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天权

《唐代买卖制度研究》是在韩伟的博士学位论文基础上增改修订而成的。本书研究唐代买卖制度,既从唐代官法之律令制度角度做了有益的考察,又将注意力更多地放在对买卖制度之乡法即有关买卖交易的民间习惯或规范的考察上。而买卖乡法的考察主要来源于作者对当时数百份内容完整的买卖契约文书的分析与提炼。中国历代留存的契约文书数以千万计,仅仅是唐宋时代的买卖契约,数量就极为可观,可惜不少有缺失、存疑之处。这些契约文书大多是百姓日常生活中交易的记录,它们更多是具体的、特殊的,而不是普遍的、一般的,因此契约文书是否可以作为法律史学研究的材料,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很显然,以国家主义的法律中心论来看,即把法律特别是把国家以合法的立法程序制定颁布的成文法律规则,视为社会有序和发展的前提(在中国古代则是以皇帝名义颁布的律令),则民间的契约文书当然不能被纳入“法律”的视野。好在如今学界对这种法律中心论的认识已经发生了诸多变化。研究者一方面从法律多元的角度,强调了社会中有效“法律”的不同层面;另一方面,也认识到真正的法律其实是人们在行动中产生的自发秩序的安排,它可能是源自于历史、情感抑或民族精神,如萨维尼等历史法学派学者所论述的,也可能是源自于人们的经济理性,如近年来的法律经济学所揭示的。对复杂的社会现象,作者更愿跳出学科划分的限制,回归社会本原的真实之中。如是,则民间契约文书作为中国法律史研究的材料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有其必然性,因为中国历史上的契约文书在百姓生活中发挥着远非今人所能想象的功能,它既是权利归属关系的证明,又是诉讼中证明案件事实的有力证据,更是反映财产流转关系的最重要的规则载体。物权靠它,债权靠它,司法证据同样靠它,中国百姓的日常生活都要靠它。契约文书在传统中国,绝不是单纯西方民法意义上的债与合同,它既是一种法律文书,也是私家档案,还是中国土地私有制及财产私有制历史演进的原始资料和物质载体。买卖活动涉及财产的流转与物权的变更,既包含债权关系,又有物权关系,这些都反映在契约文书中,故“买卖契约文书”无疑应是首选的材料。

正是基于这样的理论思考,作者超越了传统法律史通常只对国家律令制度的关注,而将研究的触角伸入到更为广阔的社会规范中,从中梳理、钩稽,分析探讨了涉及买卖交易的担保、违约、先买权等诸多规范,并从法学的角度,研究了这些民间规范的内在构造及法律文化内涵和意义。殊为不易的是,作者尝试进入其内在精神、价值的层面,分析制度背后的文化机理。如对于构成买卖习惯法效力之“报”的分析,体现出某些创新性。当然,这些规范并非唐代买卖制度的全部内容,或者说,相对于唐代十分多元的买卖制度体系而言,这一研究肯定存在涵盖不周之处。不过,唐代规范买卖的制度本身就是粗疏的,因为中国传统法重视实在的经验而不善于进行理性抽象,重视家庭伦理而不轻言权利义务,故有民事生活的规范却没有民法典的制定与民法概念的抽象,这使得类似买卖规范这样的传统民事法看起来确实不是那么严密与精确,但在实际生活中,它又的确是有效的。

该著作的考察侧重有关买卖契约材料的整理和分析,对于其内在的法学学理的思考存在着显著的不足。作为一项法学专业的研究,深入解读制度规范的历史生成及法律构造,进而揭示其内在的规律性,应该是更为重要的工作,而不是简单地将买卖契约等史料作分类编排,或进行形式化的归纳。此外,从更宽的视野看,买卖作为一种进入了贸易文明的人类社会所共有的交易形式,对西方买卖法的历史演进与当代发展作必要的考察,并与唐代的买卖制度进行深入的对比是十分必要的,该著虽然对此已经进行了初步的比较,但作为一种比较法的研究,其意欲达到的目的显然还未能完成。这些不足,都应该成为作者未来继续努力的方向。

读韩伟的书稿时,适逢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欧亚“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构想”之时,作为涉及古丝绸之路上买卖法律规范的一项历史研究,本书做了史学、制度、习俗上由旧而新的历史接续的考察。时代虽然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但法律制度涉及人情事理等经久不变的因素,仍然值得今天认真对待。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程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