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社会融合的相关概念

(一)社会融合概念

在关注移民群体与迁入地社会的关系时,社会融合是一个普遍适用的概念。英文文献中,与社会融合对应的提法很多,包括Social Solidarity、Social Inclusion、Social Acculturation、Social Integration、Social Fusion、Social Assimilation、Social Adaption、Social Accommodation等。国内研究中,根据研究对象和层次的不同,社会融合包括社会融入、农民工市民化等概念范畴。目前,社会融合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根据一些机构或者学者对社会融合所做的分类和定义,本书做了如下梳理。

1.社会融合的文化视角

在社会融合研究过程中,产生了众多理论流派,其中以社会同化理论、文化多元主义、区隔融合理论影响最大。帕克是同化论的早期代表人物,他将融合定义为“个体或群体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通过共享历史和经验,相互获得对方的记忆、情感、态度,最终整合于一个共同的文化生活之中”,融合过程和内容又可区分为四种主要的形态:经济竞争、政治冲突、社会调节、文化融合。因此,移民的社会融合可以被定义为个体或群体被包容进主流社会或各种社会领域的状态与过程(胡锦山,2008)。在继戈登等人将“同化论”发扬光大后,融合理论遭到抨击,美国作为文化“大熔炉”的理念也受到挑战。非线性融合理论和区隔融合理论被相继提出,这些理论在全球化的新历史环境及非欧裔移民替代欧裔移民的情势下,强调移民融合模式的多样化,强调融合的非线性特点和代际序次,补充并发展了古典社会融合理论。代表人物阿尔巴和尼(Alba & Nee)认为融合是界限的跨越、模糊和重构,是族裔差别的消减以及族裔差别的消减带来的文化和社会的差异(王玉君,2017)。融合也是移民自身的传统不断弱化的过程,是长期的、累积的、世代的,是不同层面多个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杨菊华,2009)。

社会融合是一种相互同化和文化认同的过程。美国芝加哥学派的帕克等提出同化是移民和当地居民之间相互渗透、交往,相互分享各自的文化记忆,并和所在的城市相互适应,汇入一种共同的文化生活的过程(任远、乔楠,2010)。任远、邬民乐(2006)认为,社会融合是个体和个体之间、不同群体之间、不同文化之间互相配合、互相适应的过程,并以构筑良性和谐的社会为目标。杨聪敏(2010)认为,社会融合是指移民的原文化与流入地文化融合到一起,互相渗透,形成一种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新意的社会文化体系。周皓(2012)认为,社会融合是迁入人口在迁入地逐步接受与适应迁入地的社会文化,并以此构建良性的互动交往,最终形成相互认可,相互渗透、交融、互惠、互补的状态。

表1-1 社会融合的文化视角

2.社会融合的互动视角

社会融合是一个双向甚至多向的互动过程,行为主体也不是单一的,在研究社会融合问题的过程中不能仅仅从流动人口本身开展问题的研究和分析,而是要针对不同的主体,多角度地剖析问题的产生和发展规律。不同学者研究社会融合的角度不同,有些学者认为社会融合是双向的概念,即融入者和被融入者通过相互作用,达到融合,而另外一些学者则强调融入者主动地适应被融入环境。王桂新、张得志(2006)提出“社会融合度”的概念,认为“社会融合度”是指外来人口在城市生活各个方面融入城市居民社会的程度。黄匡时(2008)则对社会融合的心理建构进行了研究,他认为心理建构一方面涉及个体对群体或社会的认同,另一方面涉及群体或社会对个体的接纳。任远、乔楠(2010)在研究中也认为流动人口的社会融合是一个逐步同化和减少排斥的过程,是城市未来的主观期望和城市的客观接纳相统一的过程,是本地人口和外来移民相互作用和构建相互关系的过程。任远、乔楠(2010)提出社会融合概念包含了作为进入者的差异性群体,以及该群体对地方社会的相互适应、相互作用和最终融合的过程,并且在这个过程中往往存在不同差异群体之间、移民群体和地方社会之间的排斥、阻碍和相互冲突。张广济(2010)提出社会融合是指特殊情境下的社会群体融入主流社会关系网当中,能够获取正常的经济、政治、公共服务等资源的动态过程或状态。崔岩(2012)提出社会融和概念的核心是指社会中某一特定人群,融入社会主流群体,与社会主流群体同等地获取经济社会资源,并在社会认知上去差异化的动态过程。

表1-2 社会融合的互动视角

3.社会融合的公平视角

2003年,欧盟在关于社会融合的联合报告中对社会融合做出如下定义:社会融合是指这样的一个过程,它确保感受到社会风险和被社会排斥的群体能够获得必要的机会和资源,通过这些资源和机会,他们能够全面参与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享受正常的生活,享受正常的福利。社会融合要“确保他们有更大的参与关于他们生活和基本权利的获得方面的决策”(黄匡时、嘎日达,2008)。加拿大莱德劳基金会(2002)认为社会融合是一个符合社会规范的概念或者说具有价值取向的概念,是理解我们想在哪里以及怎样到达那里的一种方式,社会融合反映了一个积极的人类社会福利发展的方式,它不仅仅需要消除壁垒或风险,还需要对产生融合的环境进行投资和行动。社会融合具有五个维度:受到重视的认同、人类发展、参与和介入、亲近、物质丰足。阿玛蒂亚·森(Amartya Sen, 2000)认为,共融社会或融合社会是指这样一个社会:社会成员积极而充满意义地参与,享受平等,共享社会经验并获得基本的社会福利。他认为融合社会的基本特征是:广泛共享社会经验和积极参与,人人享有广泛的平等,全部公民都享有基本的社会福利。社会融合概念强调需要社会政策来改善能力,保护合法人权,确保所有人的机会和能力被融合,避免将焦点放在生活在贫困中或需要社会救助的个人身上,因此避免了对受难者的谴责。卡梅伦·克劳福德(Cameron Crawford, 2003)认为,社会融合至少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在社区中能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层面上平等地受到重视和关怀;二是在家庭、朋友和社区拥有互相信任、欣赏和尊敬的人际关系。杰克森和斯科特(Jackson & Scott, 2002)认为,社会融合视角明确要求社会有义务确保让每一个公民意识到他们自己的潜能。对所有公民来说,一个真正的共融社会应该在物质环境和发展结果上有更高的平等地位。

表1-3 社会融合的公平视角

4.社会融合的综合视角

20世纪90年代初,社会融合开始成为社会政策专家们对他们论述的一种表达,被联合国相关职能部门、亚太经社会(ESCAP)、加拿大和欧洲等国际组织、国家或地区广泛采用。20世纪90年代以来,“社会融合”概念逐渐取代“平等”概念成为社会政策和研究中的核心概念之一。在中国背景下,由于流动人口绝大多数为从农村流动到城市,因此许多研究都将城市社会或城市市民作为流动人口社会融合状态分析的参照标准。王春光(2006)认为当前城乡流动人口的社会融合状态是一种“半城市化”的状态。童星、马西恒(2008)针对移居城市、已获得工作和住所并有长期定居意愿的新移民明确提出,社会融合是指新移民在居住、行业、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等各个方面融入城市,向城市居民转变的过程,这个过程的进展程度可以用移民与城市居民的同质化水平来衡量。他们在这个定义当中明确提出从居住、就业、价值观念等城市生活方面考察新移民城市融入,并强调新移民也可能与城市居民一样成为塑造未来社会的主体,并在共变中达成与城市居民的社会融合。李树茁、悦中山(2012)将城乡流动人口的社会融合定义为流动人口与城市市民之间在文化、社会经济地位和心理等方面的差异的消减。农民工社会融合本质上是关于农民工和城市社会的关系的研究,他们认为,中国农民工的社会融合至少可以分为三个重要维度:文化融合、社会经济融合和居住融合。李树茁、悦中山(2012)提出社会融合具有多个维度:文化融合、结构融合、婚姻融合、认同性融合、态度接受融合、行为接受融合、公共事务融合、社会经济融合和居住融合。韩俊强、孟颖颖(2013)认为用“城市融合”来描述中国农民工从农村向城市迁移,并融入城市生活的这一过程更为贴切、合理、有针对性。他们认为保留自身一些良好的传统秉性,同时也积极适应新的城市文化,应该是中国农民工城市融合的合理道路。农民工的城市融合,就是农民工在享有平等权的基础上与城市居民、城市文化相互适应的过程。杨菊华、王毅杰、王刘飞等(2014)认为,流动人口社会融合是指流动人口在流入地获得均等的生存和发展机会,公平公正地享受公共资源和社会福利,全面参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最终实现经济立足、社会接纳、身份认同和文化交融的过程。杨菊华(2015)随后进一步阐释“流动人口的社会融入”应该包含经济整合、社会适应、文化交融和心理认同四个部分,同时她认为,融入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无论是制度、社区、家庭、个体等要素都与户籍制度有直接或间接的关联。

表1-4 社会融合的综合视角

(二)农民工市民化概念

国外移民“社会融合”的内涵与中国本土的实践存在深刻的差异,在研究国内移民、流动人口时,必须参照中国特殊国情,将理论研究结合中国实际。在我国,国内学者大多认为,中国流动人口的社会融合主要是城乡流动人口社会融合,它的主要任务是农村转移人口进入并融入城市社会,进而在经济、社会、心理和文化等层面实现“市民化”。李树茁、王维博、悦中山(2014)认为,市民化是对中国流动人口社会融合的一种本土化称谓,某种程度上抓住了城乡流动人口社会融合的本质内涵。

关于农民工市民化的内涵,从个体层面来看,一般意义上对农民工市民化的概念界定,主要以人口迁移、职业转换、身份转变和人力资本提升等为切入点。姜作培(2003)认为,农民工市民化是指借助于工业化的推动,让世代生活在农村的广大农民,离开土地和农业生产,进入城市非农产业,其身份、地位、价值观念以及工作方式、生活方式等向城市市民转化的经济社会过程。黄泰岩、张培丽(2004)认为,农民工市民化是指农民身份向市民身份的转变,这种转变不仅体现在身份形式上,而且更重要的是农民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的本质性变化。袁小燕(2005)认为,农民工市民化泛指农民向市民的转化过程,它不仅是指农民由居住在农村变为居住在城市,由农村户口转变为城市户口,由从事农业生产转变为从事非农业生产,而且更重要的是其思想观念、生活方式、行为方式、社会组织形态等由农村范式向城市范式转变,最终成为一个符合城市文明要求、具有现代市民素质的真正意义上的城市居民。概括起来,一般意义上的农民工市民化至少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内在素质的市民化;二是外在资格的市民化。许峰(2004)认为,内在素质市民化是指有关市民化生活意识、权利意识的发展以及生活行为方式的变化等,是农民工市民化的转化过程,而外在资格市民化更多的是指职业和身份的非农化,包括户口及其附带的福利保障等,是农民工市民化的结果。但也有学者质疑,当内在素质市民化与外在资格市民化二者不能并驾齐驱时,究竟是先有内在素质市民化再有外在资格市民化,抑或相反?郑杭生(2005)指出,“农民工市民化”体现为农民在转变身份和职业过程中,逐渐拓展出潜在能力,适应城市生活并融入其中,具备市民素质的过程。刘传江、徐建玲(2007)进一步分析认为,农民工市民化是指离家务工经商的农民克服各种障碍最终逐渐转变为市民的过程和现象。它包括四个层面的含义:一是职业由次属的、非正规劳动力市场上的农民工转变成首属的、正规的劳动力市场上的非农产业工人;二是社会身份由农民转变成市民;三是农民工自身素质的进一步提高和市民化;四是农民工意识形态、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的城市化。

还有一部分学者主张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来认识和梳理农民工市民化的概念和内涵。从政策层面来看,“市民化”的概念逐渐被应用到相关政策阐述中最早是由王桂新、沈建法和刘传江等在2008年提出的。他们认为,狭义的“市民化”是指农民、外来移民等获得作为城市居民的身份和权利,即取得市民权(Citizenship)的过程,使农民工获得与城市居民相同的合法身份和社会权利,如居留权、选举权、受教育权、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等,进而实现价值观以及生活方式等各方面向城市市民转化的过程(文军,2004)。近年来,学者还提出了更多狭义的解释。石智雷、朱明宝(2015)认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本质是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要想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进程,就必须做好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

广义的“市民化”还应包含市民意识的普及以及居民成为城市权利主体的过程。因此,广义的农民工市民化是指,借助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动,使传统农民在身份、地位、价值观念、社会权利以及生产生活方式等各个方面向城市市民全面转化,以实现城市文明的社会变迁过程。它包括农民工生产方式和职业身份的转变(非农化),居住生活空间的转移(城镇化),文化素质、生活方式、行为方式等社会文化属性的变化(市民化),各种社会关系的重构(结构化),以及城市社会生活再适应的过程(再社会化)(李建兴,2006)。

表1-5 农民工市民化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