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题点解读

命题点1 法及法律规范(表1—1)

表1—1 法及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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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题点2 法的本质(表1—2)

表1—2 法的本质

命题点3 法的效力(表1—3)

表1—3 法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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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题点4 法的特征(表1—4)

表1—4 法的特征

命题点5 法的分类——按法的创立和表现形式分类(表1—5)

表1—5 法的分类——按法的创立和表现形式分类

命题点6 法的分类——按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分类(表1—6)

表1—6 法的分类——按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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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题点7 法的分类——按法律规定的内容分类(表1—7)

表1—7 法的分类——按法律规定的内容分类

命题点8 法的分类——按法律的内容和效力强弱分类(表1—8)

表1—8 法的分类——按法律的内容和效力强弱分类

命题点9 法的分类——按法律效力范围分类(表1—9)

表1—9 法的分类——按法律效力范围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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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题点10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行政基本准则(表1—10)

表1—10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行政基本准则

命题点11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表1—11)

表1—11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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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题点12 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含义和内容(表1—21)

表1—12 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含义和内容

命题点13 社会主义法的体系

法的体系亦称法律体系,通常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任何一个国家的各种现行法律规范,虽然所调整社会关系的性质不同,具有不同的内容和形式,但都是建立在共同的经济基础上,反映同一阶级意志,受共同的原则指导,具有内在的协调一致性,从而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在社会主义法的统一体系中,各种法律规范因其所调整社会关系的性质不同,而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如宪法、刑法、民法、经济法等。在各个法律部门内部或者几个法的部门之间,又包括各种法律制度。制度与制度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既存在差别,又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于是形成内在关系和谐的统一体。这就经常表现为不同的、相对独立的法的体系,如母体系和子体系、国家法律体系和部门法律体系,等等。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子体系,安全生产立法是社会主义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命题点14 社会主义法的适用(表1—13)

表1—13 社会主义法的适用

命题点15 安全生产立法(表1—14)

表1—14 安全生产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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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题点16 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意义

(1)《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建设。

(2)《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3)《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4)《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5)《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

(6)《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7)《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增强全体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识。

(8)《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

命题点17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表1—15)

表1—15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

命题点18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表1—16)

表1—16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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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题点19 《安全生产法》的调整对象

(1)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法定职权时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社会组织和从业人员之间所发生的监督管理关系。这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基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所发生的纵向的行政管理关系。

(2)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综合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管理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关系。这是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平行的各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之间,依照法定职权和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时所发生的横向的协同关系。

(3)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管理者与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关系。这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和作业单位负责人与从业人员之间以及从业人员之间存在的安全管理关系。

(4)生产经营单位之间及其与社会组织、公民之间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生产经营活动的对象是为社会公众服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安全,事关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以及不特定的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5)涉外安全生产管理关系。

命题点20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表1—17)

表1—17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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