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近代刑法中的三大原则

近代刑法是在反对封建制刑法独断、专横、残酷的过程中随着资本主义国家的建立和资本主义刑法的产生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理性,是资产阶级在反封建的过程中高举的一面旗帜。在启蒙思想家们的著作中,理性的呼唤比比皆是。而在资产阶级夺取国家政权之后,资本主义国家按照理性的要求建立了自己的刑法,开始了近代刑法的发展史。

近代刑法虽然在形式上以及在基本内容上不可避免地继承了古代刑法的衣钵,但是由于在刑法中注入了人类理性发展的新成果,自觉地抑制和摒弃了古代刑法中的某些非理性成分,因而使刑法更趋于合理。

近代刑法中的理性特征,突出的表现在刑法三大原则之中。

启蒙运动以来,资产阶级思想家们提出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和刑罚人道三大原则。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这些原则在近代各国的刑法立法中得到了普遍的认可和不同程度的反映。

罪刑法定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是针对封建专制时代罪刑擅断的刑法原则提出来的。它从根本上否定了任意出入人罪的封建制刑法,是刑事立法上的一次根本变革。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不仅有效地保障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基本人权不被任意践踏,而且使刑法理念从实质合理性向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并重的方向发展。因而它是人类更加理智地控制刑法适用的理性发展的一个里程碑。

罪刑相适应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大小相均衡。罪刑相适应,是在古代刑法中的等量报应理念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等价报应的刑法思想在刑事立法中的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不仅满足了人们对刑罚公平的追求,而且使人类的报复情结得到了有效的节制,使不必要的和多余的刑罚成为非法,因而也是人类理性发展的成果。

刑罚人道主义是指废除肉刑和羞辱刑,给犯罪人以人道主义待遇。刑罚人道主义旨在反对刑罚的残酷性和非人道性,禁止对犯罪人进行刑讯逼供和体罚虐待,尊重和保护包括犯罪人在内的所有公民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因而也是理性的表现。

刑法三大原则的确立,具有世界历史意义地标志着刑法理性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表明刑法的进步和发展。刑法三大原则的确立促进了近代刑法的发展,使刑法的规范体系更加严密、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