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国古代的“霸道”、“王道”和“杂道”

中国古代文化博大精深,其中不乏治国之论。历史上的有识之士早已认识到,要把国家治理好,其根本问题在于“人”。上至国君和各级官吏,下至黎民百姓,都有共同的本性,怎样从整体上对人的本性作出一个价值判断,更有利于规范人的行为,以达到“求治去乱”的目的呢?中国历史上就有了“性善论”、“性恶论”、“善恶兼论”等认识,不同的人性认定导致了以“霸道”、“王道”和“杂道”为模式的“法治”、“人治”、“人法兼治”的差异。

“霸道”、“王道”、“杂道”作为中国古代政治文明发展的重要成果,有着十分丰富的内涵,与西方的人性假设说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中国古代“霸道”、“王道”、“杂道”学说,有着极为丰富的内容和重要的价值,值得深入研究发掘。尽管“霸道”、“王道”、“杂道”主张各异,但是它们却有共同的出发点,就是认为治国之道必须依据对人性的认识,只有符合人性的治国之道才是正确的,这反映出中国文化以人为本的特点。在学习和借鉴西方领导思想的同时,还要看到中国传统领导文化的伟大,我们既不能对西方的东西盲崇和盲拒,也不能对东方的东西盲贬和盲弃。科学地分析“霸道”、“王道”、“杂道”的特点及其现代价值,吸收其精华,古为今用,再将这些精深的理论与西方系统的领导思想、方法和经验更好地结合起来,这种中西合璧必将会大大增益领导智慧的光华。

(一)“霸道”

“霸道”来自于法家的理论,理论代表人物是韩非子等人,实践的代表人物是商鞅等人。

韩非子从现实利害关系出发,认为人性是自私的,好利恶害是人的本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是赤裸裸的利害关系。在韩非子眼里,君有权势和利禄,臣有心计和智能,君以权势和利禄使臣下向自己尽忠,臣以自己的心计和智能换取君主的官位与利禄,两者就是一种利害关系,哪里有什么道德情谊可言?韩非子还举亲情关系为例,说父母生男孩则相贺,生女孩就杀掉,并不是因为父母对子仁对女暴,而是出于一种利害关系的考虑。父母子女骨肉至亲都是一种利害关系,社会上的一般人际关系就更是如此了。利害关系为韩非子的“霸道”理论提供了人性论的根据。

法家认为人性“善者伪也”,因为人的欲望是先天的,有欲望必然生淫乱,所以“恶”是人的本性。既然人性是恶的,要求社会的平治,就不能顺其人性之自然而发展,必须要“化性起伪”,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止。法家以“性恶”为起点,强调“道之以政,齐之以刑”的领导观念,并针对人的心理特点以法、术、势作为三位一体的领导力量,重视的是组织的领导权威、领导者和被领导者的外在权利因素和约束力,着重于从外部强迫、控制和利用被领导者来实现其领导目标。那种不顾一切赚钱的欲念,可以诱发出人性中最冷漠、最残忍、最阴暗的部分。

韩非子为君主设计的治国之道的基本原则是用法之相忍,不用德之相爱。法包括赏和罚两个方面,违法必罚,守法必赏。赏和罚的基础是人性,是对人性的满足。以“法”治国就叫做“法治”。韩非子提出了以“法”为中心的法、术、势三者合一的封建君主统治术。韩非子认为三者必须并用,并以“法”为中心。认为君主光靠法令治国不行,还要靠君主的权势来推行法令,作为行法的力量,运用法令来统一思想。有了权,有了法,即使一个平凡的君主也可以“抱法处事”、“无为而治天下”。后来历史上的包拯也讲:“法今即行,纪律自至,则无不治之国,无不化之民。”法家的这套“霸道”理论有利于实现和加强君主专制统治,因此,此法经过韩非子的发挥,就为秦王所采纳,在秦王的施政中一度占了主导地位。

从领导特征的角度,可以将个体领导者分为能人型领导者与仁人型领导者两种类型。能人型领导者——崇尚“霸道”,过分重视“力服”,依赖其高超的能力培植其权威的基础,往往威有余而宽不足。“霸道”的领导模式的外部特征就是严刑峻法的统治。

【案例链接】

历史上第一个践行“霸道”理论的人物就是商鞅。春秋战国时期商鞅在变法时,太子冲撞了商鞅,“刑不上大夫”,更不敢上太子,就让太子的两个老师代过,一个剁掉了一只脚,一个削掉了鼻子。太子的老师都受到如此的惩罚,其他百姓犯了法该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可想而知。秦国自商鞅变法后,国力日益强盛,至秦王嬴政继位后,秦国凭着强大的军事实力一举吞并六国,统一天下。然而秦朝统治者推行暴政,徭役赋税繁重,穷奢极欲,滥用民力,建阿房宫,修骊山墓,加之刑罚严苛、手段残忍,导致民怨四起,天下百姓纷纷起来造反,使历史上贡献最大的朝代演变成为历史上最短命的朝代。这种基于“性恶论”的“霸道”理论和治理模式,根本性的错误就是否定了社会存在着爱,存在着相互信任。爱和相互信任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础,法家的理论和政策破坏了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基础。

(二)“王道”

“王道”来自于儒家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是孔子和孟子。儒家学说作为一种治理社会、治理国家的比较完备的理论,也十分重视人性的问题,但是儒家的人性论代表了一种与法家相反的倾向。孔子推行“仁政”,将“仁者爱人”用于治国。《大戴礼记》记载,哀公曰:“敢问人道谁为大?”孔子曰:“人道政为大。古之为政,爱人为大。”孟子主张“王政”。“王政”与“仁政”在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主张将“仁”的观念与政治相结合,用仁德来治理国家。孟子之所以提出“王政”的概念,就是相对于战国时期的“霸政”,是在与“霸政”比较与区别上提出来的。孟子认为“霸政”是以力服人,即用武力与刑罚服人,而非心服,服得不彻底。“王政”则以心服人,用德化教育服人,使天下人心悦诚服。“王政”也被人们称为“王道”。

“王道”隐含着“人性善”的前提。孟子明确提出“性善论”的人性假设,来作为他的“仁政”理论基础。孟子认为人的本性是“仁、义、礼、智”,而且“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那么为什么后来“性相近,习相远”了呢?原因是“苟不教,性乃迁”。孔孟还把“善”作为社会和谐、安定的重要基础,致力于教人们为善。因此,“王道”思想主张以“性善”为起点,要求“怀柔”,通过“德化教育”长善救失。

“王道”论者极力反对“霸道”论用刑罚统治百姓、用武力征讨天下的统治方式,主张“以不忍仁之心,行不忍仁之政”。那么如何实现“仁政”?孟子认为,就是要“存其心,养其性”,“以善养人,然后能服天下。天下不心服而王者,未之有也”。而且特别强调“以不仁而得国家者,古来有之;以不仁而得天下者,古来没有之”,提出了“仁政”、“礼制”的领导管理思想。“仁政”的“仁”,是儒家思想的核心理念和价值观,孔子是以“爱”来释“仁”的。孟子的认识也与孔子完全一致:“仁者爱人,有礼者敬人。”领导者把下属当成了牛,下属就会把自己当成人;领导者把下属当成了人,下属就会把自己当成牛。“王道”的主张就是以仁爱为基础,以和谐的秩序为目的,以伦理控制为手段,用“德”和“礼”来补充“政”和“刑”的不足。重视的是发挥人格内在的管理力量,如道德的约束力、向善性、资力、传统等,通过内省、修炼、扬善等方式在实现人生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同时实现领导的管理目标。

儒家思想立足于人“性本善”,主张“道之以德,齐之以礼”。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中国传统社会存在着一种“王道仁政”的“以德治国”的领导观念。中国历史上德治兴邦的范例也很多,西汉初期的汉文帝,在执政期间推行休养生息国策,免收全国田赋12年,提倡农耕,加速农业发展,解放奴隶,免宫奴为庶人,废连坐、除肉刑,对匈奴采取和亲政策以安抚边境,营造出了生产发展、社会安定的局面。但是,“王道”假设也有偏颇,认为领导者是提出希望的人而不是命令者,是给人帮助的人而不是统治者,于是他们都不太重视“法”在治理中的作用,认为要从“性本善”出发,达到善的目标(仁政)。但是如何解释社会上的邪恶与犯罪,以及如何规制邪恶与犯罪?“王道”假设没有给予明确的回答和相应的处置方略,因而,被人批评为“迂阔而不切于实用”。

仁人型领导者崇尚“王道,”过分注重“德服”,权威的基础在于其高尚的人格。在无章可循的情况下,往往“仁有余而严不足”。仁人型领导者注重以身作则,认为禁令如果能够约束自身,就能行之于民众,但这往往只能是仁人型领导者的主观愿望而已。镜花水月,难以求得。

(三)“杂道”

法家和儒家提出的“霸道”和“王道”理论都是建立在人性的基础上,都是为了寻找领导管理的根据来提出他们的思想,作为他们的逻辑起点和思想归宿。法家的“人性恶”和儒家的“人性善”虽说是对立的,但是它们其实是一枚硬币的两面。“王道”从事的是扬善事业,“霸道”从事的就是抑恶事业。不像“霸道”和“王道”人性假设那样有明显的学派和代表人物,“杂道”是从中国古代各种学派的论述中概括出来的。

“杂道”人性假设的逻辑起点和思想归宿是“人性有善有恶”的“善恶兼论”。历史上的告子就非常有见地地说过:“性犹湍水也,决诸东方则东流,决诸西方则西流。人性之无分善与不善也,犹如水无分于东西也。”这就是说人性不是固定不变的,善可以转化为恶,恶可以转化为善。告子又进一步指出:“性可以为善,可以为不善;是故文武兴,则民好善;幽厉兴,则民好暴。”告子不执于性必为善恶一端而不变,较之人性必为善或为恶之说,又高了一个层次。但令人遗憾的是告子虽然认识到了人性有善有恶,善恶可以相互转化,却没有指出善恶转化的途径,以及建立在“有善有恶”人性假设基础上的领导模式。

光讲德治不讲法治,是治不好政的。讲了一辈子仁义道德的孔子,当上鲁国的司寇仅仅七天,就下令杀了一个少正卯。孔子请鲁哀公出兵讨伐弑君乱臣的陈成子,这也是以“霸道”手段护卫“王道”。可见,道德必须以法律为后盾、为底线,因为“徒善不足以为政”。

光讲法治不讲德治,同样也是治不好政的。秦严刑酷法,迅速灭亡,因为“法不足以自行”。

董仲舒总结了历史上的经验教训,将两者加以整合,提出“杂道”人性假设。这一假设的前提就是人性“有善有恶”。其核心内容就是德刑并重,注重德教的领导观念。采用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刚柔相济,以柔克刚”的手段。

“杂道”既体现了法家思想和法治手段,又体现了儒家思想和德治手段,同时,也体现了道家的思想和精华,将法治和德治融为一体,又做了主辅上的功能定位。通过法治“强制力”预防和减少“性恶”行为的发生,并在发生后给予公正的裁断和惩处;通过德治的“说服力”,锻炼人的品质,引人向善,逐渐除掉恶的因素,实现人生的价值。这里要特别重视德治的主旋律作用,因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案例链接】

汉宣帝时期,一方面,国家政治结构与社会秩序之间的上下通道较为通畅,这时社会秩序的主导力量已由汉初时的地方豪强转而逐步士族化。另一方面,中央皇权保持着很强的控制力,汉皇朝奉行儒法并用,史称“宣帝所用多文法吏,以刑名绳下”,国家法制很严,但又不纯任酷吏,皇权政治积极推行“霸王道杂之”的所谓汉家制度“杂道”。汉武帝曾孙汉宣帝,为了教训太子“柔仁好儒”之弊,曾一语道破天机:“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所以宣帝时期政治清明,吏治循良,史称“汉世良吏,于是为盛”。这是整个西汉时期政治结构最为顺畅、政治效率最高、社会也最安定的一段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