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俗的分类石应平:《中外民俗概论》,四川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5—8页。

民俗事象纷繁复杂,从一个社会的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的各种制度和意识形态,大都附有一定的民俗行为及有关的心理活动。民俗学家在总结民俗学研究对象时,对民俗现象的归纳是有差异的,并且是逐步完善的,这表明了一个认识上的发展过程。

英国早期民俗学的研究范围比较狭窄。1890年,由高莫(L.Gomme)主编、英国民俗学会出版的《民俗学概论》,就只研究古老观念与迷信、礼俗、游戏、口头语言与文艺。他们研究的迷信,包括迷信观念和行为,主要对自然物、动植物、精怪、冥界的迷信和巫医、魔法、占卜进行研究;研究的习俗,包括岁时节令、礼俗、游戏及地方风俗;研究的民间俗语,有韵语、谜语、谚语、绰号;研究的口头文学有童话、笑话、寓言、英雄故事、自然神话、歌谣、传说、逸闻等。但他们没有把社会的习俗惯制以及生产、生活的种种惯俗纳入研究范围。

1914年,高莫(L.Gomme)主编的《民俗学概论》经博尔尼(C.S. Burne)修订后出了第二版,在研究范围上有较大的补充,在习俗部分特别增加了社会与政治制度、个人生活仪式、产业等习俗。

1917—1919年,瑞士民俗学会发行了《民俗学书志年刊》,其中霍夫曼·柯莱耶(E.H.Krayer)所确定的范围又有了新的扩展,其内容除了前述范围外,还包括了村落、建筑物、民间工艺和技术即织物、雕刻、陶、木、金属等器具的制作等,也包括了服饰和饮食等消费生活习俗,民间的集会、结社和规约,以及民众习俗心理等等。从此,各国民俗学家对其研究对象的确定,基本没有超越这个范围,或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国具体实际增补内容。

我国民俗学家乌丙安先生把民俗学研究对象分为四类乌丙安:《中国民俗学》,辽宁大学出版社,1985年。

(1)经济的民俗,以生态民俗、民间传统的经济生产习俗、交易习俗及消费生活习俗为主要内容。

(2)社会的民俗,以家庭、家族、乡里村镇的传承关系、习俗惯制为主要内容,其中社会往来、组织、生活礼仪等习俗是重点,近代都市社会民俗也被扩展为研究对象。

(3)信仰的民俗,以传统的迷信与俗信为主要内容。

(4)游艺的民俗,以民间传统文化娱乐活动包括口头文艺活动的习俗为主要内容,也包括竞技在内。

而在这里,我们依照钟敬文先生主编的《民俗学概论》的分类,大致把民俗事象分为四个部分。

(1)物质民俗,指人们在创造和消费物质财富过程中所不断重复的、带有模式性的活动,以及由这种活动所产生的带有类型性的产品形式。主要包括生产民俗、商贸民俗、饮食民俗、服饰民俗、居住民俗、交通民俗、医药保健民俗等。

(2)社会民俗,也称为社会组织及制度民俗,指人们在特定条件下所结成的社会关系的惯制,涉及从个人到家庭、家族、乡里、民族、国家乃至国际社会在结合、交往过程中使用并传承的集体行为方式。主要包括社会组织民俗(如血缘组织、地缘组织、业缘组织等),社会制度民俗(如习惯法、人生礼仪等),岁时节日民俗以及民间娱乐习俗等。

(3)精神民俗,指在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基础上形成的有关意识形态方面的民俗,主要包括民间信仰、民间巫术、民间哲学伦理观念以及民间艺术等等。这是人类在认识和改造自然与社会过程中形成的心理经验,这种经验一旦成为集体的心理习惯并表现为特定的行为方式且世代传承,就成为精神民俗。

(4)语言民俗,指通过口语约定俗成、集体传承的信息交流系统,包括民俗语言与民间文学两大部分。语言是一种文化载体,各个民族、各个地区都有特定的语言即民族语言和方言,这种特定的语言为广义的民俗语言;而一个民族或地区中流行的那些具有特定含义并反复出现的套语,是狭义的民俗语言,如民间俗语、谚语、歇后语、街头流行语、黑话、酒令等等。民间文学是指人民集体创作和流传的口头文学,主要有神话、民间传说、民间故事、民间歌谣、民间说唱等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