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主体

会计主体是指会计所核算和监督的特定单位或者组织,是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会计主体,又称为会计实体、会计个体。

会计工作的目标是反映一个特定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为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作出决策服务。会计工作所要核算的总是特定的对象,只有明确了会计核算的特定对象,才能够将会计所要反映的对象与包括投资者在内的其他经济实体区别开来,才能保证会计核算工作的正常开展,实现会计目标。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这就是我国会计准则体系对会计主体的规范。明确了会计主体,会计核算就应当以其本身发生的各种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会计主体基本前提为会计人员在日常的会计核算中对各项交易或事项做出会计专业判断、对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处理程序做出正确的选择提供了基本判断依据。明确会计主体对会计核算而言,具有如下意义。

首先,划定了会计核算的范围。在会计核算工作中,只有那些影响会计主体本身经济利益的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才能加以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反之,那些不影响会计主体本身经济利益的各项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则不能加以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

其次,确定了会计核算的立场。会计主体对外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时,一方面形成一项收入,同时增加一项资产或减少一项负债,而不是相反;用现金采购材料或商品时,一方面导致现金减少或债务增加,另一方面导致材料增加,而不是相反。

再次,识别了会计主体的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当一项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发生时,是否识别为会计主体的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的唯一标准,就是是否为会计主体的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在现实生活中,这类情况主要出现在由自然人创办的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这两类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在法律上被视为业主或者合伙人的资产或负债,但在会计核算上,需要将企业作为一个单独的会计主体,以便将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与会计主体所有者的经济活动区分开来。所以,必须将会计主体的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与会计主体所有者的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加以识别。

会计主体与法律主体(法人)并非是对等的概念,法人可作为会计主体,但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人。例如,一个依法设立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作为一个法律主体,应当作为一个会计主体,依法建立会计核算体系,独立地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但是,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例如由不同车间生产不同产品组成的一个企业,为考核企业内部各车间绩效而建立的车间会计,其会计核算对象应当是车间的经营成果。此时,车间是一个会计主体,但不是一个法律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