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博彩公司与博彩中介人及博彩中介人之合作人的关系

一 博彩公司与博彩中介人之合同

博彩中介人是指在娱乐场推介幸运博彩的人,其工作是给进行博彩活动的客人各种便利,尤其是在交通运输、住宿、餐饮及消遣等方面,从而收取由博彩公司支付之佣金或其他报酬参见第16/2001号法律第2条第1款第6项。

博彩中介人之活动须领取准照且须受政府之监察,同时,为了娱乐场的工作,博彩中介人尚须在其提供服务之每一博彩公司作登记后,方可从事该业务,而这登记,亦须同时获得博彩监察协调局的许可。此外,博彩公司就有关博彩中介人及其行政管理机关成员和博彩中介人之合作人(简称“合作人”)在娱乐场开展之活动,以及就他们是否遵守法律及规章规定向政府承担责任。为此,博彩中介人的活动同时受政府及博彩公司的监管。

政府应对博彩中介人的数目作出严格的监控,每年均会定出获准为每一博彩公司服务之博彩中介人之最高名额,而每年每一博彩公司也必须将预计在翌年内为其服务之博彩中介人的名单连同其身份资料送交博彩监察协调局(以下称“博监局”),以便由政府核准参见第16/2001号法律第23条。

根据第6/2002号行政法规,博彩中介人须按照其与博彩公司订立的合同从事业务,合同必须采用书面方式订立,一式三份,有关签名须经当场公证认定。之后,博彩公司须于15日内向博监局送交合同的一份正本、合同的所有补充文件的副本,以及与博彩中介人有关的涉及澳门币100万元或100万元以上债务的其他文件的副本或涉及支付上述金额的其他文件的副本。

在送交上述的补充文件及其他文件时,应附具一份由博彩公司法定代理人或可行使博彩公司负责权的董事签署的声明书,签名及其身份须经公证认定按《公证法典》规定以法定公司的登记资料确认其身份及由公证员认定签名。,声明书的内容为博彩公司以名誉承诺声明有关文件所载资料及信息均真实无讹,并为最新资料,且该等文件属正本的副本。

合同的条款方面,需要包含:协议的佣金或其他报酬的数额及支付方法,但须遵守经济财政司司长以批示所定之佣金或其他报酬的上限根据第83/2009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第27/2009号行政法规修改的第6/2002号行政法规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一、博彩中介佣金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博彩中介业务报酬不得高于投注总额(net rolling)的1.25%,不论有关计算基础为何。二、为适用上款规定,任何由承批公司/获转批给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或境外直接或透过尤其是承批公司/获转批给人出资的公司或与承批公司/获转批给人存有集团关系的公司而间接给予或提供予博彩中介人的奖赏、服务或其他可作金钱衡量的利益,又或对之作出的慷慨行为,均推定为具有报酬性质。三、对上款所指的利益、奖赏、慷慨行为或服务作金钱衡量,应以给予该等利益、奖赏、慷慨行为或服务时市场所采用的商业价值和实践作为参考。四、第一款所指的上限,适用于所有在现在及将来支付的佣金或报酬,即使有关的佣金或报酬是根据本批示生效前已签订的合同支付亦然。五、不符合上指上限的博彩中介合同应作修改,行文内容应符合第6/2002号行政法规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要件。六、合同经修改后,其一份副本应最迟于今年十月一日送交博彩监察协调局。七、承批公司/获转批给人负责提出适当的修改合同建议及促使有关合同文件获得签订,以及随后将副本送交博彩监察协调局。八、承批公司/获转批给人须最迟于每月十日向博彩监察协调局送交一份详细列明于上一月份支付予每一博彩中介人的佣金或其他报酬数额的报表及已作就源扣缴的税款的报表,并附同核实有关计算所需的一切资料。”;博彩中介人可在娱乐场从事业务的条件及方式,尤其是有否分配专用的场地;应提供的担保金及担保,以及提供的方式;博彩公司及博彩中介人承诺放弃特别法院管辖并接受澳门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