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别让不懂法害了你:违法犯罪篇
- 荣丽双编著
- 13字
- 2020-08-26 14:13:08
第二章 刑事处罚的种类及运用
14.不知累犯处罚更重,出狱后碍于哥们义气“重出江湖”
案例背景
初中时,李全意外结识了社会上的小混混张虎,并被其所描述的“无忧无虑”的生活所打动,于是不顾家人的劝阻,决定放弃学业,投奔张虎。李全自入伙后,经常跟着张虎等人去收保护费、打架,但都没有出过什么大事,最多就是在看守所待几天,就又出来了,所以李全对此早就习以为常了。满十八周岁后,李全觉得这几年也混得不错,认为自己应该独自出去闯荡了。于是,李全向张虎说明了去意,并允诺张虎,若他日后有事需要帮忙,自己一定在所不辞。
离开没多久,李全身上的钱就快花完了,心想自己还没有闯出什么名堂,这时候绝对不能回去。一天晚上,李全喝酒后在回租住屋的路上,眼看从一辆出租车上下来一个打扮得挺时髦的女孩,于是就打起了她的主意。趁昏暗无人,李全拿起一根木棒就打中了那个女孩头部。见其倒地后,李全过去拿了包直接就走了。第二天,睡梦中的李全被派出所的人带走了,经指认后,他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李全坐了三年牢,赃款全部归还受害人,还被判处罚金。在监狱的滋味真不好受,李全心中暗自发誓以后绝不干这种事,再也不要体验这种失去自由的感觉了,得不偿失。
三年后,李全出狱了,张虎听说后,就想办法联系上了他,两人说到曾经一起混的日子,还有现在的种种心酸,都十分感慨。最后张虎提出,想让李全帮他个忙,一块儿去教训一下某人。李全心想这不和以前一样嘛,应该也坐不了牢,再加上曾经的允诺,就答应了。结果李全在与人厮打的过程中,将人打成轻伤。李全因此构成累犯,从重处罚,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他再一次踏进了监狱的大门。
律师分析
李全在答应张虎帮忙时的想法是错误的,是否要坐牢,不仅要看行为人的行为,也要看法律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再加上李全在离开张虎前没有很严重的行为,因而并未真正尝到坐牢的滋味。但是他在年满十八周岁后,就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的责任,不会再因为年龄而有任何从轻、减轻的情节。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该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即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构成累犯,还有另外两条限制,就是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出于故意,且犯前罪时行为人已经年满十八周岁。本案中,李全在犯抢劫罪时已经年满十八周岁,且主观上出于故意而实施犯罪行为,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后来,在刑满释放后,又伙同张虎将他人打成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李全因此构成累犯,在后罪中,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对其从重处罚。
李全本不愿再入狱,结果出于“哥们义气”,和朋友张虎一起去教训别人,不料构成犯罪。更没想到,因为自己犯有前罪,出狱不足五年会构成累犯,更要从重处罚。因为不懂法,李全又一次害了自己。
法律是公正的,它有自己的价值衡量,不可能罔顾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而将“哥们义气”纳入其框架内,亦即人们在行为时,不能为了“哥们义气”而损害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
温馨提示
法律是行为的底线,我们无论在做什么事情时,都要遵守法律,以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尤其是那些已经因为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更应行为谨慎、洁身自好,学会保护自己,慎重对待“哥们义气”,把握好度,切莫让其毁了自己。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第三款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