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法(第2版)
- 李克桥 倪秀英 崔学贤 张媛媛 乔亮国 高扬
- 7027字
- 2021-03-29 21:01:27
第三节 增值税的计算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其中,一般计税方法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时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情况。
一、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其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一)销项税额的确定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收入与法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1.销售额的一般规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行为向购买方(包括接受劳务方和接受服务方,下同)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下列项目。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
①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运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2.销售额的特殊规定
销售额的特殊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价税合并的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行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其销售额为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应将其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计税,其换算公式如下。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适用税率)
2)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销售额
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应税行为时,因购货方信誉较好或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一定价格优惠的销售方式。例如,某运动衣厂家规定:购买100件运动衣,给予价格折扣10%,购买300件运动衣,给予价格折扣15%。由于折扣是在实现销售的同时发生的,因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需要注意的是,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项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
在确定折扣销售的销售额时,应注意区分销售折让和销售折扣。销售折让是指货物销售后,由于其品种、质量等原因,销售方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折让。销售折让可以将折让后的货款作为销售额。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惠。例如,某购销合同规定:购货方应在30天之内付清全部款项,其中在10天内付款的,可给予2%的折扣;在20天内付款的,可给予1%的折扣。销售折扣又称为现金折扣,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3)以旧换新销售货物的销售额
以旧换新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自己的货物时,以一定的价格同时回收相关的旧货,以达到促销的目的。由于销售货物与收购货物是两个不同的业务活动,因此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的销售方式销售货物时,销售额按照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之所以这样规定,既是因为销售货物与收购货物是两个不同的业务活动,销售额与收购额不能相互抵减,也是为了严格增值税的计算征收,防止出现销售额不实、减少纳税的现象。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4)还本方式销售货物的销售额
还本销售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后,在一定期限内将全部或部分销货款一次或分次退还给购货方的一种销售方式。其主要目的在于进行促销和融通资金。税法规定,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其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扣除还本支出。
5)以物易物销售货物的销售额
以物易物是指购销双方不以货币结算,而以货物相互结算,实现购销的一种方式。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的,应视同销售按规定纳税,即购销双方均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对纳税人以低于正常价格作价销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当月同类产品平均销售价格、最近时期同类产品平均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核定其销售额。应注意,在以物易物活动中,应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例如,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6)出租出借包装物条件下的销售额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凡单独记账核算,时间在12个月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计算销项税额。押金视同含税销售额,必须将其换算为不含税价,再依据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其中“逾期”是指按合同规定实际逾期或以12个月为限,对收取12个月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进行征税。
3.核定销售额的基本方法
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纳税人发生了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销售额。其确定顺序和方法如下。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或应税行为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或应税行为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用以上两种方法均不能确定其销售额的情况下,可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以上公式中的“成本”分为两种情况,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一般确定为10%,但对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则按《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确定。
(二)进项税额的计算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就是购买方支付的进项税额。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税行为会发生销项税额的收取,而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会产生进项税额的支付,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就是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取得增值税税控防伪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后,必须在180日内认证比对,否则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一般纳税人因生产经营所需进口货物,在进口时由海关征收货物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作为进项税额予以扣除。
(3)购进免税农产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或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免税农产品,准予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其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农业生产者是指直接从事农业生产并生产初级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的范围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的各种农业初级产品,原生农产品和简易加工的各种农产品也属于农产品的范围。不属于农产品范围的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购买农产品的买价,仅限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购买农产品的单位在收购价格之外按规定缴纳并负担的烟叶税和价外补贴,准予并入农产品的买价,计算进项税额。价外补贴统一暂按烟叶收购新款的10%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
烟叶收购金额=烟叶收购价款×(1+10%)
烟叶税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20%)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烟叶税应纳税额)×扣除率
(4)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凭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的解缴税款凭证,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抵扣。
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变化
(1)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两年内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2年抵扣比例为40%。
(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和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4)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增”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劳务。非正常损失是指因保管不善而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货物或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下同)。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当期简易计征项目销售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
(三)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实例
我国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采用购进扣税法,其基本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例2-1】某零售商店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各类商品的零售业务。该商店2016年6月份发生的有关业务如下。
(1)购进A类商品一批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4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6800元。款项已付讫,商品已验收入库。
(2)购进B类商品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2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400元。商品已运抵企业,货款未付(该发票尚未认证)。
(3)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工艺品一批并取得普通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600元。款项已付讫,商品已运达商店。
(4)购入一台空调设备并取得普通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850元。款项已付,设备已投入使用。
(5)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某商品并取得现金收入3510元,收购旧货物的金额为1170元。
(6)零售其他商品,零售金额为70200元。
已知该商店采取售价金额核算,其零售金额为含税收入;各种商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上月留抵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200元。
要求:根据税法规定计算该商店本期应纳增值税税额。
解析:
(1)当期销项税额=[(3510+1170)÷(1+17%)+70200÷(1+17%)]×17%=10880(元)
(2)当期进项税额=6800(元)
(3)当期应纳税额=10880-6800-1200=2880(元)
【例2-2】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2016年6月份的有关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1)销售甲产品给某大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80万元;另外,开具普通发票,取得销售甲产品的送货运输费收入5.85万元。
(2)销售乙产品,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29.25万元。
(3)将试制的一批应税新产品用于本企业基建工程,成本价为20万元,成本利润率为10%,该新产品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
(4)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的货款为60万元、进项税额为10.2万元;另外,支付购货的运输费用为6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
(5)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农产品一批,支付收购价30万元,支付给运输单位的运费为5万元,取得运输部门开具的专用发票。该月下旬将购进农产品的20%用于本企业职工福利。
要求:以上相关票据均符合税法的规定。请按下列顺序计算该企业6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1)计算销售甲产品的销项税额。
(2)计算销售乙产品的销项税额。
(3)计算自用新产品的销项税额。
(4)计算外购货物应抵扣的进项税额。
(5)计算外购免税农产品应抵扣的进项税额。
(6)计算该企业6月合计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解析:
(1)销售甲产品的销项税额=80×17%+5.85÷(1+17%)×17%=14.45(万元)
(2)销售乙产品的销项税额=29.25÷(1+17%)×17%=4.25(万元)
(3)自用新产品的销项税额=20×(1+10%)×17%=3.74(万元)
(4)外购货物应抵扣的进项税额=10.2(万元)
(5)外购免税农产品应抵扣的进项税额=(30×13%+5×11%)×(1-20%)=3.56(万元)
(6)该企业6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14.45+4.25+3.74-10.2-3.56=8.68(万元)
二、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适用范围
(1)小规模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情形如下。
①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②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③以试点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的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④试点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⑤销售或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⑥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⑦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⑧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二)应纳税额计算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不含税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三)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简易征税办法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而且简易征税办法取得的销售额与一般计税办法一样,都是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按3%的征收率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例2-3】某文具商店是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8月,取得零售收入总额为72100元。计算该商店2016年8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解析:
(1)取得的不含税销售额=72100÷(1+3%)=70000(元)
(2)应缴纳增值税税额=70000×3%=2100(元)
三、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凡是申报进入我国海关境内的货物,均应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并由海关代征。对于报关进口的应税货物,不论其是国外生产还是我国已出口而转内销的货物,是进口者自行采购还是国外捐赠的货物,也不论进口货物的所有权是否会发生转移,均应按照规定缴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一)进口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人
进口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人是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
代理进口货物的纳税人,是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对于报关进口货物,凡是海关完税凭证开具给委托方的,代理方对代理进口的货物不再缴纳增值税;凡是海关完税凭证开具给代理方的,代理方对所进口的货物应缴纳增值税。纳税后,代理方将已纳税款和进口货物价款等费用与委托方结算,由委托者承担已纳税款。
(二)进口货物应纳税额计算的具体规定
海关代征纳税人应纳进口货物增值税时,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各种税金。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如果进口货物属于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需加上消费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例2-4】某企业2016年6月2日进口一批工业品,关税完税价格为30万元,海关当日填发税款缴纳证,关税税额为3万元。计算该企业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解析:
(1)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30+3=33(万元)
(2)应纳增值税额=33×17%=5.6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