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球媒体伦理规范译评
- 牛静编著
- 2417字
- 2020-08-29 07:49:52
摩尔多瓦(Moldova)记者职业道德准则
1.总则
1.1 记者是以收集、编辑和出版信息并对公共利益相关事件发表意见为职业的人群。
1.2 记者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的,他们根据自身良知和符合本道德规范的原则来行使职责。
1.3 根据《言论自由法》,公众利益是指公共权力行使所涉及的社会利益(而非简单的、个体的好奇心),或是其他提升公众或部分公众利益的社会利益。
2.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信息的获取和处理
2.1 记者应以诚实、平衡的方式来呈现和验证信息。
2.2 记者应全面地获取与话题相关的各方意见。
2.3 记者应该严格使用引证,确保引证的精确无误。在部分引用的情况下,记者不得歪曲被引用的信息。
2.4 记者应遵守版权规定。新闻材料的免费使用限制是500字,但不得超过文章内容或新闻故事的一半。引用时必须标明引证来源、作者信息以及刊发网站,同时附上信源链接。只有在作者完全授权的情况下才能全文引用。
准确性与事实查证
2.5 记者通常应该从两个彼此不相关的信息源来查证信息的真实性,且只应发表自身经过查证后确认是事实的信息。
2.6 记者通常应标明其信息来源,并争取从被引用的信息源获得信息。
区分事实与观点:商业传播
2.7 记者应当明确把事实和观点区分开来,不得把自己提出的意见作为事实发表。
2.8 记者应基于自身所笃信的事实来发表观点。
2.9 意见应当以专版、专题节目、专栏等形式正式呈现。专门性的评论内容,应与信息类内容明确区分。
2.10 新闻内容必须同广告信息明确地区分开来。广告信息必须以广告的形式呈现并加以清晰的标记,而不是同新闻信息相混淆。
更正与答复
2.11 记者应通过尽快发表勘误表的方式对错误报道进行修正。
2.12 记者应遵循这样的一项准则:任何在新闻信息中被直接提及的人均应拥有答复权。当事人的答复应针对新闻材料中的确切事实来进行,用语应得体,且不得进行第三方指控。
2.13 当事人所做的答复应尽快予以公布,且最好以与涉事新闻材料规格相当的方式进行。
良知与审查条款
2.14 记者有权拒绝或公开谴责任何形式的审查。高层管理者基于职业原因而采取的编辑行为,不被视为审查。
2.15 记者有权拒绝任何违反法律与本道德准则的职业任务。
3.消息来源
保护消息来源
3.1 记者应保护消息来源的身份——即便在法官、检察官、警察以及其他执法实体面前,也应如此。保护个人隐私以及秘密的消息来源,应被视为新闻记者的权利和义务。
3.2 如果身份信息的公开会危害到当事人的生命安全或影响其职业活动,则应确保对新闻来源进行保密。
与信息来源的金钱关系
3.3 在进行采访工作时,如果采访对象是政府官员、各大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或是记者的私人朋友,则记者应小心地避免各种复杂的人情关系的干扰,以保证采访工作的独立、公正和客观。
3.4 记者不得以付费或其他利益交换的方式来获取信息。
4.人权保护
隐私权
4.1 记者有责任尊重受访者的个人尊严和隐私权。
4.2 如果揭发事实所带来的公共利益高于对个人形象的保护,那么新闻记者就有权利对当事人的相关隐私信息进行曝光。
4.3 当公众人物在工作上有不称职的表现时,记者有权在未取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对其行为进行报道。
4.4 当个人的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或者是侵犯了他人的权益时,记者有权对其行为进行报道。
4.5 记者不应过多地向公众披露各种病态的犯罪细节,以及各种有关自然灾害、突发事故或是自杀方式的细节信息。此规则同样适用于发布各种有视觉冲击的信息材料,如照片和视频素材。
4.6 记者应尊重他人的隐私权,在采访前应先征得他人的同意——除非拍照或拍摄的环境是公共场合。
4.7 裸体图片应用电子手段进行处理以保护私密部位,艺术图片除外。
4.8 图片应准确地反映事实,不得进行特技处理,以免造成对人物和事件的错误印象。拼贴画除外,但也必须给出标示。
无罪推定原则
4.9 记者应当遵守无罪推定原则,在法院终审判定某人有罪之前,应一直视其为无罪。
4.10 在报道诉讼程序的过程中,记者应遵守隐私权规则以及对所有涉案人员的公正审判规则。
保护弱势群体
4.11 记者不得披露事故、灾难、犯罪,尤其是性侵事件中的受害者的身份信息。
4.12 除非受害人自身或其监护人在受害人没有能力做决定的情况下已经进行了授权,或者此身份信息涉及公众利益,记者才可对其身份信息进行披露。
保护青少年
4.13 对于事故、犯罪、家庭冲突、自杀等负面事件中涉及的青少年,无论是当事人还是目击证人,记者均应保护其身份信息。出于此目的,涉及青少年的视频和照片也应做保护性修改。
4.14 因公共利益需要时,方可披露青少年的个人信息。另外,如果该青少年的父母或老师出于保障其最高权益的考虑而同意披露其身份信息,则也可成为例外情况。
宽恕和非歧视原则
4.15 记者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应平等对待所有与之接触的人,不得因性别、年龄、种族、宗教、社会地位或性取向等原因而进行区别对待。
4.16 只有从评论的角度出发时,记者才可提及他人的种族信仰。
5.记者与利益冲突
5.1 新闻记者不得接受现金、实物或其他任何可能影响其新闻行为的好处。出于信息收集、评论需要或个人使用的原因而接受价值微小的宣传、促销类材料,是可以接受的。
5.2 记者如果参与由第三方支付的商务旅行,则应公开其资金来源。
5.3 记者应将编辑活动同政治经济活动区分开来。
5.4 新闻记者不得作为主体参与商业产品的促销或广告活动。此外,如果新闻记者参与慈善活动,则应让公众知晓这是个人行为还是编辑团队的资助行为。
5.5 新闻记者不得担任国家政府机关、立法或执法机构以及政党机构的任何职位。
5.6 在政府机构任职的工作人员如果向媒体投稿,那么在发表其写作的材料时,应准确注明其职位。
5.7 如果记者已被登记为选举候选人,则应在选举活动期间申请停职。
5.8 新闻记者不得出于谋取利益的目的,来使用凭借其职业地位而拥有的机密资料。
6.特殊的信息采集技术与设备
6.1 只有当信息涉及公众利益且该信息又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获得时,新闻记者才能使用隐藏摄像机和录音机等特殊调查手段。
6.2 在发布通过特殊手段采集的信息时,应明确标示其采集方式。
7.自律
7.1 本伦理准则的任何签署人均应切实遵守本准则。摩尔多瓦新闻委员会与新闻职业伦理委员会负责本准则的执行,并对相关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