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会计分期

会计分期,又称会计期间,是指将一个会计主体持续经营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分为一个个连续的、长短相同的期间,以便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分期基本前提是从第二项基本前提引申出来的,也可以说是持续经营的客观要求。

会计分期的目的是将企业持续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分成连续、相等的会计期间,并据以结算盈亏、按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信息。

会计分期一般按照公历时间进行划分,一个完整的会计期间往往是指一个完整的公历年度。在我国,会计年度自公历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如半年、季度和月度。

会计分期基本前提要求将发生的收入和费用在当期与其他会计期间相区别,从而形成本章下节讲到的“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会计核算基础”,才使会计主体有了不同类型的核算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