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 人的哲学理论:对马克思恩格斯思想一种阐释
- 余少波
- 16648字
- 2018-12-20 15:01:05
批判黑格尔、费尔巴哈哲学,超越传统人道主义思想
1843年3月,马克思退出《莱茵报》编辑部后,有半年时间住在克罗茨纳赫。这期间他总结了《莱茵报》时期实际斗争中的经验,阅读很多有关历史、政治著作,并做了笔记。在此基础上,马克思首次批判了黑格尔法哲学。这个时期研究的成果是保存下来的五个笔记本和十印张的手稿[65]。这些资料表明,“退回书房”之后,马克思的思想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不仅为他转向唯物主义和共产主义,创立新唯物主义世界观、历史观、价值观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且也是他批判地继承和改造人道主义思想的重要开端。
第一节 对黑格尔理性主义国家观和“人观”的批判
一 黑格尔国家观的唯心主义实质
在《莱茵报》工作期间,马克思认识到国家并不像黑格尔所说是“地上的神物”,是“自由理性的体现”,同时也意识到政治批判、宗教批判都不可能触动国家统治的基础,更不要说改造国家了。马克思在致好友卢格的几封书信中,进一步揭露了普鲁士专制制度的本质就是“使世界不成其为人的世界”。他指出,“君主政体的原则总的说来就是轻视人,蔑视人,使人不成其为人。[66]。“专制制度必然具有兽性,并且和人性是不相容的”[67]。(着重黑体字为引者所加的)马克思还尖锐抨击德国一些庸人对专制国家屈从的可耻态度。
可以说,通过办《莱茵报》的实际政治斗争,马克思认识到只有根本改造整个社会、变革社会制度,才能达到实现人民自由、实现民主政治的目的。《莱茵报》所触及的现实社会政治问题使马克思深深意识到,社会、经济关系的问题,如林木盗窃法问题、摩塞河沿岸地区农民的悲惨状况等,都不是单纯的改变政治法律和国家制度的理念的问题。事实促使马克思重新批判地审视黑格尔的国家观、法律观以及“人观”(即关于人的哲学观念),认真地研究国家、法以及它们和市民社会的关系,研究如何认识社会主体——人以及人的本质。城市工人、贫民和农村贫苦农民既无经济利益也无政治权利、无自由民主权利,受作为私人利益工具的国家和法律的钳制与压迫这些事实,也促使马克思批判地审视自法国启蒙思想家肇端的人道主义思潮及其历史观、价值观,从而开始对究竟什么是人的本性、人的本质、人与社会、个体与类的关系等问题有了新的认识。
1843年3月18日,马克思来到克罗茨纳赫冯·威斯特华伦的遗孀——他未来岳母的家中。6月19日,卡尔·马克思和燕妮·冯·威斯特华伦结婚。之后他们在燕妮母亲和弟弟埃德加尔·冯·威斯特华伦的陪同下,进行两周的新婚旅行。对于这对相恋七年之久又受到种种阻挠的恋人来说,这是一个多么宝贵幸福的时刻。[68]对于这一段美好的时光燕妮·马克思回忆道:“我们从克罗茨纳赫经过爱贝尔堡到达普法尔茨,然后经过巴登。从巴登又回到克罗茨纳赫,在那里一直住到9月底。”[69]莱茵河沿岸的蜜月旅行是卡尔和燕妮坚贞不渝的爱情的见证。然而,这种个人生活并不能阻止马克思对社会政治斗争、对人类的命运和前途的关注。新婚旅行后,马克思又投入紧张的理论研究之中。
克罗茨纳赫时期,马克思依据实际政治思想斗争提出的问题,进一步研读了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和法、英、德、意、美等国历史资料,还有马基雅弗利、卢梭、孟德斯鸠等人的政治著作。马克思选择性地对黑格尔哲学的核心问题——国家观和法律观(《法哲学原理》第3篇第3章第261~313节)进行了尖锐的批判。[70]。《法哲学原理》一书集中地反映了黑格尔政治学说的核心,是黑格尔保守的政治思想的大成。从革命民主主义的立场出发,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对君主制的颂扬以及对私有财产制度的崇拜,有力地驳斥了黑格尔的泛逻辑主义、客观唯心主义。
马克思的批判分析紧紧围绕着国家和市民社会的相互关系问题,并由此开始形成了“不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这个新唯物主义历史观的雏形。恩格斯在于1869年写的《卡尔·马克思》一文中回顾马克思在这个时期思想发展变化的进程时指出:“对莱茵省议会辩论的批判,迫使马克思着手研究有关物质利益的问题,在这方面他获得了一些无论法学或哲学都不曾提供的新观点。马克思从黑格尔的法哲学出发,得出这样一种见解:要获得理解人类历史过程的锁钥,不应当到被黑格尔描绘成‘大厦之顶’的国家中去寻找,而应当到黑格尔那里所蔑视的‘市民社会’中去寻找。但关于市民社会的科学,也就是政治经济学,而当时要切实地研究这门科学,在德国是不可能的,只有在英国或法国才有可能。”[71]
按照黑格尔的国家观,国家是永恒的、绝对合理的东西,“是伦理理论的现实”,“是绝对自在自为理性的东西”,“自在自为的国家是伦理理性的整体,是自由的现实化;而自由之成为现实乃是理性的绝对目的”。[72]黑格尔认为,绝对观念的演化经过“逻辑阶段”—“自然阶段”—“精神阶段”三个大阶段。而“精神阶段”是绝对观念进入社会历史领域的阶段。它的演化又经过“主观精神”、“客观精神”和“绝对精神”三个小阶段。“客观精神”指法、道德、伦理,它在伦理领域又经历了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客观精神”的有限形式,只有国家才是“客观精神”的无限形式和最高表现,是理念的真正体现。在黑格尔看来,国家决定市民社会,国家作为伦理理念的最高环节,它内在地包含着家庭和市民社会,或者说家庭、市民社会依存于国家之中。
针对黑格尔关于国家与市民社会相互关系头足倒置的错误观点,马克思进行了尖锐的批判。他强调指出,法哲学第262节,“集黑格尔全部哲学的神秘主义的大成”,黑格尔“逻辑的泛神论的神秘主义在这里已经暴露无遗”。这是因为黑格尔把“理念变成了独立的主体,而家庭和市社会对国家的现实关系变成了理念所具有的想象的内部活动。实际上,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真正的活动者;而思辨的思维却把这一切头足倒置”[73]。马克思把被黑格尔“头足倒置”了的关系重新倒置过来。他站在唯物主义立场明确指出:“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真正的构成部分,是国家的存在方式。家庭和市民社会本身把自己变成国家。它们才是原动力。”[74]“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它们是国家的必要条件。”(着重黑体字为引者所加)马克思进一步分析道:“在黑格尔那里,条件变成了被制约的东西,规定其他东西的东西变成了被规定的东西,产生其他东西的东西变成了它的产品。”[75]马克思指出,事实上“国家是从作为家庭和市民社会的成员而存在这种群体中产生出来的,思辨的思维却把这一事实说成是理念活动的结果”。这样一来,“作为出发点的事实,并不是被当作事实本身来看待,而是被当作神秘主义的结果”[76]。
二 对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真实关系的深刻分析
从第272节开始,《法哲学原理》转向分析的内部国家制度,论述有关“立法权”“行政权”和“王权”等问题。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等级制和长子继承制等观点时,说明了私有财产和国家的关系,从而把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思想深化了。尽管马克思这时还没有从经济与社会生产关系角度来阐明私有财产制度,但他运用在《莱茵报》期间的实际调查中所看到的私有财产制度在市民社会中的决定作用等政治经验,突出它在市民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这是在对市民社会认识方面具有创新性的突破。就是说,马克思从对黑格尔观点的批判中发现了法、国家与经济的内在联系。如他所指出,在现代,财产是“法和国家的全部内容”[77]。法和国家是财产关系的外在表现形式,而财产关系则是法和国家的实在内容。马克思指出,人们在分析法与国家的关系时,往往会像黑格尔那样产生“错觉”,似乎法、国家是规定者。但事实上对于财产制度来说,法和国家是被规定者。“私有财产的真正的基础,即占有,是一个事实,是不可能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上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78]马克思以长子继承制为例,说明国家权利是从私人权利中分离出来并与之相对立的。“在以长子继承制做保障的国家制度中,私有财产是国家政治制度的保障。表现在长子继承制中,这种保障就是特殊种类的私有财产。长子继承制只是私有财产和政治国家之间的普遍关系的特殊存在形式。长子继承制是私有财产的政治意义,是政治意义即普遍意义下的私有财产。”马克思得出结论,“这样一来,国家制度在这里就成了私有财产的国家制度”(着重黑体字为原文所有)[79]。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深刻分析了政治国家和私有财产制度的真实关系,指出私有财产制度是政治国家、政治制度的基础,而这正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制度”的新唯物主义历史观萌芽的具体表现。
马克思尖锐地批评了黑格尔法哲学的保守性质,指出黑格尔赞美君主立宪制是对普鲁士国家制度的顶礼膜拜。马克思认为,共和制、民主制才是适应市民社会的进步的政治形式,才是符合人民精神的国家制度。马克思实事求是地指出,黑格尔思想有其深刻之处,它强调市民社会与家庭、国家之间存在着矛盾。黑格尔甚至说:“市民社会是个人私利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同样,市民社会也是私人利益跟特殊公共事务冲突的舞台,并且是它们二者共同跟国家的最高观点和制度冲突的舞台。”[80]作为唯心主义哲学家,黑格尔能够正视历史、承认现实,是难能可贵的。
可是,黑格尔又认为,这些矛盾都可以通过“中介”而达到同一。马克思详细列举《法哲学原理》中许多具体事例,如市民社会等级要素的关系、政治国家中立法权行政权的关系、王权和政治制度关系,等等,指出黑格尔总是要用“中介”、“居间者”来缓和与调解这些关系内部的矛盾冲突。马克思指出,最妙的是,黑格尔把居间者或中介作用这种荒谬性,归结为“抽象逻辑的推论”、“合乎理性的关系”。马克思说:“真正的极端之所以不能被中介所调和,就是因为它们是真正的极端。同时它们也不需要任何中介,因为它们在本质上是互相对立的。它们彼此之间没有任何共同之点,它们既不相互吸引,也不相互补充。”[81]马克思指出:“黑格尔的主要错误在于,他把现象的矛盾理解为本质中的理念中的统一,而事实上这种矛盾的本质当然是某种更深刻的东西,即本质的矛盾。”[82]这些论述清晰地表明马克思超越了黑格尔思辨哲学关于矛盾的看法,其根本不同于黑格尔之处在于,马克思突出地强调了矛盾的客观性和内在性,认为矛盾不是存在于理念之中,而是存在于客观现实之中。而国家政治机构及其职能的矛盾,不过是市民社会矛盾的反映。
通过对黑格尔有关国家的内部王权、立法权、行政权互相矛盾又互为“中介”的观点的分析,马克思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创造性地提出了矛盾的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观点,并强调只有通过矛盾斗争,才能促使矛盾的转化、矛盾的解决。“真正对立面的尖锐性以及这些对立面的转化,不是别的,而是这些对立面的自我认识,以及它们对决定性斗争的热烈的渴望”。[83]对于黑格尔否认对现存国家实行革命变革,否认质变的错误,马克思旗帜鲜明地提出:“要建立新的国家,总要经过真正的革命。”(着重黑体字为引者所加)[84]这种观点体现了彻底的革命民主主义立场,也预示着经过批判改造之后,马克思将创立的辩证法是一种新的彻底革命的、唯物主义的辩证法。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认为,由于封建社会的逐步解体,市民等级的形成,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社会领域与政治领域才逐渐分离开来。最突出的表现是代表普遍利益的国家从私人利益占优势的市民社会中分离、异化。他说:“人们的结合、个人赖以存在的共同体——市民社会——是同国家分离的,或者说,政治国家是脱离市民社会的一个抽象。”[85]马克思指出,上述两个领域的“异化”反映了实际上存在的分裂,即市民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分裂。并不是黑格尔这种想法使政治生活悬在空中,而是政治本身就是空中的生活,是市民社会上空的领域。[86]
马克思从历史发展的客观进程来具体说明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对立的性质。这不但超越了黑格尔把这个真实历史过程看作绝对理念自我演化的思想,也超越了费尔巴哈从人的本质二重化、异化来分析社会生活二重化、异化的思想。马克思还运用法国大革命的资料,对比了等级制与代表制的相互区别,分析了政治等级如何变成社会等级,指出“使市民社会的等级差别,完全变成了社会差别,即没有政治意义的私人生活的差别。这样就完成了政治生活同市民社会分离的过程”[87]。马克思具体分析了现代市民社会的等级制与封建社会等级制的区别与联系,指出“现代的市民社会是彻底实现了个人主义原则,个人生存的最终目的;活动、运动都不过是手段而已,现实的人就是现代国家制度的私人”[88]。马克思肯定了黑格尔思想的深刻之处是“到处都在描写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冲突,描写政治国家不同权力的分立这个现代情形”[89],并指出其不彻底之处在于想调和矛盾——“错误的是:他满足于只是从表面上解决这种矛盾,并把这种表面当作事情的本质。”[90]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鲜明地表现出马克思彻底革命民主主义者的立场与黑格尔作为普鲁士反动国家制度维护者的立场的对立。马克思尖锐地揭露现代政治国家同市民社会的分离、对立和异化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彻底克服这种异化。马克思写道:“政治国家返回实在世界……它们自己的本质将随国家制度或政治国家彼岸本质的消除而消除。”[91]马克思肯定“民主制是作为类概念的国家制度”,它是一切国家制度的实质,是作为国家制度特殊形式的社会化了的人。”[92]在这个时候,马克思虽然还未形成科学社会主义思想,但是,他已经把真正的“民主制度”看作“未来的社会制度”,把“社会化了的人”看作“人类最高的理想”,也就是说,把它们看作克服了政治异化、社会异化、人的异化的美好的人类及其社会制度。
三 黑格尔的“人观”也是头足颠倒的
就人的哲学思想而言,早在《精神现象学》中,黑格尔在考察人的意识、精神发展的历史过程时就认为,人的意识、精神(狭义的“精神”)发展经历了意识(对外部对象的意识)—自我意识(对人自身的意识)—理性(认识—知识—真理)诸阶段;而理性又经历了理性—精神(广义的“精神”)—宗教—绝对知识等阶段。作为客观唯心主义集大成之黑格尔哲学,它认为世界的主体是在现实世界、现实个人之外的“绝对精神”;现实世界以及生活在现实世界之中的现实个人,不过是“绝对精神”的外化与实现。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考察的人虽然是生活在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之中的家庭成员、市民、公民,可是这些家庭成员、市民、公民,即现实的个人,在黑格尔看来,乃是“绝对精神”的产物,实质上仍然是抽象的。这恰恰体现了其《精神现象学》一书的核心思想:绝对即主体,而主体也即客体。[93]后来,马克思不无讥讽地指出,这就“像唯心主义者所认为那样,是想象的主体的想象活动”[94](着重黑体字为引者所加)。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通过对黑格尔国家观的分析批判,马克思看到:黑格尔关于人的哲学观点,也是对主体与客体真实关系的颠倒。黑格尔看到了人的二重化,认为人的本质与他所处的家庭、国家和市民社会一样,也是二重化的。人,无论是个人还是人群,其本质表现为家庭、市民社会与国家。黑格尔颠倒了政治国家与它的自然基础——家庭和市民社会(后者可称为“人为基础”)之间的真实关系。他的“人观”(即关于人的哲学观点)也是头足颠倒了的——似乎是抽象的人,或人的抽象的本性,决定了家庭和市民社会及其国家。但实际上,是现实的人(个人或群体),处于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之中,而不是相反。
在《法哲学原理》第258节中,黑格尔曾提出,“国家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因为它是实体性意志的现实,它在被提升到普遍性的特殊自我意识中具有这种现实性”。在258节的附释中,黑格尔这样解释国家与个人的关系:“国家是客观精神,所以个人本身只有成为国家成员才具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这就是说,在黑格尔那里,个人如果脱离了国家、不接受国家的统治与管理,他就失掉了“客观性”,就丧失了自由和作为市民、公民的权利。正因为如此,黑格尔认为,“单个人本身的利益成为这些人结合的最后目的”,从而“他们进一步的特殊满足、活动和行动方式,都是以这个实体性的和普遍有效的东西为其出发点和结果”。[95]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指出,国家的“材料”是所有的个人,群体,它们组成国家。它们并不是像黑格尔想象那样,是理念活动的结果,是理念把它自己的材料加以“分配”的结果。事实上,“国家是从作为家庭和市民社会的成员而存在的这种群体中产生出来的”。它们之间的真实关系绝不是黑格尔所设想的那种颠倒了的关系。马克思尖锐地指出,黑格尔对于“人”的理解,同他对于国家的理解一样,“作为出发点的事实,并不是被当作事实本身来看待,而是被当作神秘主义的结果”[96]。可见,绝不能像黑格尔那样,把个人和群体看作是国家的理念活动的产物,也不是神秘的理念把这些材料加以“分配”的结果。客观事实是:现实的个人和群体,先是作为家庭成员和市民社会的市民,然后才是作为政治国家的成员(公民)而存在的。马克思明确指出,“黑格尔从国家出发,把人变成主体化的国家”,而我们应该像民主制的国家制度一样,“从人出发,把国家变成客体化的人。正如同不是宗教创造人而是人创造宗教一样,不是国家制度创造人民,而是人民创造国家制度”[97](着重黑体字为引者所加)。
显而易见,黑格尔看到的是作为理念活动产物的抽象的人;而马克思肯定的是,构成家庭的成员和市民社会的成员(市民)和组成国家的成员(公民),这种“现实的、经验的人”。马克思指出:“正因为这样,在黑格尔那里才不是从现实的人引伸出国家,反倒是必须从国家引伸出现实的人。因此,黑格尔不去表明国家是人格的最高现实,是人的最高的社会现实,反而把单一的经验的人、经验的人格推崇为国家的最高现实。这是用客观的东西偷换主观的东西,用主观的东西偷换客观的东西所产生的必然结果”[98]。而黑格尔之所以这样做,就是要把人变成抽象的人,不是使人在其现实的人的存在中活动。
马克思还通俗、生动地揭露了黑格尔这种颠倒主体与客体、主语与谓语的手法。他指出,黑格尔给人造成了一种神秘和深奥的印象:“如果有人说,人一定要生出来,这个由于肉体的出生而存在的生物会成为社会的人等等,直到成为公民,人成为他现在这个样子是由于他自己的出生,这种话听起来是非常庸俗的。但是,如果有人说,国家的理念是直接生出来的,它通过国王的出生而生下自己并获得经验的存在,这种话听起来就似乎是意味深长、耸人听闻的了。”马克思讥讽黑格尔玩弄这种诡辩手法是为了颠倒现实的人与国家制度的关系,“获得了哲学的形式、哲学的证明书”。[99]
正像后来恩格斯所分析的那样,黑格尔的法哲学“形式是唯心主义的,内容是实在论的。法、经济、政治的全部领域连同道德都包括进去了”[100]。例如,黑格尔承续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对市民社会的分析,认为市民社会含有三个环节:第一,通过个人的劳动以及通过其他一切人的劳动与需要的满足,使需要得到中介,个人得到满足——即需要体系;第二,通过司法对所有权的保护;第三,通过警察和同业公会,将特殊利益作为共同利益予以关怀。[101]他还对市民社会中的需要体系作了比较具体、详尽的分析。连黑格尔本人也承认,从需要体系来谈所谓的人,就是具体的观念。[102]这说明黑格尔肯定了英国古典经济学家的经济思想,也表明当他具体分析市民社会的家庭成员、市民和公民时,充满了现实感,按照恩格斯的说法,其“内容是实在论的”。
通过对《法哲学》中唯心主义、神秘主义的国家观的分析批判,马克思发现黑格尔的“人观”也是唯心主义和神秘主义的:现实的、具体的、经验的人,被黑格尔变成为抽象的人,变成为理念活动的产物。这个重要发现为马克思创立新唯物主义历史观,奠定了重要的基础。对黑格尔“人观”的这种批判,帮助马克思找到了从研究“现实的人”作为突破口,来唯物主义地研究社会历史。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还提出了一个非常宝贵的新思想,即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都是人的存在的社会形式,是人的本质的实现,是人(主体)的本质的客体化。[103]他以现代市民社会为实例,说明它的原则(个人主义,即个人利益)、目的(个人的生存)、手段(活动、劳动等)以及主导规律(社会内部分裂为等级、阶级)。马克思强调指出,“人永远是这一切社会组织的本质,但是这些组织也表现为人的现实普遍性,因而也就是一切人所共有的”[104]。后来,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明确指出,“人并不是抽象地栖息在世界以外的东西。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105]。
第二节 费尔巴哈的影响与马克思的阐释
一 费尔巴哈人本主义的历史地位
马克思把被黑格尔头足倒置了的主体与客体、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重新倒置过来,创造性地肯定了市民社会是国家的真实基础。这种崭新世界观、历史观的形成主要是基于政治斗争的经验和对欧美历史政治学说的研究,除此之外还受到了费尔巴哈唯物主义人本主义思想的一定影响。在青年黑格尔派中,最早从唯物主义立场来批判黑格尔唯心主义的是费尔巴哈。早在1839年《黑格尔哲学批判》一文中,费尔巴哈就尖锐地指出“黑格尔哲学是理性神秘论”[106]。1841年6月,费尔巴哈发表了《基督教的本质》一书,明确地指出,神学的秘密是人本学,上帝(神)是人幻想出来的东西,是人的本质的异化。不是上帝创造人,而是人创造上帝。[107]对马克思实现由唯心主义向唯物主义的转变影响最大的是费尔巴哈《关于哲学改造临时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未来哲学原理》(以下简称《原理》)。《纲要》写于1842年,发表于1843年1月《轶文集》上;而《原理》在1842年1月写成,发表于1843年7月。这两篇著作最早引起马克思的高度重视和极大的兴趣。[108]在《纲要》中,费尔巴哈猛烈地抨击黑格尔思辨哲学,指出它是思辨的神学、逻辑的神学。费尔巴哈运用批判宗教时所使用的方法来分析黑格尔哲学,指出,“谁不扬弃黑格尔哲学,谁就不扬弃神学。我们只要经常将宾词当主词,将主体当作客体和原则,就是说,只要将思辨哲学颠倒过来,就能得到毫无掩饰的、纯粹的、显明的真理。在黑格尔看来,思维就是存在,思维是主体,存在是宾词。思维和存在的真正关系是只是这样的:存在是主体,思维是宾词。思维是从存在而来的,然而存在并不来自思维。存在是从自身、通过自身而来——存在只能为存在所产生”[109]。费尔巴哈《基督教的本质》一书于1843年10月出了第二版,同样引起青年马克思极大的注意和兴趣。
费尔巴哈在这些著作中提出的把唯心主义“颠倒过来”的方法,对马克思批判黑格尔法哲学以至整个思辨哲学的神秘主义是有帮助的。不过,有的研究者对此作了简单化的片面理解,似乎马克思新唯物主义哲学的形成和创立,仅仅是(或主要是)运用了费尔巴哈这种“颠倒过来”的方法。[110]正如我们所指出,马克思实现由唯心主义向唯物主义的转变,特别是形成和创立新唯物主义经历了一个艰难困苦的探索和研究过程。首先最主要的是时代需要和实践推动。其次从“《莱茵报》时期”到“克罗赫纳茨时期”的实际历程又说明马克思走向科学社会主义、新的唯物主义,决定性的推动力是现实的政治斗争以及对现实政治斗争经验的深刻反思。
例如,马克思认识到黑格尔国家观、“人观”的缺陷和错误,在《莱茵报》时期就已明显表现出来。马克思在抨击普鲁士的书报检查法令时开始觉察到普鲁士政府并不是像黑格尔国家观所说的,“国家应该是政治的和法的理性的实现”。普鲁士书报检查法令“取消了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是一个党派用来对付另一个党派的法律”。[111]他得出结论,“治疗书报检查制度的真正而根本的办法,就是废除书报检查制度”。[112]马克思通过对莱茵议会关于出版自由以及有关代议制问题辩论等的评论,特别是对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的评论,直截了当地指出,普鲁士国家已“变成林木所有者的奴仆,整国家制度各种行政机构的作用……都应该沦为林木占有者的工具;林木占有者的利益应该成为左右整个机构的灵魂。一切国家机关都应该成为林木占有者的耳、目、手、足,为林木占有者的利益探听、窥视、估价、守护、逮捕和奔波”[113]。青年马克思写得多么好,多么生动而深刻呵!
接着,马克思还在《摩塞尔记者的辩护》中,用他所收集到摩塞尔河沿岸地区酿造葡萄酒农民的贫困状况的大量材料,尖锐地抨击了普鲁士的社会政治制度,揭露了土地占有者、葡萄酒酿造业老板残酷掠夺和剥削农民的血腥现实。既替《莱茵报》一位记者的正确论点辩护,又有力地回击了莱茵省总督冯·沙培尔对该记者和《莱茵报》的无理指责。马克思在文章中还说道:“我们的全部叙述都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上,并且竭力做到只是概括地表明这些事实。”[114]从这里可以看到,青年马克思的思想方法的特点,他对社会问题的分析、在政治斗争中所持的观点,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
当然,对思想的跨越性来说,继承性以及新的方法论的启迪,也十分重要。费尔巴哈著作的出版,“恢复了唯物主义的权威”,无疑促使青年马克思迅猛地摆脱了黑格尔唯心主义的羁绊!而“颠倒的方法”也是方法论上的重要启迪。马克思对欧美的历史和政治理论著作的研究,也是一个不可或缺的条件。可以说,从客观条件看,是诸多因素综合的作用;从马克思本人主观条件看,则是一种综合的创造。
二 人本主义的影响及马克思不同的视角
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中,我们看到费尔巴哈人本主义曾对马克思发生过影响。但同时,从一开始马克思就有一定的保留,对人性与人的本质持有不同的看法。无论从整个哲学世界观和方法论方面还是就人的哲学理论方面,马克思在新旧思想的斗争中,把继承、批判、改造、创新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一方面是批判旧世界观和方法论,另一方面是探索、创立新世界观和方法论。一方面,对黑格尔唯心主义历史观、国家观、“人观”进行了批判,一方面,仍有黑格尔思想的一些残留。一方面,受到费尔巴哈和其他思想家的启迪,一方面,仍保留着费尔巴哈人本主义一些弱点。马克思本人在读了卢格送给他的《纲要》之后,在1843年3月13日《致阿尔诺德·卢格的信》中就明确指出,费尔巴哈的警句“有一点不能使我满意,这就是:他过多地强调自然而过少地强调政治。然而这一联盟是现代哲学能够借以成为真理的唯一联盟”(着重黑体字为引者所加)。马克思还说,他喜欢卢格本人在《轶文集》第2卷批判德意志的“中庸”的文章,要有醉心于自然的人,还要有醉心于国家的人。这是暗示,费尔巴哈只醉心于自然,而应该关心社会的现实政治,醉心于对国家的批判。[115]就是说,马克思与费尔巴哈观察社会历史问题的视角是不同的。马克思高于费尔巴哈之处在于,他把“颠倒过来”的方法论原则运用于社会历史领域、政治国家问题,这是费尔巴哈所达不到的高度和深度。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表明马克思不像费尔巴哈那样,仅仅从自然界的角度来肯定自然对逻辑、存在对思维的决定作用,他已经开始从社会的角度来思考存在对思维的关系问题。正如前面提到,现实政治斗争促使马克思怀疑黑格尔的国家观、历史观、“人观”的正确性,他逐步意识到市民社会、私人利益与物质利益以及与这些利益相联系的社会关系领域是国家和法的前提。马克思接触到私有制的问题,看到私有财产制度对政治国家和法律的支配作用。在手稿中,他明确指出“最高阶段的政治制度是私有制”,又说政治国家“是私有财产本身的权力”,“是私有财产的已经得到实现的本质”。[116]这里新的思想在于,马克思在探讨市民社会、思考社会生活的唯物主义本质方面有了重大进展,开始意识到“市民社会”,即社会物质利益关系、物质生活领域,它是国家和法的基础和原动力。循此前进,新唯物主义历史观呼之欲出了!
在对黑格尔哲学的批判中,马克思曾用“人的本质的二重化”来说明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关系,分析君主制和民主制的对立等问题。由于“市民社会和国家彼此分离,国家的公民和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市民也是彼此分离的。因此,人就不能不使自己在本质上二重化”[117]。人既作为市民生活在市民社会中,又作为公民生活在政治国家之中。现实的人在社会组织和国家组织中由于担负着的职能不同而有着不同的“人格”特质。马克思这里所讲“人的本质二重化”的思想同前面讲到把现实的人、现实的个人看作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主体,以及国家和市民社会这些组织是人的实现的社会形式的观点,是一致的。这同费尔巴哈认为宗教、神学、上帝是“人的类本质的异化”、“人的本质二重化”,是完全不同的。
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是人本主义唯物主义。他公开声明同宗教神学和思辨神学决裂,认为宗教神学和思辨哲学的秘密是“人本学”。正像宗教神学把人的本质异化,转移到此岸(现世)人的范围之外,将其变为彼岸(天国)之神一样,思辨哲学也把人与其本质相异化,使人的思维脱离现实的人、肉体的人,成为彼岸的绝对精神。费尔巴哈认为,黑格尔哲学是思辨的顶峰,是宗教神学最后避难所。因而,批判思辨哲学与批判宗教神学的方法是相同的。费尔巴哈无神论和人本主义性质最集中表现为如下著名命题:“神是人的本质的异化。”新哲学的根本任务就是用人的本质来揭露宗教神学和思辨哲学对它的歪曲。
在费尔巴哈看来,人的本质是人的“族类”,是“类”的本质,最重要的是“理性”、“意志”与“心”:“思维力是认识之光,意志力是品性之能量,心力量爱。理性、爱、意志力,这就是完善性,这就是最高的力,这就是作为人的人的绝对本质,就是人生存的目的”。费尔巴哈认为,个体与类的关系是“个别存在对一般存在的关系”,而“类是对个别体的一视同仁”;人的本质就是“类本质”;作为“类”而存在的“人”“不再是一个特殊的、主观的实体,而是一个普遍的实体”。[118]显而易见,在费尔巴哈看来,宗教神学和思辨哲学都是颠倒了主词(人、存在)与宾词(思维、属性)的相互关系。
费尔巴哈仅从自然的角度来说明人的本质,尽管他区别了人与一般动物,也没有一般地否定人的社会性,但是,费尔巴哈对人的社会性等同于“类”,而他对“类”本质的理解实质上仍是停留在生物学、生理学和心理学层面,停留在“人是自然的产物”的限度。费尔巴哈将宗教神学和思辨哲学看作“人的本质的异化”虽然是十分机智且有进步意义的,但却是不深刻、不彻底与不科学的,因为他没有抓住人的社会本质的真谛。马克思超越费尔巴哈之处在于,他开始从社会的角度,从现实的政治状况、国家组织,甚至从市民社会的财产制度、人的物质利益关系,来看待人的类本质及其异化的问题。
马克思超越费尔巴哈的地方还在于他认真汲取了辩证的思维方法,用辩证法来批判黑格尔的神秘主义。除了前面谈到的从主体和客体关系的颠倒来说明黑格尔唯心主义出发点之外,马克思还着重揭露黑格尔对普遍和特殊关系的颠倒。黑格尔的《逻辑学》在描述“绝对观念”在逻辑阶段的运动时,以普遍物作为开端。他认为,普遍物不断分化为特殊并返回普遍物自身。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认为国家机体的特殊理念是由一般机体理念分化而来的,国家机体的各个方面(如各种权力:立法权、行政权等等)又是这个机体的理念向它各种差别演变的结果。普遍物不断分化为特殊物又返回普遍物,不断创造自己又保存自己[119]。这些看法不仅混淆了客观事物的普遍与特殊和认识过程的普遍与特殊的原则性区别,而且对认识过程的普遍与特殊的关系也作了“颠倒”。
人的认识过程首先是从特殊到普遍,然后才从普遍到特殊。这两个发展阶段既不断地循环往复,又有相对独立性。如果把这种相对独立性绝对化,以为认识是从普遍而不是从特殊开始,这就颠倒了人们认识真实的起点。如果进而把思维中的普遍(概念、范畴)看作是现实的特殊的具体事物的本原、基础,就完全陷入唯心主义的幻想。黑格尔颠倒主体与客体、主词与宾词关系的认识论根源正在于此。所以,在手稿中,马克思强调指出,现实主体(例如国家机体、家庭和市民社会、现实的人)如果不从它们的特殊本质来了解它们,就是不可理解的规定[120];黑格尔“不是从对象中发展自己的思想”,而是在抽象的逻辑领域中,按照“思维的样式来制造自己的对象”,这样就把政治制度、国家机体变成他的“绝对理念”发展链条中的一个环节,“这是露骨的神秘主义”。马克思说得好,《法哲学原理》使现实政治制度、国家机体变成抽象的思想,“不是事物本身的逻辑,而是逻辑本身的事物。不是用逻辑来论证国家,而是用国家来论证逻辑”[121]。而真正的哲学认识“不在于像黑格尔所想象的那样到处去寻找概念的逻辑规定,而在于把握特殊对象的特殊逻辑(着重黑体字为引者所加)”[122]。必须强调指出,把握特殊对象的特殊逻辑,这是后来马克思研究社会历史理论,研究人的哲学思想一个非常重要的方法论原则,也是马克思所创立的唯物主义辩证法的一个基本内容。
第三节 超越黑格尔与费尔巴哈
一“现实的人”成为马克思研究社会历史的突破口
马克思对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的分析以及他对现代市民社会、现代政治国家内在矛盾的分析,不仅是他通向创立新的社会历史观——新唯物主义历史观的道路,而且也是他通向创立现实的人道主义的道路。马克思关于人的哲学理论的许多内容日渐成熟,如对人的社会性、人的社会本质、个体和类关系以及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所进行的研究,并开始逐步地形成了一系列新的理论观点。从写于1843年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开始,对“现实的人”的探索成为马克思社会历史研究一个突破口。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第一次提出了“现实的人”,或者说,“现实的个人”的概念。[123]这是在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新唯物主义历史观的形成过程中有重大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大事。他还深刻地阐述了“现实的人”、“现实的个人”的社会特质的问题。正如这个手稿所指出,黑格尔看到国家的职能和活动与个人“是以外在的和偶然的方式同这种特殊的人格本身相联系”,这看法是错误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他抽象地、单独地来考察国家的职能和活动,而把特殊的个体性看作是与它们对立的。“但是他忘记了特殊的个体性是人的个体性,国家的职能和活动是人的职能;他忘记了‘特殊的人格’的本质不是人的胡子、血液、抽象的肉体的本性,而是人的社会特质。而国家的职能等只不过是人的社会特质的存在和活动的方式”[124]。马克思有针对性地提出:人、人格、个体性等的本质“不是人的胡子、血液、抽象的肉体的本性,而是人的社会特质”。马克思对人的哲学思考的创新性在于他确认了“现实的人”的本质,在于人的“社会特质”,而不是其自然本性与肉体本性,更不是人的意识与理性。这样,马克思既批判了黑格尔把人看作“自我意识”或“绝对观念”的理解,也不同于费尔巴哈主张人的自然本质,以及他对人的社会性的狭隘的错误的理解。
马克思肯定“人的社会特质”是国家、政治以至生产活动、经济生活、家庭、市民社会等存在方式、活动方式。他还深刻地指出,黑格尔只看到了“人”抽象地包含着“人格”,没有看到它们也是“现实的经验的人的实现”。因此,“在黑格尔那里不是从‘现实的人’引出国家,反倒必须从国家引出‘现实的人’”。即黑格尔是用客观的东西偷换主观的东西,用主观的东西偷换客观的东西。他“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他想给抽象的实体、理念写传记,于是人的活动等在他那里就一定变成其他东西的活动和结果”,同时也“是因为黑格尔想使人的本质作为某种想象中的单一性来单独活动,而不是使人在其现实的人的存在中活动”。[125](着重黑体字为引者所加)
从《莱茵报》工作到克罗茨纳赫时期的研究,在方法论上马克思有一个不同于黑格尔也不同于费尔巴哈的重大创新,这就是他并未停留在逻辑推演或逻辑反证上,而是对社会现象、对历史过程进行具体分析。正如前面引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话,马克思是要“把握特殊对象的特殊逻辑”[126]。这也是马克思1842年8月1日致奥本海姆信中所说的“正确的理论必须结合具体情况并根据现存条件加以阐明和发挥”[127]。马克思对人的本性与人的社会本质的思考和探索,以及他对人的哲学学说的研究,正是依据这种唯物主义方法论原则。
二 不用“人的本质异化”来说明宗教与国家等异化现象
在对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具体分析中,马克思超越了费尔巴哈从“人的本质的异化”来论证宗教、国家“异化”的思路,即,不再用“人的本质的异化”来说明宗教、国家等异化现象。马克思明确指出,应该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对立和异化,以及市民社会内部的利益矛盾等方面,来探索人的本质异化的原因和根源。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和国家彼此分离,国家的公民与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市民,也是彼此分离的。因此,人就不能不使自己在本质上二重化”[128]。作为一个真正的市民,个人处在双重组织即官僚组织(国家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着重黑体字为引者所加)马克思还说,市民要成为公民,要获得政治意义和政治效能,就必须脱离市民社会,脱离自己固有的、真正的、经验的现实性[129]。
马克思十分赞赏黑格尔继承了近代资产阶级哲学家、经济学家的看法,即认为“市民社会是个人私利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马克思指出:“值得注意的是‘市民’,即具有私人利益的人,被看作普遍物的对立面,市民社会的成员被看作‘完备的个人’;另一方面,国家也和‘市民’这种‘完备的个人’相对立。”[130]可见,“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归根到底是私人利益的矛盾。“市民”是“具有私人利益的人”,被看作“普遍物的对立面”。而“公民”是“属于政治国家组织,具有政治意义和政治效能的人”。马克思提出的这个观点非常重要,这就是肯定: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重化”、“异化”,直接影响甚至决定了人的身份、个人的人格与社会特质。同时,“市民”的是“具有私人利益的人”;而“公民”仅“具有政治意义和政治效能”,这是黑格尔所没有予以强调,也是费尔巴哈所没有看到的。
马克思虽然接受费尔巴哈人本主义的影响,把人看作感性的、经验的、现实的人,但是,他与费尔巴哈之间的区别也是十分明显的。这里,可以看出马克思对人道主义、人本主义的继承和批判。应该肯定费尔巴哈的人道主义、人本主义思想对马克思的启迪。在批判黑格尔法哲学过程,在分析政治国家与家庭、市民社会的相互关系中,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神秘的逻辑主义,把社会历史主体看作“绝对精神”这种“抽象的主体”,而“现实的,感性的,经验的人”倒成为“绝对精神的表现”。费尔巴哈从“现实的、感性的、经验的人”出发,把它看作社会历史的主体。然而,马克思认为,费尔巴哈虽然看到个体与类的区别,但他着眼点是“类”与“类本质”。按照费尔巴哈的理解,人的“类本质”是抽象的形式,是离开现实的、社会的、历史的“人”,所以,费尔巴哈所说的“具体的现实的人”仍是“抽象的人”。马克思与他们之间的原则区别,正是他走上新的唯物主义历史观和正确的人的哲学理论的重要“突破口”。
马克思不仅把“现实的人”、“现实的个人”看作社会历史的主体,而且把“现实的人”、“现实的个人”的具体内涵及其社会本质、历史性质作为自己思考人的哲学理论的中心点。马克思运用“现实的人”批评黑格尔“抽象的人”(理念的表现),他写道:“人格脱离了人,自然就是一个抽象,但是人也只存在于自己的类存在中,只有作为人时,才能是人格的现实的理念。”[131]在马克思看来,人的“类存在”、“作为人们”,就是社会的人,就是市民社会和国家之中的人,即具体的现实存在的市民与公民,而不是费尔巴哈所了解的自然的人、自然的“类”!马克思重视黑格尔如下观点:等级制是现代市民社会的特点,它与古代社会与封建社会不同之处在于,被剥夺了一切财产的人们和直接劳动即具体劳动的等级,“是市民社会各集团赖以安身和活动的基础”。同时,市民社会又分裂为其他各种等级和社会地位,形成了“公民”,他们的政治意义、政治效能与他们私人生活中的实际地位是不相同。只有这样,“人作为国家成员、作为社会生物的规定,才成为他的人的规定”。马克思还说,“现实的人就是现代国家制度的私人”,“现代市民社会是彻底实现了的个人主义原则”,“我们的时代即文明时代……它使人的实物本质,即某种仅仅是外在的、物质的东西脱离了人,它不认为人的内容是人的真正现实”。[132]
苏联学者尼·拉宾指出,马克思在这里就这样对历史地研究国家和私有制之间的关系作了最初尝试。他还指出,马克思对这个问题的研究,涉及的领域极其广泛,不仅有黑格尔的法哲学,还研究了古罗马的成文法等。[133]拉宾认为,青年马克思在这里,“无论在提出还是解决国家和私有财产的相互关系问题方面都达到了异常精确的程度:‘政治国家对私有财产的支配权究竟是什么呢?是私有财产本身的权力,是私有财产的已经得到实现的本质。和这种本质相对立的政治国家还留下了些什么呢?留下一种错觉:似乎政治国家是规定者,其实它却是被规定者。’”[134]拉宾指出,马克思在这里看到“国家的权利和私人权利仅相分离并且相对立。然而,在这里私有财产恰恰是政治制度的保障”[135]。我们认为,应该充分肯定马克思研究的正确方向及其观点的创新性。尽管在《1843年手稿》中马克思还未有像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那样,从国民经济学角度来分析市民社会,还未有像在1845年《神圣家族》,特别是1846年《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那样已经形成了建立在一定生产力发展基础上的“社会生产关系”的科学概念,但是,他朝着这个正确方向不断前进的路径已经十分清晰。这正好说明,马克思所确立的“现实的人”的社会本质的概念已经不同于费尔巴哈,也不同于黑格尔的观点。由此可见,马克思已经开始超越欧洲传统的人道主义对人的本性的理解,已经不同于黑格尔和费尔巴哈对人的本质及其异化的理解,开始寻找一种不同于旧的人道主义的新的人的哲学观点——对社会历史的本质与发展规律,对于人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崭新的观点!这就是说:马克思超越了旧的抽象的传统的人道主义,开始形成新的现实的人道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