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以为行为造成了恶劣影响就一定会构成犯罪,弃家逃跑成笑话

案例背景

范某在网络上结识了网友申某,经过一段时间的交流并且互发照片之后,范某觉得申某既漂亮又懂自己。范某对申某非常心动,于是展开追求。因为申某也对范某比较中意,所以在范某的不断追求下,申某答应了范某的请求,两人成了男女朋友。在之后的日子中,两人感情不断升温,并约定在现实中见面。

到了约定的日子,两人来到了某公园,一边增进感情一边逛公园。半天下来两人都比较累了,但感情却越加浓厚。二人走到僻静处准备坐下来休息一下。休息的时候,二人坐在一起,范某握着申某的手,情不自禁地抱住了申某并亲吻了起来。二人正值青年,男女之间相互吸引,身体上的反应和内心的冲动促使二人之间的情绪越发强烈,情到深处竟然翻滚到旁边的草地上发生了性行为。这段期间公园里游人不断经过,有的带着小孩子路过,看到二人的场景连忙带着孩子逃离,有的人在旁边不断谴责,但这都被这一对情侣忽略了。直到二人冷静下来,他们才发现引起了围观并受到大家的谴责。羞愧之下,二人赶紧逃离了公园。

接下来的日子里,范某魂不守舍,回想到自己的行为如此恶劣,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可能构成了犯罪,害怕警察会来找他,追究他的责任。想来想去,他决定逃离本地。于是,范某辞掉工作,变卖家产,买了火车票逃到外地。但殊不知他根本没有构成犯罪,反而离家出走后却受到了邻居的关注,继而范某的事情也被人传开,大家都议论纷纷,对范某表示耻笑。

律师分析

范某和申某当众性交的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会在道德层面上受到谴责,但不构成犯罪。我国刑法遵循的是罪刑法定原则,其内容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我国刑法中认为犯罪的实质在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但对社会危害性的认定也要与“刑法明确规定”这一形式标准相统一。由于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关于公然性交罪的规定,因此在公共场合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属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当然,尽管这样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犯罪行为,但毕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要在道德层面上予以严厉的谴责。但范某以为自己构成犯罪而弃家逃跑,既受到了众人的谴责和笑话,还放弃了自己的工作,这对于个人来讲是不值得的,究其原因在于对法律的不了解。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犯罪与违法是两个概念,违法概念的范围较犯罪大。范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如果行为违反刑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也是构成违法行为的,但对应的处罚较刑法轻。

另外,范某的行为可能接近的犯罪罪名为寻衅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但范某的行为主观上不具有起哄闹事的意图,客观上也没有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因此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温馨提示

行为造成恶劣影响不一定构成犯罪,犯罪的构成要件具体要遵循刑法中的规定,刑法中规定的是犯罪行为,刑法中没有规定的就不是犯罪行为,不能仅仅凭借自己的判断就定罪量刑,必须依照刑法来判断。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