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民法总则实用问答
- 《最新民法总则实用问答》编写组
- 577字
- 2020-08-26 14:22:58
32 宣告死亡撤销后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答:民法总则第五十一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第五十三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宣告死亡撤销后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对原配偶的婚姻关系。与《民通意见》第三十八条相比,本条增加了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婚姻关系的除外情形,体现了对婚姻当事人意见的尊重。(2)对子女的收养关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3)对恶意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4)对依法继承其财产的人。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应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