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事新闻”版权保护现状

一般而言,时事和新闻是“时事新闻”的两个主要内容,“时事”一词被定义为“最近一段时间的国内外大事”;“新闻”则指“通过报纸、电台、广播、电视台等媒体途径所传播信息的一种称谓,是记录社会、传播信息、反映时代的一种文体”。[1]因此,一般意义上的“时事新闻”可以理解为报纸、电台、广播、电视台等媒体对最近一段时间的国内外大事所做的报道。显而易见,这种定义包含的范围很广。如果我们把这一定义界定为我国《著作权法》中“时事新闻”的定义,必然会引发因《著作权法》调整而导致许多“非时事新闻”作品受到保护,从而降低新闻工作者对高水平新闻创作的热情,甚至影响整个业界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时事新闻”在《著作权法》中的定义与我们一般所知晓的“时事新闻”的概念不能完全相同,《著作权法》应对“时事新闻”定义作明确的界定。

关于“时事新闻”概念范围,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规定:“‘时事新闻’是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时事新闻”的内涵应当由两部分构成:(1)“时事新闻”必须由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2)“时事新闻”属于单纯事实消息。所以,由上文提到的各类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时事新闻”,《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把单纯的事实信息与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及其他形式的事实信息报告分开,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事实上,这种定义在新媒体时代受到了很大的冲击。由于新媒体时代的技术发展为新闻业提供了新的盈利模式与传播方式,新闻业已经摆脱了对传统媒体的大部分依赖,微博、微信与其他的多种移动数据终端异军突起,发展速度之快难以想象,而由传统媒体发布的“时事新闻”,由于不同的媒体载体,版权法对其的保护将完全不同。同时,著作权法只保护思想的表达,无论媒介是什么,只要是对简单事实的复现都不受保护。因此,在新媒体时代,这种限制已经显得有些多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