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古埃及法的作用
法律的世俗性来自公众对规则的认同和依赖,但是,法律的生命并不在于生活表层的种种波折。法律的意蕴来自基本的法律概念和制度,这些本源性的东西凝结着人类寻求公平正义的努力。
一、对正义和秩序的追求
古埃及法折射出的法律思想与后世的法律所力求体现出的内容基本是一致的。古埃及法中对正义和秩序的追求体现在不同的层次上。
(一)玛阿特:正义和秩序的具象体现
1.玛阿特的形象
在埃及的神学里,玛阿特(Maat)是正义女神。插在她头饰上的正义的羽毛是她的象征。她的像章被大法官佩戴在金色的衣领上。大法官戴上它表明诉讼开始,判决做出时,大法官把它交给胜诉一方当事人,作为其胜诉的标志。
2.国王要以玛阿特为中心
“Maat”一词在埃及语的基本意义是“直”或“真”,引申为“正义”(这就像希腊语的Kanon,意为“直尺”,引申为“法律”;拉丁语的Rectum,意为“直”,引申为“正确”;现代意大利语的Diritto,意为“直”、“正确”和“法律”)。埃及人把公正、正直的人称作有“Maat”;埃及国王有时自称“正义的太阳”或“正义”。
有学者认为,在古埃及世界中,玛阿特是秩序、忠诚和正义,国王是拉神在尘世中的代表。当时处于法律的个人化时期,逻辑是国王通过神的授权获得王位,依据法律管理国土,所以在早期,国王都是直接颁布法令。因为埃及人认为,国王就是神,他代表了法律的无可置疑。简单地说,国王的话就是法律。但是古埃及人强调国王要贯彻和体现对拉神的理解,要以玛阿特为中心,来实现社会秩序和正义。
关于玛阿特有一段“教谕”如下:
如果你是一位指导很多事务的首脑,每一个杰出的行为之后你要继续努力,直到你在任何方面都无可挑剔。玛阿特是神圣和崇高的,她的价值是恒久的。从造物主出现之日,她就从未受到干扰,而违背她的人将要受到惩罚。她正好是横于无知者面前的一条路。不良行为从未如愿,邪恶可能获得财富,但真理的力量是她所维护的。
这段话体现出了古埃及人认可创世时所建立的神圣秩序,这种秩序根本上表现为常态,在社会中它表现为正义,而在个人生活中则体现为真理。这段教谕并不特别针对王国,从教谕的文字上看,似乎是对所有行政官员而言的。玛阿特是这种秩序和存在的本质,无论我们是否认可她。这体现出了古埃及人朴素的秩序思维,说明在社会秩序里,有一种既定前提的情况下,要认可这种前提并识别出实践性的既定行为规则。
3.法官要倚重玛阿特来履行职责
在古王国时代(公元前2700—前2200年),埃及人把欧西里斯神作为在人死亡进入天堂前进行最后审判的法官。在埃及的诉讼程序中,法官(画中坐在上面宣读罪名清单)。在被告答辩的时候,一个官吏在天平的左侧称量他的心脏,右侧是正义的羽毛(女神玛阿特)。书记官托特(Thoth)便高声说道:“圣索斯,书记官。说神圣话语:看,我声明,在俄赛里斯的家里,皇室宰相修尼费是合法公正的。他的心脏在天平上:没有发现邪恶”。“合法公正”一词在埃及的文字里同义于“无罪”。在每一个墓碑上都刻着这句话(作为死者身后无罪的赞美之词)。如果被判无罪,灵魂就会被荷鲁斯带到太阳神和首席大法官俄赛里斯面前,说:“荷鲁斯是父亲俄赛里斯的代表,修尼费的监护人。看,我把修尼费带给你俄赛里斯,他已经通过天平的审判,天平保持平衡。”
非常有趣的是,即使是在远古时期的埃及,那些关于末日审判的描述其实是生活中实在地进行着的诉讼的一个翻版。在末日审判的时候,有技巧的辩护会使最终的结果对于被审判人非常有利,甚至与这个人事实是否有罪无关。这样的描述在今天仍然在使用,用来描述那些通过辩护技巧,让被告无罪获释的律师。
而早在第1和第2代时期(公元前3100—前2700年),就有法律体系存在了。玛阿特对法官和他们的责任感是非常重要的。法官被称为“玛阿特的牧师”(“Priests of Maat”),他们戴着玛阿特的像章以作为他们忠实履行职责的标志。就是基于这样的逻辑,古埃及人把公正、正直的人称作玛阿特;埃及国王有时自称“正义的太阳”或“正义”。玛阿特是唯一的,非个人化的,影响法官决策的因素。国王体现了玛阿特的意志,而且是尘世中玛阿特意愿的宣示者。法官应该识别出这些意愿,并以此为行为。
更加值得关注的是,诉之于玛阿特并不是法官所独有的,而且也不仅仅是指一个执法者按照职责要求履行行为,玛阿特代表的似乎是司法活动中要体现出来的深层次的正义。比如,在国王和魔术师的故事中,令人惊奇的是,递堤(Dedi)而不是作为审判者的胡夫,向玛阿特寻求更加抽象的正义。当时是胡夫先提出要求,要递堤把一个囚徒的头和身体分开。胡夫希望把囚徒处死,所采用的方法在我们现在看来非常残忍。递堤是一个年长的智者,他表达了更高和更深层次的正义感和智慧。他不情愿看到人们遭受此等苦难。
(二)自然和谐:正义和秩序的抽象体现
1.法律是整体秩序的体现
在一些学者的历史学著作中探讨了正义和古埃及法的关系。有观点认为,“maat”其实是起源于宗教的一个词汇,它处于古埃及法律体系的中心。它包含了对宇宙秩序的理解,涵盖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在这个概念下,有自然界的神圣,有法律秩序,有人们的日常生活,也有内心世界和道德规则的概念在内。
尽管玛阿特具有角色特性和性格,在具象上被描述为“Maat”神,但是她所代表的是秩序、真理和正义,整个法律体系都是由她主导的。在古埃及的所有时期,所有的国王都承认玛阿特,并认为自己是她的代表。在古埃及,玛阿特是所有的司法和行政的主导原则和终极目标,所有的行为都是为了提升玛阿特。这样,玛阿特也就成了法律的理想状态的一种寓言。她包含了所有人类行为的理想状态,所有的人都应该为她而奋斗。
事实上,这种法律是一种宇宙的秩序,也就是玛阿特。为履行神的使命,国王做出的每个命令都是神的决定,拥有法律的权威,也不管这种命令是否以书面的形式下达。对国王决定的解释,包括书面的和司法解释都是古埃及法律系统的基础。即便在法老死后,他所确定的准则还是有影响的。古埃及人对来世的憧憬甚于现世的生活,对精神的渴求甚于物质的需要,对集体的认同甚于个体的独立,对道德的认可甚于法律的尊严。
2.公平观念与日常生活紧密结合
公平观念渗透在古埃及人生活的每个角落,比如从古埃及人的墓葬中就可以看出来,当时的人们重视死后世界,要在墓葬铭文中对通往公平之路进行描述。这些文字充分反映了他们对公平理念的追随,而且更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公平是通过审判来衡量并得以实现的。
(1)具有普适性的正义和秩序
这种对所有人都适用的正义和秩序,是通过末日审判来实现的。在关于末日审判的记载中说奥西里斯由42个神陪伴,坐在法官席位上对死者进行审判。埃及奥西里斯冥界审判的神话及因果报应的观念,成为新王国墓葬文学的重要主题。新王国时期是奥西里斯崇拜的鼎盛期。在古埃及信奉的诸神中,最具影响力的就是太阳神和冥神。在中王国末期,对这两个神的信仰结合为一体,太阳神拉是白天和现世世界的主宰,他在夜晚和冥世变成奥西里斯的形象。太阳神和冥神寄托了古埃及人对现世生活的热爱和对来世的期望。
中王国的石棺铭文到新王国时演变为《亡灵书》,作为关于来世咒语的最完备汇编。《亡灵书》为我们提供了了解古埃及人来世观念的详细证据,也是他们进一步对太阳神和冥神崇拜的证据。人死后都要经历末日审判,作为冥界之神的奥西里斯负责审判过程,在末日审判的天平上,一端是死者的心脏,另一端是象征正义的玛阿特。这种用天平称量心脏的形式进行审判,是古埃及人的一个创造。在古埃及,他们认为心脏是智慧和仁爱的源泉,是人体器官中最重要的部分。古埃及人并不重视头脑,这反映在木乃伊的制作中,也要把脑浆去除掉。
(2)国王和各级官员行使行政权力必须体现正义
从放在拉美西斯三世(Ramesses Ⅲ)口中的一篇文章中,我们可以看到埃及国王对公正的含义及范围的理解。这篇关于他对王国财富的调查或记录的文章,类似于英国的《最终税册》(Domesday Book)。记载王国财富的纸莎草纸有133英尺长,是迄今为止所知最长的,它被布里斯特德教授誉为“现存文献中最奢华”的,其中有一段是国王讲述自己作为公正的统治者的成就:
我在整片土地上种植了树木和其他绿色植物,使人们可以在树荫下居留。我使国土安宁,单身妇女可自由行走而不被人骚扰。我把地位低下的人从压迫者手中解救出来。我使每个人都能安身于家中。我保留了那些到我的法庭中寻求正义的人的生命。在我的统治下,人们安居乐业。
在第12王朝,克内姆霍特普(Khnem-Hotep)描写国王阿门内姆哈特一世(Amenemhet Ⅰ):国王陛下抛弃错误,归还从其他城市拿来的东西,根据先前规定的权利划分水道。他执行着正义。
二、古埃及社会中的法律适用
(一)维系社会行政体制的运作
布里斯特德认为,当时尼罗河流域居民的农业、手工业和社会的实际状况,表明当时的社会不可能是个人恣意的统治,当时的社会秩序一定是在国王或者法庭执掌下的,而且这个体现是有庞大的规则支持的,体现正义和人性(justice and humanity)。
在古埃及的地方上,最小的行政单位逐渐由原来的各斯帕特变成了“诺姆”,后来的希腊人称诺姆长官为“诺马尔赫”。在古王国时期,诺马尔赫多半由原来的旧贵族世袭,但也有国王任命的,如伊比原为提尼斯诺姆的诺马尔赫,后因同另一诺姆的女继承人结婚,因而国王又任命他兼任了另一诺姆的诺马尔赫,一身而二任。不过这种任命可能只是形式。诺马尔赫的职责是管理地方行政、司法、神庙、诺姆经济和王室、国家在地方上的经济,战时要率领本诺姆征召的军队出征。
在中央政权和地方诺姆之间,设有上埃及官邸和下埃及官邸(有人认为,下埃及官邸是在以后中王国时期才设立的),分别管理上、下埃及事务,督促诺姆长官征税。乌尼说,他“两次使所有应对这里上埃及官邸纳税的交税;两次使所有应对这里上埃及官邸担负义务的服役”。在战时还要率领和督促这个地方的军队去打仗。
在古埃及的不同时期,行政结构图有变化,但是从总体上看,和神权结合得很紧密,对应关系如图1—2所示。在这个体系中,各个行政单位的长官是司法和行政权力合一的。在司法中,他们直接体现着玛阿特所代表的正义,在其他方面行使行政权力的时候,他们也遵循着玛阿特。
图1—2 古埃及行政结构图
与其他的古代的政府职能类似,古埃及的政府职能也大体上分为财政、军政和公共工程三个部分。在古埃及,因为尼罗河每年的洪水泛滥,所以,水利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现在可以发现的最早记录是在公元前3100年前,当时的早期王国的政府就开始测量尼罗河水泛滥的高度,并试图预测这一年的粮食产量。在非常早的时候,古埃及就开始修建灌溉系统,而且这个系统要每三年进行大规模的重修和维护,否则,肥沃的土地就会变成沼泽或沙漠。要完成这个巨大工程,必须要有政府组织,也要有庞大的财政支持。古埃及政府通过强制征税形式来实现其基础性公共职能。当时的古埃及,一方面是向国内公民征收赋税,另一方面则是通过战争和向被征服地区征收贡赋。在这些过程中,用现代的观念来理解,当时的政府除了直接使用军事强权和行政强制外,还运用其他的强制性手段,比如法律。
在古埃及,地方首席行政官员还负责收税。从现存的第6王朝的一些资料可以看出,在这一时期各地所缴纳的税赋要都送到京城里去的。在中王国晚期,古埃及分为南、北两大不同的地区征税。
当时的税,不仅有以货币形式交纳的税,而且也收实物,比如谷子、牛、家禽和其他手工制品等形式交纳的税。具体的实物类型有大麦、豆子、洋葱、橄榄、麻布、玻璃和其他庄稼。从第三世纪开始,在庄稼长起来没有收割的时候,就有负责收税的官员去巡查,然后确定要纳税的数量。当时还分为个人税和整体(poll)税。
在计量应该交纳的税的金额的时候,基本上是以土地为基础和依据的。托勒密时代对于私人的土地,也要收一些灌溉的费用。家养的那些动物,如骆驼、骡子、马、羊、鸽子和鸡是按照所饲养的头数来进行纳税的。还有一种税叫猪税(pig tax),有时候是和整体税一起交的,似乎是用来购买猪肉以供军队用的。在许多情况下,交税被看作是租用国家财产而要交的租金。在牧场里饲养的那些动物是按照群数来计算的。还有人头税(capitation)。此外,针对洗浴(baths)、排水(dykes)、盐等要征收整体税。具体征纳的方法,各个地区都不同。圣庙和神职人员有一定的请求豁免权。在古埃及的后期,税的征纳多数就采用了货币形式。征税由地方官员(municipal senate)负责。通货膨胀对于货币形式的税有很大影响。在第三世纪初期,农民用三到四个阿塔巴斯(Artabas)就可以交完的税,到埃及被征服前,要交到十到二十个阿塔巴斯。
战乱使各地灌溉系统遭到严重破坏,许多良田变成芦苇丛生的沼泽地。饥荒时有发生,而人们的负担极为沉重:“土地缩小了,(但是)它的行政人员却很多。土地荒凉不毛,(但)税却很重;只有很少的谷物,但量斗却很大,而且量时总是满得上尖。”人民处于水深火热之中。
显然是为了供养军队,在公元287年的时候,试图进行一次征纳税改革。在这次改革后,核定每个人要交的税的总量,个人也可以不交纳酒、米和肉等实物,用现金代替就可以了。
商人按月交纳的交易税(trades'tax)也直接地反映出了这一点。起初只要8个古希腊银币(Drachmae)就可以了,到了埃及被征服前,要交到96个古希腊银币。
就一个家庭而言,家长说明家里的人口,税务官员把相关情况记录下来并保存好。从现有的资料看,纳税人的名字整齐地写成一个竖行。如果在这个人的名字后面画上一个符号,这个符号的形状是一个坐着的人,这表明这个人已经交过税了。另外,在记录表上,还将妇女、男子和小孩都区分开。在一些妇女的后面,还划了一个出生的符号,这表明一个新纳税人要出生了。税务机构保有这些详细的记录,由此可以看到,古代埃及是在进行税务普查的。
(二)法律对所有社会成员都一体适用
在埃及,法律对所有人员一体适用,不分性别和阶层。尽管在具体的诉讼程序安排和证据的采用上,不同社会阶层的人仍然会有一些差别待遇,但是从总体上看,社会成员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这在古代法中是非常少见的。
现在对古埃及的研究,包括本报告中偶尔仍然使用奴隶制或奴隶等概念,而且在古埃及社会的早期,不同个人的存在状态和社会地位是有差异的,而且有的独立的劳动力和他们的子孙,是属于他们的主人的,在早期的概念是Body。不过这样的状态有时间性,有服劳役的时间和一年中有几个月去做工,而不是他作为一个人出卖掉。比如有一个案例中,在让一些人去酿酒的时候,把他们分成几个机构,在完成工作后,让他们自由。“涅木虎”一词出现于中王国后期,其确切意思不清楚。从一些具体例子看,其中有孤儿、贫穷的人等。新王国时期,“涅木虎”具有了与贵族相对立的人的社会意义。属于“涅木虎”的人可能经营王室土地,称为王室土地的“涅木虎”,他们享有世袭租佃权,而且身份也世袭。他们租种法老的土地,向法老宝库交纳租税,甚至可能交纳黄金。第19王朝的霍连姆赫市国王曾颁布敕令:保护他们的利益、豁免他们的欠税、禁止夺去他们运输货物的船只、禁止向“涅木虎”征收苛捐杂税,还向“涅木虎”提供某些物质上的帮助,以使其能执行自己的义务等。
古埃及的法律对妇女和男子的适用是一样的,诺里(Nauri)法令中对于赛帝(sety)神庙案件中贪污贿赂案件的处理,对所有的人都是一样的,认为被带到国王面前的人都是罪犯。在埃及人的观点中,平等是很清晰的概念,在宣判的时候,天平不会因为任何人(不论这些人的社会地位如何)而倾斜。从现在发现的一些关于诉讼案件的资料中可以看到,在古埃及,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形形色色的,比如有女儿状告父亲把应该属于自己的财产送给了他后来的妻子,也有合同内容是仆人把自己的财产卖给主人等。另外,在诉讼中女子、仆人等都可以作为证人。
有研究结论认为,即使在托勒密时期,埃及也从来没有罗马的那种奴隶概念。那些终生为他人工作的人和外国人,在法律地位上和其他人是相等的。例如,在拉美西斯时代,两个女奴之间是可以买卖她们自己所有的财物的。在这两个案件中,是他们的主人买了土地,但是文件中规定他们可以向外人出售它,这说明主人不能用优势地位来影响他们,这清晰地表明,主人的允许并不是必须的。
(三)法律的权威:争议最终通过审判来解决
审判是争议最终解决的方式,这一概念在古埃及社会中扎根很深。在古埃及的文学作品和有文字记载的资料中,发现了不少关于诉讼的记录。上自对王权的争夺,下至普通琐屑事情的处理,基本上可以说有争议,就有审判。
对当时的埃及人来说,法律程序本身是非常重要的,注重法律程序对于穷人和其他的弱势群体来说,尤其重要。在古埃及,穷人和其他的弱势群体可以得到法律正义是非常重要的。当然,目前也发现在个别情况下,有一些地方官员自行处理一些比较大的案件,而不把这些案件送交法庭进行处理。比如在纸草德尔麦迪那(Deir el-Medina)第26-A号上就发现一个工人偷窃了一些羊,失主搜查了工人的住所,发现了羊,这样的案件就没有交给法庭处理。
在古埃及,对于在法庭上胜诉的来说,一个正式的争议解决程序是非常重要的。当时的埃及人就已经意识到,如果没有正式的争议解决程序的话,个体所感知的正义就非常有可能大打折扣。所以,争议的解决程序本身对于实现正义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从这一点上说,和现代的“正当程序”的概念非常接近。
古埃及人把埃及看成是由上、下埃及两部分组成。法老应同时统治这个国家的两部分。这种地理概念实际上就是一种地缘政治观念。而且,在古埃及,人们对于法律的崇尚切实地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比如在第5王朝的时候,有一个关于俄赛里斯的传说。故事说,埃及曾经有一个正义的国王叫俄赛里斯,他非常开明,也深受人民的爱戴。但是他的兄弟塞托很嫉妒他并设计陷害他。最后塞托的阴谋得逞,俄赛里斯被装到一只金柜里扔到了地中海里。他的忠诚而聪明的妻子埃西斯终于找到了他的尸体,并抚养了他的儿子荷拉斯。当孩子长大后,埃西斯教会了他所有的战术,并让人们帮助他报仇复位。国家于是就分为两个部分,在叔侄之间展开了多次战争而不分胜负。最后是神通过法庭审判来判明是非并决定了这场战争的结束,最后国家被分为两个部分,荷拉斯也就加冕成王。这个传说反映出在当时的社会中已经普遍接受的观点,那就是争议最终是通过审判来解决的。另外,在其他的古代社会中较少见的审判也可能出现在古埃及社会中。比如关于篡夺王位图谋杀死国王的案件,后来也组建了特别法庭进行审理。在其他古代社会,出现这样的事情几乎是立即处死的。
(四)当事人陈述中折射的对于法律的理解
这集中地体现在《一个能言善辩的农夫》中。农夫库纳诺普(Khunanup)赶着一群载着绿洲盛产的物品的驴子从远方过来,他想把货物拿到市场上出售,但是被一个富人的管家抢走了他的财物,于是他向任斯申诉。任斯对于他所用的优美而华丽的词语很感震惊,就向国王报告了。国王命令拖延这个案件,并使农夫能继续展示他的优美语词,同时为了不使他的生活受苦,巧妙地把食物和日常必需品供给他们。于是农夫不断地用他非常优美的语言申诉,他所说的都被记录下来。最后是个喜剧结果,农夫得到了他的驴子和货物并且得到了额外的慷慨补偿。在他丰富的陈述中,反映了不少古埃及人的法哲学观点。尽管在他本人的这个具体案件中,这些陈述并没有和案件的处理结果之间有任何直接的关联性。
就农夫的陈述而言,大部分是简单和直接的要求法官依法处理他的案件的。另外,他也多次对任斯说,希望他不要被贿赂或其他的非正义的事情所影响,不要受到当事人不同社会地位的影响,按照法律做出正确的判决。这些,尤其是最后一个方面是非常可贵的,这些思想反映出在中世纪,不仅仅是信念,而且也是社会公理,法律适用的时候应该不论贵贱、不分亲疏,同样对待。
在第二次陈述中,农夫库纳诺普对任斯说,船有桨,地有梁,桨不能脱离船,梁不能倾斜。同样地,有法官,有执法者,法律才能起到支持和规范秩序的作用。他的比喻说,任斯应该像桨或柱子一样,也就是说法律是生活中的一种支持性力量。这反映了库纳诺普的自然法观念,他把宇宙看作一个整体,把法律看作这些整体运作中的基本规则,而且认为法律就是这个整体中的一部分。古埃及人其实是把法律作为一种自然现象来对待的,就好像尼罗河水按照原来的秩序自然涨落一样。也就是在这次陈述中,库纳诺普认为正义像一个物理器具被用来控制自然秩序,像天平被用来称重量一样:“天平可以倾斜吗?天平是否是倾斜的呢,是否有一边得到更多的眷顾呢?”
在第三次陈述中农夫说,法官是尘世中的正义的执行者。不要说错误的话,因为你是最大的;不要浅薄,因为你是最重的;不要做错了,因为你是最正确的;不要偏转,因为你是最方正的。要知道,你就是衡量一切的标准,你倾斜了,所有的就都倾斜了。还是在第三次的陈述中,他继续对任斯说:“你的话语是铅锤,你的心是秤,你的唇是他的秤柄。”
在第六次陈述中,他继续说,好法官是无衣的人的衣服,是炊煮食物的人的火。而且他还进一步阐释司法的作用,“(法官)要看天平是否是平的?如果不平了,是否可以把它给校正平了?”最后,在第九次陈述的时候,他继续说:“法官们的话语传递着衡平的概念,如果缺陷可以被察觉,那么说明仍然是衡平的。”这些比喻都说明古埃及的法律有自然法的理念,法官的作用就是体现和贯彻这些理念。
三、古埃及法对后世的影响
法学作为学术文化的一种,其死亡当然与自然界的生物的死亡不同。它既不会在外形上完全灭失,因为它的载体,如书籍、文献及碑石、铸鼎等还会保存下来,也不会马上退出人类历史的舞台,因为它的观点、概念和思想等还会在人们的头脑中存留若干时间。
古埃及的法也是这样,它对后世有相当的影响。古代希腊、罗马对古埃及的直接传承自不待言,即使像古代埃及和古代巴比伦这种后来中断了发展的法系,也对中亚地区及希腊、罗马的法和法学产生了影响。以下举出一些具体的例子。
(一)关于语汇本身的表达
与古罗马产生特定的法律概念和术语不同,古埃及使用日常语汇来记录、描述和解释法律问题。古埃及人用日常的词汇来表达、书写法律文件,目前发现的一些关于法律的技术性词汇不太确切,但是仍然有一些比较典型的词汇,是从古埃及开始的。比如Maat一词在埃及语的基本意义是“直”或“真”,引申为“正义”(这就像希腊语的Kanon,意为“直尺”,引申为“法律”;拉丁语的Rectum,意为“直”,引申为“正确”;现代意大利语的Diritto,意为“直”、“正确”和“法律”)。
(二)关于公平、正义等理念
在目前的一些智慧书和人们日常生活的道德准则中,可以看出当时对于公平概念的理解。在里克黑米尔(Rekhmire)的墓中,国王对维西尔说:“如果有争议要注意事情是按照规则来处理的,要帮助每个人做正确的事”。这被乌尔比安在他的《法学阶梯》和《学说汇编》中都引用了。
(三)关于一些具体规则和制度的设计
由宣誓确认债务是从古埃及开始的,后来的希腊和罗马法都沿袭了这一点。古埃及法区分了购买和赠予。敌意赠予是一个很特殊的概念,这个概念最早出现在古埃及,汉谟拉比国王(Hammurabi,公元前1791—前1794年)的法典中。现在这个概念仍然在德国法中存在。
信托,占有财产也是从古埃及开始的。当时的古埃及人认为,必须有一个很好的坟墓,而且在死后也要很好地被供养。古埃及人尽量通过合同来保证这种要求能够得以实现。这样,他就把他所有的财富的一部分拿出来供给“KA-仆人”。这个仆人,可以在他死后实现他的这个合同。交给“KA-仆人”的财产是“永远的财产(eternal property)”。这些合同与那些在重大节日宣读的,约束神职人员,要他们的灵魂为神服务的契约非常近似。中世纪的法律认为,神职人员基于信托关系而占有财产,对于接受捐赠的财物也是这样,通过信托义务的履行来进行管理。古代埃及可能也是通过这样的观念来处理他们的“永远的财产”的。比利时学者亨利·皮朗(Henri Pirenne)发展了这个理论,他的研究结论认为,古代埃及人甚至是给这些财产以独立的法律人格的。古罗马人继受这个观念的时候是不怎么情愿的,后来完全没有发展它。这一点是在近代才进一步发展起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