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内容应该被记载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书中?
现实困惑
2014年3月,杜某、冯某以及薛某三人共同成立了一家销售汽车零配件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为60万元,三人各自出资20万元。通过向朋友咨询,杜某得知,为了保护股东的权益,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那么,杜某想要得知,哪些内容应该被记载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有的出资证明书中呢?
律师答疑
出资证明书是证明股东出资额的合法凭证,是保护股东合法权益的证明凭证。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公司名称;(二) 公司成立日期;( 三) 公司注册资本;( 四)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本案中,杜某、冯某以及薛某出资的销售汽车零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成立了,所以在出资证明书中应体现以上五项内容并加盖公司章,体现证明书的合法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公司名称;
(二) 公司成立日期;
(三) 公司注册资本;
(四)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法律解读
《公司法》第三十一条是关于股东出资证明书的规定。其中的成立日期,即公司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注册资本,即股东实缴出资的总额。此外,只有公司盖章后,出资证明书才产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