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化的概念
“文化”一词最早来自于德语Kultur,原指土地的开垦及植物的栽培,后来指对人的身体、精神,特别是指艺术和道德能力和天赋的培养。
文化最古典的定义,公认是英国杰出的人类学家、文化史和人类学进化论学派的开创者泰勒(E.B.Tylor)提出的。在1871年出版的《原始文化》一书中,泰勒首次把文化作为一个中心概念提了出来,并且将它的涵义系统地表述为:“文化是一个复合的整体。其中它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以及人们作为社会成员而获得的任何其他的能力和习惯。”他认为,文化是全人类所共有的,各个社会的文化之所以不同,是由于它们处在人类文化发展进程中不同的阶段而已。
泰勒之后,人类学家们又给文化下过很多定义,但是这些定义中的大部分仍以泰勒的定义为基础。美国的一些社会学家、文化人类学家,如奥格本(W.F.Ogburn)、亨根斯(F.H.Hankins)以及维莱(M.M.Willey)等人,修正了泰勒的定义,补充了实物的文化现象,修正后的定义即:“文化是复杂体,包括实物、知识、信仰、艺术、道德、风俗、以及人们作为社会成员而获得的任何其他的能力和习惯。”
美国人类学家弗兰茨·鲍阿斯(F.Boas)指出,各个社会具有各自独特的文化,正由于这样,它们才具有不同于其他社会的风俗、习惯、信仰和社会机构。这一观点后被广大人类学家所接受。
有“现代文化学之父”之称的美国人类学家克鲁克洪(C. Kluckhohn)对文化的定义是“文化是历史上所创造的生存式样的系统,既包括显型式样又包括隐型式样,它具有为整个群体共享的倾向,或是在一定时期中为群体的特定部分所共享。”这一定义在当代的文化学讨论中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一般来说,人类学家将文化分为三个层次:高级文化、大众文化、深层文化。其中高级文化包括哲学、文学、艺术、宗教等。大众文化则指习俗、礼仪以及包括衣食住行、人际关系各方面的生活方式。深层文化指价值观的美丑定义、时间取向、生活节奏、解决问题的方式以及与性别、阶层、职业、亲属关系相关的个人角色。这三层文化紧密相连。高级文化和大众文化均深植于深层文化。反过来,深层文化以一种习俗或生活方式反映在大众文化中,以一种艺术形式或文学主题反映在高级文化中。当然这种联系往往不是一一对应,而是深层文化中的几个因素共同促成一个或几个生活习惯或准则。生长于一种文化中的人自然地继承了深层文化和大众文化。人们的思维与行动往往无形中受深层文化控制,即大多数本族人是在无意识中受到深层文化的强烈影响的。
人类学意义上的文化可以说是广义的“文化”,它包括了人类所创造的全部成果,也可以包括人类生活各方面的表现。于是许多辞书将“文化”定义为“人类在历史发展进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文化”是人类创造的,人类在创造“文化”的过程中语言起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从人类学的角度看,人不仅是“社会人”(homos sociologicus),而且是“文化人”(cultured man)。中国人用筷子吃饭,日本人盘腿席地而坐,印度人耍蛇,法国人喝洋葱汤,美国人吃麦片粥,这都反映各民族各自的文化。事实上,人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始终发生在特定的文化氛围下,文化无所不在,无所不存。然而,我们却很难给“文化”下一个完整的科学定义。
而文化学家通常把文化分为三个层面:表层,即物质文化,包括一切有形可感的物质和精神的产品,如建筑文化、酒文化、茶文化、饮食文化、服饰文化、戏曲文化等;中层,即制度文化,包括人际关系中各种体制规范、礼仪习俗、行为方式等;深层,即观念文化,包括思维方式、思维习惯、传统文化、社会心态、价值观念、风土民情、审美情趣等。
美国语言学家爱德华·萨丕尔(E.Sapir)则说:“文化是社会所做的和所想的,语言思想的具体形成。”
由此看来,文化的辐射范围甚广,包罗万象,凡人类所创造的一切经验、感知、知识、科学技术、理论以及财产、制度、教育、语言等都属文化现象;大则如宇宙观、时空观、人生观、价值观;小则如衣食住行、婚丧嫁娶,一切社会生活方式、行为方式、思维方式、语言方式、等级观念、道德规范等等,都属于文化的范畴。
迄今为止,关于文化的定义有200个之多。分析各家观点,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文化:一是正式文化,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大写字母“C”文化(即文学、历史、哲学、政治等);二是小写字母“c”文化,即普遍的社会习惯或某一社会成员对其文化的适应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