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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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699字
- 2021-03-28 14:39:16
2009年度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试卷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C 2.C 3.A 4.B 5.C
6.B 7.C 8.D 9.D 10.C
11.D 12.A 13.C 4.A 15.C
16.D 17.B 18.C 19.A 20.B
21.B 22.D 23.A 24.D 25.A
26.A 27.B 28.C 29.A 30.D
31.B 32.C 33.C 34.B 35.B
36.A 37.A 38.C 39.B 40.D
41.C 42.D 43.B 44.B 45.C
46.C 47.C 48.C 49.C 50.A
51.B 52.C 53.C 54.B 55.D
56.D 57.B 58.A 59.A 60.A
解析
1.本题的考点为法律体系。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建设法律既包括专门的建设领域的法律,也包括与建设活动相关的其他法律。例如,前者有《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后者有《民法通则》、《合同法》、《行政许可法》等。
2.本题的考点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个条款规定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有没有书面形式的合同均可。而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则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3.本题的考点为债的发生根据。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以及相关的法律规范的规定,能够引起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就是债的发生根据,主要发生根据有: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遗赠、抚养、发现埋葬物等。其中,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4.本题的考点为抵押权。根据《物权法》规定中,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5.本题的考点为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这种交付经常是一种私下的行为,不容易为外界所知晓,所以,当事人可能利用这一点规避自己应当履行的义务。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物权法》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6.本题的考点为建设资金的落实。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开工前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开工前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7.本题的考点为施工许可证的办理。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8.本题的考点为工程承包制度。根据《建筑法》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建筑法》对如何认定联合体资质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9.本题的考点为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制度。《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用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依据《建筑法》的规定,联合体中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属于违法分包。
10.本题的考点为联合体中各方的责任承担。依据《建筑法》,联合体中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建设单位可以要求建筑公司甲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建筑公司乙承担赔偿责任。已经承担责任的一方,可以就超出自己应该承担的部分向对方追偿。但是却不可以拒绝先行赔付。
11.本题的考点为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依据《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2.本题的考点为联合体投标。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13.本题的考点为串通投标。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下列行为均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降低投标报价;(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4)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行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14.本题的考点为公开招标的概念。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15.本题的考点为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这说明3月6日停售招标文件是错误的。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这说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100万元是错误的。《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这说明3月22日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作了必要的澄清和修改是错误的。
16.本题的考点为三类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17.本题的考点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8.本题的考点为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19.本题的考点为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0.本题的考点为分包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建筑法》规定,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21.本题的考点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22.本题的考点为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建设单位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23.本题的考点为建设单位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因为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最低保修期限是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
24.本题的考点为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5.本题的考点为竣工日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6.本题的考点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理管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主要方式是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强制监督,主要内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主要手段是施工许可制度、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和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27.本题的考点为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8.本题的考点为适用于《产品质量法》的产品。《产品质量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加工、制作而用于销售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这里的产品强调的是“用于销售的”产品。施工单位自有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并非通过对方的“销售”得来,其用于施工项目的过程也并非属于销售行为,所以,此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例如,施工单位自己制作供自己施工使用的模板。施工单位在施工生产过程中也经常生产预制板等建筑构(配)件,但是由于这些建筑构(配)件并不是“用于销售”的产品,而仅仅属于建设活动过程中的阶段性建筑产品,因此,其质量不由《产品质量法》规范。
29.本题的考点为产品或包装标识应符合的要求。根据《产品标识与标注规定》的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30.本题的考点为环境污染的防治。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直接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31.本题的考点为民用建筑节能。根据《节约能源法》的规定,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国家鼓励企业制订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32.本题的考点为工程建设中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工程建设中应当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包括:(1)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2)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3)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4)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5)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6)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33.本题的考点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间。根据《劳动争议调整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4.本题的考点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5.本题的考点为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36.本题的考点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7.本题的考点为集体合同的订立。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38.本题的考点为项目档案验收。根据《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对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验收申请、验收要求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
39.本题的考点为延期纳税的滞纳金。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0.本题的考点为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41.本题的考点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主要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42.本题的考点为《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合同是指债权合同,即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关系的协议。广义的合同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广义的合同除了民法中债权合同之外,还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以及行政法中的行政合同和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等。不受合同法调整的主要关系类型包括: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如婚姻合同、收养合同);有关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合同(如政府特许经营合同、税款代扣合同、公益捐赠合同、行政奖励合同、行政征用补偿合同等);劳动合同;政府间协议。
43.本题的考点为格式合同。按条款是否预先拟定,可以将合同分为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为与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交易而预先拟定的,且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作任何变更的合同。反之,为非格式合同。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44.本题的考点为要约。要约邀请虽然也是为订立合同作准备,但是为了引发要约,而本身不是要约,例如招标公告、拍卖公告、一般商业广告、寄送价目表、招股说明书等。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投标书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
45.本题的考点为要约的撤销。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区别在于,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则是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
46.本题的考点为缔约过失责任。违反先合同义务是认定缔约过失责任的重要依据,有以下几种情况:(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违反有效要约或要约邀请,违反初步协议;(4)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
47.本题的考点为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由于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因此不发生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但是,并非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而是产生包括返还财产、损害赔偿、折价补偿、收归国库所有以及其他法定效果。
48.本题的考点为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及其处理包括:(1)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独立签订了其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则构成效力待定合同,但是纯获利益的合同除外。此类效力待定合同须经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予以追认后才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没有效力。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就是表见代理在合同领域的具体规定。(3)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相对人是否知道行为人超越权限。如果明知其超越权限还依然与之签订合同,合同就是无效的;如果不知道其越权而与之签订合同,则合同就是有效的。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49.本题的考点为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50.本题的考点为合同履行的主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51.本题的考点为适用于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商品的具体规定。《合同法》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52.本题的考点为代位权的行使。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53.本题的考点为违约责任的免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54.本题的考点为调解的形式和效力。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进行调解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仲裁的调解达成协议,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55.本题的考点为证据的种类。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56.本题的考点为回避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57.本题的考点为民事诉讼的特征。只要没有仲裁协议的民事纠纷最终都是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的。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除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以外,均采用合议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制度。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就宣告终告终结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58.本题的考点为诉讼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主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和案件影响来确定级别管辖。各级人民法院都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房屋买卖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适用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发包人和承包人也可在发包人住所地、承包人住所地、合同签订地、施工行为地(工程所在地)的范围内,通过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59.本题的考点为委托代理人的权限。委托权限分为一般授权与特别授权。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仅有程序性的诉讼权利。特别授权可以行使实体性的诉讼权利,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若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情形,视为诉讼代理人没有获得特别授权,无权行使实体性诉讼权利。
60.本题的考点为仲裁制度。根据《仲裁法》的规定,由于仲裁没有法定管辖的规定,因此,仲裁委员会是由当事人自主选定的。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不选定仲裁委员会,仲裁就无法进行。仲裁审理的方式可以分为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仲裁裁决撤销是指对符合法定应予撤销情形的仲裁裁决,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行为。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二、多项选择题
61.BCD 62.ABCD 63.ACE 64.BC 65.ABCE
66.ABD 67.ACE 68.ABCD 69.BCD E70.AC
71.BCE 72.ABD 73.CE 74.CDE 75.AB
76.ABD 77.AD 78.ABDE 79.ABC 80.ACDE
解析
61.本题的考点为行政复议的范围。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有11项可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结合建设工程实践,其中7种尤为重要:(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5)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6)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7)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下列事项应按规定的纠纷处理方式解决,不能提起行政复议:(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起申诉;(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应当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62.本题的考点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1)平等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社会经济权利;(5)人身自由;(6)文化教育权利;(7)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属于公民应履行的主要义务。
63.本题的考点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包括财、物、行为、智力成果。选项D中勘察合同的客体是勘察文件,不是勘察行为本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建筑物属于承包人提供施工承揽服务的工作成果。
64.本题的考点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65.本题的考点为不需要申请施工证的工程类型。在我国并不是所有的工程在开工前都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有六类工程不需要办理:(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小型工程指的是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m2以下的建筑工程);(2)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3)抢险救灾工程;(4)临时性建筑(如工人的宿舍、食堂等);(5)军用房屋建筑;(6)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66.本题的考点为投标保证金。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67.本题的考点为作为废标的情形。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以下的情形将被作为废标处理:(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进一步补充了应当作为废标的情形:(1)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2)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3)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68.本题的考点为生产经营单位经济保障措施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69.本题的考点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3)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订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4)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2)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4)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作好安全检查记录。
70.本题的考点为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施工单位应对质量问题履行返修义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对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
71.本题的考点为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所谓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72.本题的考点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73.本题的考点为承诺。实质性变更是指有关合同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办法等的变更。若受要约人对要约的上述内容作变更,则不是承诺,而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的新要约。鉴于承诺一经送达要约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也随之成立,所以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若撤回承诺的通知晚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此时承诺已然发生法律效力,合同已经成立,则承诺人就不得撤回其承诺。需要注意的是,要约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但是承诺却只可以撤回,而不可以撤销。承诺是对要约的同意,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作出,才能导致合同成立;如果向受要约人以外的其他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不是承诺。
74.本题的考点为撤销权的消灭。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75.本题的考点为承包人施工合同解除权。承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76.本题的考点为合同变更。建设单位要求变更为国家新推荐的施工工艺属于合同内容的变更。变更后所增加的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可顺延增加的工期。
77.本题的考点为合同的成立及违约责任。定金是债权担保的一种形式,定金之债是从债务,因此,合同当事人对定金的约定是一种从属于被担保债权所依附的合同的从合同。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故超过部分可以收回。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完成了签订合同过程,并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合同成立不同于合同生效。
78.本题的考点为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有效公正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79.本题的考点为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根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国内仲裁而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包括:(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80.本题的考点为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共同点。我国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共同点:均需要参加统一考试;均需要注册;均有各自的执业范围;均须接受继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