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民间组织

现代农业的发展已经超出了传统社会个体经营者的能力,因此,需要相应的组织化。河蟹产业发展中常见的民间社会组织有两类:一是亲缘/血缘关系共同体,通过将亲缘/血缘关系网络内的资金、技术、劳动力资源进行整合,共同承包大水面;二是社会关系共同体,蟹农基于产业发展需要而结成或者加入生态养殖企业/公司以及合作社等社会组织中。在本质上,民间组织是以赢利为目标的经济共同体,力图实现组织成员间的互利共赢,其产生具有历史必然性。

(一)亲缘/血缘组织

1.“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

在生态养殖规模化之前,河蟹养殖基本上是单门独户的经营,所有的生产环节基本上都在一个封闭的家庭单元内完成。2002年之后,合伙制、股份制等具有一定规模经营特征的生产方式开始出现,并逐渐成为主要的经营形态。

在合伙制、股份制中,合伙人或入股股东一般有3—5人,涉及3—5户家庭。合伙人、股东之间主要是亲缘和血缘关系,比如父子关系、兄弟关系、连襟关系,此外还有一些是邻里关系和朋友关系。以生态养殖精英于先生为例,股东基本稳定在三个人,除了他本人,另外两位分别是其朋友和姐夫的哥哥,他们已经合伙经营生态养殖10多年了。血缘和亲缘关系的入股合作,是现代生产对家庭关系的再利用和再组织。产生这种社会现象的基本原因有二:①水面的有限性决定了不可能每个家庭都能承包到水面,而入股则解决了水面供给问题,有利于社区成员“利益共享”。②生态养殖成本投入—效益产出模式的必然要求。一方面,相比传统养殖,生态养殖需要较大的资金投入,而且一般都是规模经营即大水面经营,养殖水面面积在50亩至150亩之间,成本投入高(见表4-1),而且需要劳动力资源的整合。另一方面,一旦市场价格波动或者遭遇严重自然灾害,个体经营就会面临严重风险,而通过共同经营则可“风险共担”,使个体承受的风险最小化。同时,通过共同经营,信息渠道会更多,有利于河蟹上市后的尽快销售。

表4-1 单位面积生态养殖水面成本—效益分析

注:基础数据来源于对生态养殖精英的访谈资料,其中,水面承包费是受访期间其承包水面的竞标价。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数据是为了有关比较的需要而计算出来的相对价格,并不是平均值,更不是绝对值。原因有四:①这里的成本投入是在水质特别差的情况下的计算模式。②有关数据在不同的季节和市场背景下变化较大。比如,这里的鳜鱼单价40元/千克是正常捕捞季节的价格,而笔者2009年9月上旬前去调查时,因为鳜鱼尚未上市,供不应求,市场价是80元/千克,是捕捞季节的2倍。③不同的水草,价格也不相同,同种水草在不同的季节和市场行情背景下,价格亦不相同。④有些成本投入后常年使用,难以量化为一年内的单位面积成本。折算下来,每亩水面的成本基本在3000元左右。

这里,我们结合表4-1,以生态养殖精英于先生的284亩养殖水面的成本—效益为例,分析生态养殖中的投入和产出。①幼蟹。按照生态养殖的要求,每亩投放500只苗种,每只苗种0.4元,则每亩水面需要投入200元。②水草。每亩水面投入水草1500千克(水质特别差的情况下的投入模式),每千克0.3元,共计450元。③螺蛳。每亩水面投入螺蛳300千克(水质特别差的情况下的投入模式),每千克1.2元,共计360元。④配养品种。一般包括鳜鱼苗、黄白鲢和青虾等,其中,一亩水面需要投入的鳜鱼苗种为12—24元,黄白鲢苗种要40元,青虾苗种来源于当地的自然水体,不需要购买。⑤饲料。主要是冻鱼,需要1000—1500元。⑥工资。雇佣3人,每人每月1100元,则每年需要39600元,每亩水面约为140元。⑦电费。每亩水面需要80—100元。⑧其他。包括网具(地笼)、船、蟹棚(新建蟹棚价大约2万元)等,可以常年使用,难以计算单位面积价格,所以此处忽略不计。如此计算,每亩水面投入为2882—3414元,即3000元左右,284亩养殖水面的总投入需要85.2万元。毫无疑问,一般的家庭难以支付如此高的成本。即使按照50—150亩养殖水面计算,也需要15万—45万元,很明显,这仍然是一笔很大的开支。因此,“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方式成为必然选择。

2.类公司制

这种基于亲缘和血缘关系网络而结成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不仅仅是对传统组织的再利用,在生产经营环节中也表现出越来越明显的现代企业制或者公司制特征,可称之为“类公司制”或者“准公司制”。

(1)虽然只是几个家庭的组合,没有公司/企业的会计部门,但生产过程中依然有相当规范的预算和决算环节。这种相对严谨的核算是为了避免因核算不清而产生冲突,也是为了更好地开展合作,正所谓“亲兄弟、明算账”。首先,每年年初进行成本预算,然后各家按照入股比例分别拿出资金投入生产中。其次,年终进行成本—效益核算,按照利润和各自的股份分红。以生态养殖精英于先生为例,他在股份投入中占50%,另外两名股东均占25%。年终分红时,于先生在纯利润中获得50%,另外两名股东分别获25%。

(2)虽然没有董事会那样的章程和正式会议,但生产过程中也有相对明确的协商机制。一方面,所有股东是自由组合的,组合之前一般都有相对明确的方向,所以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严重的意见分歧。另一方面,他们会不定期地通过碰头会等形式(吃饭时也可以协商),协商如何解决生产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遇到重大事件,比如,关于新技术的选择、产品的外销以及如何应对市场与自然风险,都需要所有经营者在一起开会讨论和协商。如果实在难以达成共识,则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选择方案(2010年9月5日,生态养殖精英访谈资料)。由此可见,尽管是基于亲缘/血缘关系的民间组织,但因为组织内部具有明确的经济利益关系,为了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组织内部形成比较规范的现代公司制或者企业制特征也就是必然的了。

(二)企业/协会组织

1.“公司+农户”的组织模式

“公司+农户”是一种组织模式,一般被称作订单农业。在这种组织模式中,“公司”只是一个称谓载体,具体的名称不一,如渔业公司/企业、河蟹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水产协会等。

在“公司+农户”这种组织运营模式中,双方根据所签订的契约合作,实现利益共享。这里,以乌溪镇一家幼蟹培育专业合作社为例进行说明。2011年,该合作社被评为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根据“公司+农户”的生产模式,合作社和蟹农签订协议2010年9月,笔者调查时发现:协议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形式,约束力并不是很强;同时,也有不少合作社不与农户签订协议。,主要内容是“四个统一”。①统一蟹苗供应。合作社与江苏沿海河蟹繁殖育苗厂合作,并签订协议。在大眼幼体当地养殖户常说的“蟹苗”与水产专业术语中的“蟹苗”不同。由于大眼幼体(水产专业术语中所谓的“蟹苗”)不能直接用于养殖,直接投入养殖水域的是幼蟹(俗称“扣蟹”),所以,当地很多养殖户将幼蟹称为“蟹苗”,而将大眼幼体称为“蟹苗的蟹苗”。培育时期,合作社派专人前往监督,确保选购优质大眼幼体供给本社成员。②统一技术培训。在幼蟹培育的产前—产中—产后环节,合作社向养殖户提供系统的技术服务。同时,合作社还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既邀请水产专家前来举办技术培训班,也安排水产技术员到外地学习先进经验和技术。③统一生产。养殖户按照合作社要求进行标准化生产,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徽省地方标准《仔幼蟹培育操作规程》(DB34/T219—2001),严格控制国家禁用药物的使用。在幼蟹培育的最后阶段,合作社会对产品质量进行验收。④统一销售。合作社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以“大户带小户、大户对客户负责”的方式对外销售。这种销售格局改变了过去市场渠道单一,经济效益不甚理想的状况。目前,幼蟹除了能有效供应本地区外,还销售到江浙一带以及山东、湖北、江西等省(2007年8月,乌溪镇调查资料)。“公司+农户”的组织模式不仅维护了蟹农的利益,也带动了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比如,以蟹苗培育为特色的七村,成立了村蟹苗养殖公司和渔业养殖公司,村集体年收入超过120万元。目前,全村从事蟹苗培育产业的农户已经发展到600户,占全村总农户的82%,蟹苗培育面积增加到2000亩,占全村总耕地面积的86%,辐射带动周边蟹苗培育面积5000亩(当涂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2012: 494)。

在“公司+农户”这种合作模式中,公司是“产出端”(农户)与“销售端”(市场)的中间载体,解决了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嫁接问题。这种合作模式的追求目标是“农商共赢”,当然,赢利的大头还是公司,但相比之前的散户经营模式,农户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保证和提高,同时也能得到完善的技术服务。此外,“公司+农户”的合作模式也解决了一部分的就业问题。调查发现,在鱼用植物饲料的订单种植以及相应的服务产业,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安置失地农民、带动周边农户致富的功能。

当然,这种合作模式也有不稳定性。由于公司和农户属于不同的利益主体,双方都有自己的经济目标,都要实现各自利益的最大化。如果公司与农户没有长久的合作机制或者农户无权参与公司决策,企业与农户在组织的共同体内部的地位不对称,一旦市场出现波动,市场价格与契约价格存在差异时,二者间的契约关系会变得很不稳定,公司和农户都有可能发生机会主义行为(朱启臻,2009: 223)。比如,当河蟹的市场价格明显高于契约中的保护价时,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农户可能会背着公司销售产品;而当市场价格明显低于契约中的保护价时,公司也会实施变通策略,压低收购价格。所以,在这种组织模式中,体现的主要是“利益共享”关系,“风险共担”关系并不稳定。

2.生态技术的研发与推广

河蟹公司/企业/协会组织既有自己的养殖水面,也有“公司+农户”模式中的农户养殖水面(他们称这些水面为公司的养殖基地)。为最大限度地应用并发挥技术的功能,公司不但推广最新技术,还组建课题组进行技术研发。

在生态技术研发方面,河蟹企业/协会组织一般是以公司为载体设立生态养殖技术课题组,这里以石桥镇一家渔业发展公司为例进行说明。该公司课题研究组包括行政小组和技术小组,一共10人。公司总经理任行政组长,负责科研基金的筹集、相关技术人员的聘请与引进工作;市水产技术推广中心站站长被聘任为课题组技术组组长,技术成员主要来自大公圩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和技术推广站。课题组重点从事该公司的养殖水体类型研究,即大水面的生态养殖模式和技术支撑体系研究。2005年,课题组承担了“河沟生物修复与生态养殖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在项目研究中,他们将生态学原理运用于生态养殖,历经两年,探索出宽浅型主养蟹和窄深型主养鱼这两种生态养殖技术模式。该项目首次尝试将细鳞斜颌鲴、甲鱼、鳜鱼组合来进行河沟养殖,研究成果被认为是填补了河沟生物修复与渔业生产中的空白(2009年8月9日,Y渔业公司访谈资料)。该项目在当涂县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应,当地县志对此也有专门的说明:该项目较为系统地研究沿江圩区河沟养殖,采用种草、移螺、稀放、混养养殖模式,建立环境友好、资源节约型的生态环境,探索河沟生物修复和保持技术(当涂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2012:718)。此外,课题组还为该公司设计了河蟹礼品系列包装,并获得两项专利。调查发现,其他河蟹生态养殖公司的技术研发模式与之类似。比如,位于大陇乡的S养殖公司,依托上海海洋大学和马鞍山市水产技术推广中心站研发河蟹围栏生态养殖技术,并建设有万亩绿色大闸蟹出口包装生产线。

在生态技术推广方面,河蟹企业/公司通过承担技术推广项目或者邀请技术专家前来普及技术,辐射了区域内的养殖户。在此,公司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公益性技术推广的载体。首先,他们积极承接政府部门的技术推广项目。比如,在河蟹公司2009年承担的科技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河蟹养殖质量安全控制技术集成与示范”活动中,大公圩地区150多名养殖户比较系统地学习了“河蟹病害防治”和“水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等方面的技术要点。其次,他们聘请了大批国内外水产专家前来推广最新的养殖技术。国外的水产专家主要来自丹麦、德国、泰国。其中,丹麦水产专家侧重生物修复工程方面的技术培训,德国水产专家侧重安全、科学用药方面的技术培训。可见,企业/公司能比较及时地将国内外最新的生态技术研究成果引进来,并应用于生产实践。

3.组织化的原理

生态养殖中的组织化趋势和中国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特征变迁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反映了农业生产实践的需求。正如罗吉斯等人的观点:当农业还是自给自足的家庭生产的时候,农民的组织化是没有必要的,农民就是他自己的老板。但在现代社会,农民所遇到的问题不再是独立的力量所能解决的,农民已意识到农民组织是他们保护自身利益所必需的(Rogers & Burdge, 1988: 235-236)。不过,现阶段的组织化和人民公社时期的农业集体化有着本质的区别。

在大公圩地区,河蟹人工放养肇始于1973年,除了不具有传统农业的“原子化”特征外中国传统农业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这种原子化的农业生产模式在20世纪50年代末期到80年代初期被终止:1958年到1983年的人民公社制度下实行的是集体化的生产模式。但实践证明,这种“大集体”的生产制度导致劳动者生产积极性和生产率严重下降。之后推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得到很大提高。该制度具有鲜明的“去集体化”特征,农业生产事实上再次进入个体小农时代。20世纪90年代之后,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原子化的个体生产遭遇的难题和风险越来越大。于是,各种市场中介组织纷纷从幕后走向前台,农民在生产中逐渐走向组织化的经营模式。所以,纵观中国农业的发展史,农业生产呈现“原子化→集体化→去集体化(原子化)→组织化”的变迁轨迹。,二者后续的变迁轨迹是一致的。也就是说,河蟹养殖产业经历了“集体化→去集体化(原子化)→组织化”的变迁轨迹。①1974年到1983年之间的河蟹生产模式是集体化体制,河蟹养殖所得一律上交公社,再由公社进行分配。由于蟹农并没有实际的所有权,他们养殖河蟹的积极性并不高。②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及“谁养谁购苗、谁养谁得益”政策的实施,河蟹养殖实现了“去集体化”,蟹农积极性大幅提高。③随着市场需求结构的变化和市场经济的到来,各种水产协会和生态养殖合作社纷纷应运而生。由此,河蟹产业进入组织化(也可称之为合作化)阶段需要说明的是,当前方兴未艾的“组织化”和已经为历史所抛弃的“集体化”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人民公社时期的集体化,是新中国成立后基于政治上“大同社会”的理想蓝图,国家“自上而下”地建构起来的,充满理想色彩。在这种政治目标取向下,国家强制动员,农民并没有参与与否的决定权。尽管也是将分散的个体小农组织起来了,但由于社员并没有农业经营的实际自主权,也不具有农业生产的主体性地位,结果只能是一种低效率的集体经济。而组织化则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基于市场和经济利益基础“自下而上”地组建起来的。组织化是以经济目标为取向的,国家没有强制干预,而是在政策上给予农业组织以支持。。河蟹企业/协会组织的出现是一项重要的“自下而上”的组织制度创新,是河蟹产业化和市场化的必然选择,也是农民理性选择的结果。

首先,组织化是连接“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必然要求。一方面,现代市场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日益增加,家庭作坊的“小生产”难以应对瞬息万变的“大市场”。由于原子化的散户难以获取及时准确的市场信息,传统的家庭作业制度已经难以适应复杂多变的市场需求,而组织化却能在分析市场信息以及规避市场风险中发挥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原子化生产在市场中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在产品销售主要靠蟹农自己闯市场的“单兵作战”时期,大公圩地区河蟹市场认可度很低,竞争力弱,河蟹捕捞上来后纷纷被贴上其他地区的知名商标进行销售。此外,因为仅仅是初级产品的销售,比较效益很低。而如果实现了生产、加工和销售的一体化,则会较大幅度地增加市场份额以及收益。解决这一问题的基本出路就是组织创新,通过组建专业化的渔业公司/企业,延长河蟹生产行业的产业链。

其次,组织化是开发生态产品和打响河蟹品牌的实际需要。在传统社会,“酒香不怕巷子深”,而现代社会则“酒香也怕巷子深”。发展现代生态产业,没有媒体的宣传和品牌的推介,很难在市场上立足。大公圩河蟹在扩大市场半径过程中就遭遇了近在咫尺的“对手”——毗邻圩区的“固城湖”螃蟹和毗邻上海市场的“阳澄湖”大闸蟹。毫无疑问,个体蟹农无法拓展本地河蟹的发展空间,也无法实施河蟹品牌的知名化战略。实践证明,正是组织化而不是原子化力量实现了销售市场的开拓与河蟹品牌的打响。水产品市场放开后,集购、运、销一条龙的经营合作组织应运而生,并在20多个城市设立销售窗口40多个(当涂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2012: 365)。县水产协会发挥了非常关键的作用。水产协会是全县最大的水产龙头企业和最大的河蟹企业组织,下设5个基层分会,其中4个分布在大公圩地区,分别是塘南生态养殖分会、马桥水产营销分会、大陇养殖分会、乌溪河蟹苗种养殖分会。水产协会在全国大中城市推介河蟹品牌,打通市场销售渠道。以马桥水产营销分会为例,该协会已在京、沪、宁等大中城市建有100多个水产品营销窗口。同时,水产协会还设有驻沪办事处,专门负责拓展水产销售市场以及宾馆、酒楼等河蟹消费市场。2009年,会员销售额达到5.3亿元,利税5200多万元(2010年9月7日,县水产局调查资料)。此外,大公圩地区河蟹的商标注册,无公害、绿色和有机河蟹的资格认证,以及河蟹的出口创汇,都是渔业公司和水产协会等组织化力量努力的结果。

最后,组织化也是维护市场秩序的关键力量。20世纪90年代,大公圩地区的河蟹相当一部分是由当地小贩收购和销售。小商贩的行为很多都是短期的,在收购河蟹时常常对蟹农压价,而在市场销售端又存在以次充好、短斤缺两的现象。这样,在市场上特别是外地市场上就会导致信誉缺失,最终损害的是整个河蟹产业的利益。而水产协会/渔业公司等组织成立后,更注重品牌效益和长远发展,有效遏制了投机倒把等缺乏诚信的行为。这不但规范了市场秩序,保护了蟹农的经济利益,更重要的是树立了大公圩地区的河蟹信誉和品牌,有助于河蟹产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2010年9月,县水产局调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