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金融管理局

金融管理局参见第18/2000号行政法规。(AMCM)是具有行政、财政及财产自治权之公法人,且为具有法律人格之公共机关。其前身是1980年设立的澳门发行机构参见第1/80/M号法令。,为一公共企业类似我国内地的事业单位。,后来根据需要改为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参见第39/89/M号法令。,具有货币发行权。在我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8条澳门元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货币,继续流通。澳门货币发行权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货币的发行须有百分之百的准备金。澳门货币的发行制度和准备金制度,由法律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授权指定银行行使或继续行使发行澳门货币的代理职能。的规定,澳门货币发行权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授权指定银行行使或继续行使发行澳门货币的代理职能。早在1905年,通过与大西洋银行签订的代理合约,传统地将该权赋予该银行至今。在1995年10月15日后加入中国银行澳门分行一同发行,硬币则由澳门金融管理局负责发行。

兑换店是博彩经营中比较重要又与金融管理局有关的部门,因此,亦需要作一介绍。兑换店应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之形式设立;兑换店之股票应为记名股票或须作登记之无记名股票;兑换店于设立时及存续期间内之公司资本不得低于澳门币100万元;在设立时,公司资本应全数认购并以现金缴付,且至少将有关金额之一半存放于澳门金融管理局或其他机构作为担保,当出现任何状况时,由澳门金融管理局先动用。但澳门金融管理局可以许可有关存款于获准之业务开展后提取。

兑换店的管理非常严格,其日常交易账目的记录方式受金融管理局监督,亦要按金融情报办公室的指引作出交易行为。股东出资额之让与或以任何方式之转让,须经澳门金融管理局预先许可。

在名称或商业名称使用方面,明文“禁止未获许可之任何实体在其名称内加入或在从事业务时使用明示或暗示所营事业为本法规所规范之业务之字词或词语”第38/97/M号法令第6条“名称或商业名称之使用”:“禁止未获许可之任何实体在其名称内加入或在从事业务时使用明示或暗示所营事业为本法规所规范之业务之字词或词语。”。否则,可能符合澳门《刑法典》第322条第b项“职务之僭越”所描述的犯罪行为澳门《刑法典》第322条“职务之僭越”:“作出下列行为者,处最高二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罚金:a)明示或默示自己具有公务员或公共保安部队成员之身份,而在未经许可下,执行公务员或公共保安部队之职务,或作出公务员或公共保安部队成员本身之行为;b)不拥有或不具备法律要求从事某一职业所须拥有或具备之某一资格或某些条件,明示或默示自己拥有或具备此资格或条件,而从事该职业;或c)获正式通知被撤职或停职后,继续执行公共职务。”

在经营场所方面亦有限制:不能随便找一个地方开业,场所的所在地及设置等亦须获批准,否则不会获准开业,而分店及兑换柜台要求亦是一样。还有需要以公众易见之方式,标明外汇牌价、佣金及其他负担以及有关之计算基础,发出兑换收据等。每笔交易都要以法律认可的形式记录下来,交予监管当局查看,或保存相关交易记录。

按照第38/97/M号法令,属澳门金融管理局监管的获准在博彩娱乐场所内经营兑换柜台之本地区机构有6间:澳门博彩股份有限公司、威尼斯人(澳门)股份有限公司、永利渡假村(澳门)股份有限公司、银河娱乐场股份有限公司、新濠博亚(澳门)股份有限公司及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但他们可以通过行政长官的批准开设多个兑换柜台。

如时任行政长官何厚铧在2005年1月5日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50条第4项规定的职权,并按照9月15日第39/97/M号法令第9条的规定,命令公布第3/2005号行政命令,“威尼斯人(澳门)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称为Venetian Macau, S. A.)获许可以自负风险形式,在名为“金沙娱乐场”的幸运博彩经营地点,除第15/2004号行政命令及第33/2004号行政命令许可经营的7间兑换柜台外,又增设了3间兑换柜台。但威尼斯人(澳门)股份有限公司仅可在兑换柜台进行以下交易:①买卖外地的法定流通纸币及硬币;②购买旅行支票。有关经营业务的特别条款由澳门金融管理局按照第38/97/M号法令订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