算的通知》、《委员会关于理事会第4064/89号企业并购控制条例企业概念的通知》、《委员会关于并购附属性限制的通知》、《委员会关于界定共同体市场竞争法中相关市场的通知》、《委员会关于不属于建立欧共体条约第81条第1款的不重要协议的通知》、《委员会关于欧共体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煤钢共同体条约第65条和第66条以及第4064/89号理事会条例中有关查阅文件申请的内部规则的通知》、《委员会关于协调煤钢共同体条约与欧共体条约并购处理程序的通知》等。
第三阶段,以第1310/97号并购条例为核心,同时对第二阶段的有关通知(如营业额计算、企业概念、并购概念)进行相应调整,并发布《委员会关于理事会第4064/89号企业并购控制条例全功能合营企业概念的通知》、《1998年3月1日委员会关于理事会1989年9月21日第4064/89号企业并购控制条例中申报、时限和听证的第147/98号的通知》,2000年发布《委员会对部分并购适用简易程序的通知》,2001年发布《委员会有关理事会第4064/89号条例及委员会第447/98号条例中可接受的补救措施通知》。委员会于1982年创设听证官(hearing officer)职务,并在1994年12月12日制定《听证官职权范围的决定》, 2001年5月23日对该决定进行修改并颁布《委员会关于听证官在部分竞争调查程序中职权范围的决定》,通过强化专门负责竞争事项的听证官的独立性和职权,根据《欧盟基本人权宪章》规定,使委员会竞争案件的最终决定所影响的当事人及第三人有权参与独立听证官召集的听证会,发表对竞争案件的意见,通过颁发一系列的条例、通知、决定等,构筑起比较完整的欧盟并购控制立法体系。
第四阶段,以第139/2004号并购条例为核心,配套发布《委员会关于实施第139/2004号<理事会关于企业之间并购控制条例>的第802/2004号条例》,对并购申报文件及申报表格、简式表格(short form)、调查及决定时限、听证权及听证会、文件查阅权(access to the file)及保密信息的处理、企业提交的承诺等根据新并购条例进行修改,增加申报前移送管辖理由书的格式(Form Reasoned Submission, FORM RS),同时发布《横向并购评估指南》(以下简称《横向并购指南》)和《欧共体并购控制程序最佳行动指南》,确立横向并购的实体分析标准以及并购审查的程序规范。有关纵向及混合并购方面的指南也即将出台。此外,委员会对以前有关通知进行相应修改,并制订出与最新并购条例相配套的有关规则。2004年4月,委员会发布通知,向社会征求对《并购案件移送规则中的案件分配》、《对并购直接相关且必要的附属性限制》、《对部分并购实行简化程序》三部草案的意见,要求在5月26日前提交修改建议,对有关案件移送管辖、附属限制及简化程序等进行详细规定,逐一落实2004年并购改革成果。2004年10月21日,委员会发布《委员会关于欧共体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欧洲经济区协议第53条、第54条和第57条以及第139/2004号理事会条例中有关查阅委员会涉案文件的内部规则的通知修正草案》,并向社会征求意见,要求在12月2日之前提交修改建议。当然,以前有关企业概念、并购概念、营业额计算、全功能合营企业概念等通知,在第139/2004号并购条例生效后仍然有效。这是15年前欧共体引入并购控制法以来最重大的修改。一揽子并购控制条例、实施细则和指南的出台及实施,构筑起了欧盟比较完整、比较现代化的并购控制体系,标志着欧盟并购控制法律制度进入了新时代,具有划时代的革命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