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吗?

现实困惑

李某与丈夫结婚后有夫妻共同财产平房10间,其中5间出租给他人使用。李某的丈夫每月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后拿去赌博,李某分文未得。为此,夫妻产生矛盾。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对10间平房进行平分,分得的部分由自己出租并收取租金。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答疑

在以前的法律规定中,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只有在夫妻共同共有关系消灭时,才能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本案中,李某并没有提出解除婚姻关系,只是起诉与丈夫平分房产。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当事人不得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夫妻财产关系与双方的人身关系密不可分,这种财产关系只能因结婚而发生,因配偶死亡或离婚而终止。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约定共同财产的归属,能否达成协议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领域,不是法院依据职权调整的范畴。至于夫妻一方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法律规定了其他救济途径,如《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因此,权利受到侵害的一方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主张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出台后,其中第四条规定明确了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不可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两种例外情形:其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其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因此,本案中李某的丈夫用夫妻共同财产即收取的租金去赌博,属于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应当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对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婚姻法》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法理荟萃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规定了两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对维护相对弱势的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极其深远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