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能否代替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女儿提起离婚诉讼?

现实困惑

李某因长期受到丈夫牛某的虐待而精神失常,李某的父亲看着自己的女儿遭受折磨,心里异常难受,他能代替女儿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牛某承担赔偿责任吗?

律师答疑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夫妻一方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应当由配偶担任监护人。本案中,李某是精神病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她的丈夫牛某虽有监护资格,但因为这是离婚诉讼,牛某自身为被告,且李某的精神失常完全是牛某一手造成的,显然不能让牛某担任李某的监护人。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应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因此,李某的父亲可以代为提起和参加离婚诉讼,以保护李某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七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民法通则》

第十七条第一款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第十八条第三款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法理荟萃

监护人制度是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权利与人身权利的制度,是法律对这一群体设立的专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