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球语境与本土话语:中国多民族文学论坛十年精选集
- 汤晓青主编
- 2022字
- 2020-08-29 09:11:03
一 中华多民族文学史观的法理基础
文学史,是在一定的文学史观念指导下对文学发生、发展历史的客观叙述。虽然在文学史的书写中,书写者有充分的个人知识话语表达的自由权利,而且,作为个人知识话语建构的文学史也可以有不同的表达观念和对文学史的多种理解与阐述,但文学史毕竟属于历史学中的专门史范畴,“它是一种国家建构”。国家建构的发生、发展与完善是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因此,文学史的叙述必须以体现国家发展的客观历史与客观现实的科学文学史观作为指导。也就是说,当我们把文学史的书写作为国家建构的时候,它应该以国家发展的客观历史和现实、体现国家历史与现实利益的国家根本法为基础,从而使其叙述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
从梁启超的“合汉合满合蒙合回合苗合藏组成一大族”的多民族国家构想,到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在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宣言中提出的“五族共和”,到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第六章“民族政策”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直到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第三条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可以说,对中国汉族之外的其他民族在国家各民族中平等身份的确认,伴随了中国现代国家建立的全过程。而且,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称《宪法》),也经历了从“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各民族主体地位的确认,到对“各民族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历史贡献的确认的进步过程。
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序言”中指出: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段是《宪法》的首句,关键词是“历史”“文化”“各民族”“共同创造”。这里强调的是历史文化层面上中国的形成过程(时间的“悠久”)、创造的主体(各民族)、创造的属性(共同)。“这可以理解为,我国现有的56个兄弟民族,以及在中国悠久历史与辽阔版图上曾经出现过的其他民族,都曾为今天的中华民族拥有的辉煌文明做出过贡献。”
第二段的关键词是“各族人民”“统一”“多民族国家”,这是在国家构成成分的层面上界定了作为独立的主权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缔造”主体是“全国各族人民”,其“缔造”的结果不是单一民族国家,而是一个“多民族国家”。“统一”则界定了国内各民族与国家(中国)的关系特征。这里,主体的“缔造”行动与结果之间的关系可以解释为一种因果关系,即正因为全国各民族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缔造”者,所以,各个民族在国家内都具有主体地位。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才成为一个由“多民族”组成的统一的民族共同体 -现代主权国家。
第三段将“历史”“文化”的“悠久”和“多民族国家”看成“各民族”“共同创造”的“成果”,并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进行了“确认”。这实际上赋予了“各民族”“共同创造”的“历史”“文化”“悠久”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神圣不可动摇的法律地位。至此,中华文化“多民族”“共同创造”的历史终于获得了国家根本法的确认和法律保障。
不仅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还明确了国内各民族间的关系以及国家在对待民族关系问题上的原则立场:“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民族平等不仅表现在各民族在权利和义务上的平等,还表现在各民族文化地位的平等。具体说,就是以历史主义的态度,公正、客观地认识历史上各民族文化对中国文化发展的贡献,这其中自然包括各民族文学地位的平等和对中国文学的贡献。
宪法(constitution)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是据以制定其他法的法律基础。这是“我们在中华多民族文化的基点上,重新确立自我文学史观的前提”。中国文学发展的历史是中华各民族创造的“光辉灿烂的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历史事实是《宪法》立法的客观事实依据,同时,《宪法》也为中华多民族文学史观的确立提供了法理基础。需要指出的是,《宪法》中明确指出的“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以及“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不仅是文学史研究的法律基础,也是作为国家建构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应该遵守的最基本的法律原则。事实上,20世纪中叶以来,历史学、民族学、文化学等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中对中国各民族历史文化的研究以及各民族对中国历史发展的贡献研究所取得的突出进展,完全可以看成《宪法》之法律规定在社会科学领域的具体实践。只不过,同是作为具有国家意识形态属性的中国文学史,在这方面明显落后于社会科学其他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