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计科目的设置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原则

(1)合法性原则,指所设置的会计科目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在设置会计科目时,要根据国家规定的会计科目及有关规定进行选择,符合合法性要求,如会计科目的名称、编号、核算内容、账务处理程序及账户余额等应符合国家的统一规定,不得擅自改变,以保证提供的会计信息口径一致。

(2)相关性原则,指所设置的会计科目应为提供有关各方所需要的会计信息服务,满足对外报告与对内管理的要求。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会计信息使用者需要的信息包括企业盈利能力、资产运营水平、偿债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等信息,这类信息主要是由通用财务会计报告和内部会计报表等载体来提供的。会计信息系统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尽量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符合相关性原则。

(3)实用性原则,指所设置的会计科目应符合单位自身特点,满足单位实际需要。会计主体在能够提供统一会计信息的前提下,各会计主体应根据本单位自己的具体情况,结合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删减或者增补会计科目。

(二)常用会计科目

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下,会计科目覆盖了金融类行业,所以会计科目增加了“共同类”会计科目。会计科目按反映的经济内容具体分类如表2-1所示。

表2-1 会计科目表(2009)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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