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绪论
- 中原地区中华古代文明发展史
- 吴汝祚
- 8470字
- 2018-12-17 16:34:09
史前时期的人们,在中原这块土地上,进行生产等各个方面的活动,创造了灿烂的文化。从考古学的角度来看,大家所熟知的仰韶文化,中原是其主要的分布区域,而渭河流域也是其主要的分布地,因此,有必要把这两个地区联系起来,对仰韶文化进行分析研究,才能较全面地来认识它。以下各章,有与此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也照此办理,不再赘述。
第一节 自然环境
自然环境的优劣,对史前人们来说,尤为重要。优越的地理条件,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们生活的理想地点。这里有必要对中原和渭河流域地区的生态环境,作简要的探讨。
中原和渭河流域居黄河中、下游的黄土地带。当今,以河南来说,平原、盆地和河谷约占全省面积的56%,丘陵地区约占18%,平原主要是黄淮平原和南阳盆地。黄淮平原位于华北大平原的西南部,土地肥沃,平原的北部多沙丘和黄土岗地。境内河流众多,属黄河和淮河的支流,有洛河、伊河、沁河、洪河、颍河、涡河等。豫西山地为秦岭向东延伸的余脉,有崤山、熊耳山、外方山和伏牛山等。
这地区属于暖温带半湿润的季风气候,年平均气温为12~16摄氏度。年平均降水量为500~900毫米。渭河流域大体与此相似,其中从潼关到宝鸡之间的渭河两岸,土地肥沃,素有秦川八百里粮仓的美称。
上述是当今中原和渭河流域自然环境的简况。那么,在距今五六千年前的史前时期的自然环境是否与此相似呢?从半坡、姜寨等遗址出土的动物骨骼分析,虎、熊、猕猴、麝以及鸟类中的雕等骨骼的出现,说明当时遗址附近有一定面积的森林覆盖着。田螺、珠蚌、鲤鱼、草鱼、鹈鹕、鹤和貉等,说明遗址附近有较大的水域,河流中有较多的鱼类生活着。遗址中有较多数量的鹿、梅花鹿、獐的骨骼,说明“当时山间平地、山地和平原之间以及平原与水域之间生长着浓郁的灌木和草丛”。竹鼠广泛出现,说明临河两岸有一片片的竹林分布着。这些现象,不仅说明仰韶文化的半坡人、姜寨人,也反映了渭河流域仰韶文化的人们,是生活在有森林、竹林,河流中的水量比现在大得多,鱼类资源相当丰富,还有水草丛生的沼泽地带。他们是生活在山清水秀、草木丰茂的大自然中[1]。至于中原地区的自然环境,有学者认为“关中平原的半坡、北首岭以及邻省河南境内的下王岗和殷墟等在动物群方面所反映出来的情况”大体都相似[2]。
竹类的地域分布,“自五千年前的仰韶文化以来,竹类分布的北限,大约向南后退纬度从1°~3°”。黄河下游和长江下游各地“正月份的平均温度减低3℃~5℃,年平均温度大约减低2℃”[3]。气温要比现在的暖和些。
第二节 遗址分布
中原地区的新石器时代的遗址,主要分布在河流两岸的高地上,尤其是两条河流交汇处的高地,发现遗址的可能性极大。遗址离河流近,便于捕鱼,更重要的是有利于日常生活必需的用水供应。人们选择在高地上居住,一方面地势较高,有防潮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可预防雨季的洪水侵袭。
河流两岸的遗址分布,在向阳的一面,可以较多得到阳光的温暖,也可避风,所以多较稠密;背阴的一面,相对地说,要稀少一些。
就遗址所处的地理位置而言,多是背山面水。山水之间的平地,可供农业生产之用;山上树木丛生,是天然的好猎场;山上的树木还可以源源不断地供应建筑用材和燃料。如对渭河流域的关中西部地区,在邠县、长武、旬邑、乾县、永寿、礼泉、咸阳、兴平、周至、眉县、武功、扶风、岐山、凤翔、宝鸡等地进行考古调查,发现仰韶文化遗址95处。这些遗址主要在渭河北岸支流的下游地区[4]。这个地区南据秦岭,北依黄土台塬,群山西合,平原东开,土地肥沃,对农耕、渔猎十分有利,是仰韶文化人们相当理想的住地。可惜这些遗址,有的遭到严重破坏,给我们分析研究带来一定的困难。虽然如此,总还有线索可供我们思考。如渭河支流的后河与横水河汇合处的高地上,有仰韶文化中期的岐山西原子头遗址,面积约16万平方米,围绕它的有岐山的蒲家沟、巩寺、徐家河塬、庙底、东原子头和曹交陵等遗址,面积都在2万平方米以下;到了仰韶文化晚期,就在同一地域的岐山柳沟遗址,面积为18万平方米,围绕它的有岐山的底寺南、鲍家庄、拐沟、任家沟、东坡、姚家底等遗址,一般面积多在两三万平方米以下,而任家沟遗址的面积则有12万平方米:其中西原子头和柳沟两遗址,都可能是这地域内不同时期的中心聚落遗址,在面积上后者大于前者;其周围遗址的面积,也是后者的面积较大。从这种变化现象中,折射出仰韶文化中期到晚期社会结构可能有所发展。
在咸阳发现的尹家仰韶文化遗址,面积达120万平方米,比上述的西原子头和柳沟两个中心聚落遗址还要大六七倍以上,这是怎么回事呢?我们参照渭河上游秦安大地湾仰韶文化遗址,面积达110多万平方米,从发现的遗迹分析,认为是“城乡最初分化的开始”[5]。在渭河下游的华阴西关堡仰韶文化遗址,面积约百万平方米。这三座遗址面积都在百万平方米以上,又分布在渭河的上、中、下游地区内,尹家和西关堡遗址的性质,有可能与大地湾遗址相似。如此大型遗址的社会地位,应高于中心聚落遗址。这就形成三级的社会结构,有似都、邑、聚三级社会结构的雏形,开始出现城乡差别、城乡对立的格局。
第三节 聚落布局
从新石器时代聚落的布局看,人们在选择好聚落的地点后,就规划居住区和墓地等的位置,其中居住区的位置,可以说是其重点。目前裴李岗文化时期的考古资料,以河南新郑市唐户遗址发掘居住房址63座为典型,它的布局也较明确,但与居住区相配套的设施的地理位置,目前了解甚微。这遗址位于潩水河和九龙河汇合处的夹角台地上,潩水河从遗址东部自北向南、九龙河从遗址西部自西北向东南环绕流过,两河交汇后,继续南流。这遗址的面积为140万平方米,是迄今这一考古学文化中最大的了,其中属裴李岗文化的只有约30万平方米。
唐户裴李岗文化遗址内,居住房屋的布局,目前了解的基本呈西北—东南,可分为南北两组。北边一组有房址18座,以面积最大、南北向的F46为中心,其外围有F39、F40、F45、F47、F50等5座房址的门向基本朝向F46。此外,F35、F36、F37、F38、F41等房址的门向,基本朝南,呈环状分布于F46的前方,具有内向凝聚式布局和前排防卫的性质。南边一组共有房址16座。这一组的房址,以门向朝南的 F42面积最大,在其周围的 F24、F26、F27、F29、F34、F43等房址的门向,是朝向F42,也具有凝聚性的布局。有的学者认为“唐户遗址裴李岗文化聚落中出现的内向凝聚式布局或与仰韶时代半坡、姜寨等遗址的内向凝聚式布局有相同的渊源”。
在唐户遗址内还发现灰坑169个,多分布在房址周围。这种灰坑,有的应原为贮藏物品的窖穴,废弃后成为堆积垃圾的灰坑。
在居住址周围,发现两条灰沟(编号为G12、G13)。G12略呈弧形环绕在居住址的东侧,现已揭露长度约14米,沟残宽约0.3~0.45米,残深0.4~0.5米,其中有一处宽约0.8米的间隔,可能是出入居住址的通道。G13位于居住址的西南,已揭露长度为22.5米、沟口宽0.2~0.9米、深0.15~0.20米。这种灰沟可能是作为排水和防御的屏障[6]。
裴李岗文化之后,为仰韶文化时期。这时期的聚落遗址,以姜寨仰韶文化第一期的遗址保存得最好,它有居住区,在居住区的东、东南、东北有三处墓地,西南临河岸边有烧制陶器的窑场,在居住区的周围有数百米长的沟壕环绕,中心为一片面积约5000平方米的广场,广场西部有两条相互平行呈西北—东南走向的道路。在广场周围有5组居住房屋的群体,同时使用的房屋约100座左右,门都朝向中央的广场,即东边房屋的门向西开,西边房屋的门向东开,南边房屋的门向北开,北边房屋的门向南开。每组房屋群体有大、中、小三型,小型房屋围绕着大、中型房屋组成。在居住区外围的沟壕,是一种防御设施,“在围沟内侧每隔一定距离建有一座小型房子作为哨所。F130(即130号房址,以下同)设在东南缺口正中(实为寨门所在),F10设在东北缺口正中(又一个寨门),另一座F45设在北边凸形沟畔,可以瞭望东、北、西三面”。由此可见姜寨人对防御设施是很重视的。
说明了姜寨仰韶文化第一期遗址的村落布局后,还要进一步研究这座聚落遗址当时的人口总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社会组织等,要了解这些情况,首先要对大、中、小型房屋作一定的分析。小型房屋数量最多,多为半地穴式建筑,一般面积为15平方米,大的达20多平方米,小的仅八九平方米。如以14号房址分析,面积为近15平方米,正对门口有一个灶址。原先室内遗留下来的布置状况是:室内南边前半部摆满了各种日常用物,陶器有盆、钵、罐、甑等11件,石器有斧、铲、磨棒、球等6件,骨器有镞、笄各1件,还有装饰品等。房址的北边被12号房址打破,室内剩下的只有北边宽1.5米左右的一块,若把被破坏的部分估计进去,充其量只能容三四人睡卧。又如46号房址,面积近10平方米,室内正对门口处有一个灶址,东部和西南部的居住面上放置大量生活用具,有尖底瓶、钵、罐、盆、瓮等陶器15件,东侧有两个土墩,剩下的只有西侧和靠后的约三四平方米的一块,充其量只能居住三四人。又如109号房址为半地穴式圆形房址,面积8平方米左右,室内对门口处有一个灶址,西边靠墙壁处放置陶罐、陶钵共4件,石锛、磨石、陶锉各1件,室内剩留面积约5平方米,最多能住两三人。这些小型房址,一般是一边睡人,一边放置杂物,屋内生活的人们,应该是一个经常在一起的比较稳定的消费单位。住在每一所小房子里的两三人、三四人或四五人,都是一个家庭的成员。
中型房址的面积一般在20~40平方米左右,与小型房址不同之处有二:一是睡觉的地方比较宽敞,二是床位往往在左右两侧,不像小型房址只在一边。如36号房址,面积约40平方米。门内有三个灶坑的连通灶,在它的两侧各有高出居住面10厘米的土台(土床),面积都为5平方米左右,根据土床的大小,估计可睡七八人或十来个人。又如29号房址,面积20平方米,室内有一个灶坑,室内西南部及门槛附近放置生活用具和生产工具,陶器有罐、钵、瓮和器座等12件,石器有斧、尖状器、石核、球、砥石等6件,还有石墩一个和圆形黄铜片。这样,室内留下左右两片不大的空地,大约各可睡四五人,全室能住七八人或十来人。这样,屋内居住的可能是由若干家庭组成的一个家族——晚期的母系家族。
大型房屋共有5座,较中小型房屋为大(如1号房址面积为128平方米)。灶坑都是大型的连通灶,灶坑两侧都有低平的土床,面积因房屋的大小而异,为10~18平方米,可住二三十人。由于房屋面积较大,土床后面有较大的一片空地,可以容纳较多的人集会议事,举行节日庆祝活动或宗教仪式等。居住在房屋内的人员,可能是大家族的成员,特别是氏族酋长的家族成员。
姜寨仰韶文化第一期有五组大、中、小型组成的房屋群。每一座中型房屋连同围绕它的小型房屋的居民,可能是一个母系家族。由几群这样的房屋连同一座大型房屋构成的一组房屋,其居民自然是一个更大一些的人们共同体,这个共同体应是在家族之上的氏族了。由此可以推断,这个聚落由5个氏族组成。按粗略的估计,大型房屋住20人左右,中型房屋住10人左右,小型房屋住三四人,据此推算,每组房屋住的总人数当为90~110人,也即每个氏族的人数。这5个氏族的总人数约为500人左右。
姜寨仰韶文化第一期的5个氏族之间,是有着亲缘关系的共同体,这个共同体是高于氏族的胞族或部落。究竟是胞族,还是部落呢?对这个问题,学者之间有着不同的意见。有的学者认为,整个聚落是一个母系胞族的聚居地。有的学者认为,是由5个氏族组成的一个部落的聚居地,不存在胞族组织。而《姜寨》这部发掘报告的编著者认为,是由5个氏族组成两个胞族,又由两个胞族组成一个部落[7]。
有的学者对姜寨仰韶文化第一期聚落的组成,提出了再检讨,认为第一期和第二期同属半坡文化。第二期遗存应是第一期聚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把这两期合起来,才能构成一个较为完整的姜寨仰韶文化聚落。环绕中央广场四周分布的房屋,可以分为北、南、东、西4个居住区,从这4个居住区出土的陶器、彩陶纹饰分析,可分为蛙和鱼两个大集团。蛙集团是北、南两居住区人们的集团;鱼集团是属东、西两居住区人们的集团,各集团分别由诸小集团及其包含的众多家庭组成。广场内的墓地也可分为北、南、东、西四片,北片和南片是属蛙纹彩陶图案;东片和西片是属鱼纹彩陶图案。这四片墓地是与居住区相对应的,有着重要的含义。有的学者认为,姜寨仰韶文化第一期的聚落是一个部落的所在地。部落内由东、西、南、北4个氏族组成,每个氏族内有2~5个家庭,家庭内又有一些数目不等的对偶小家庭。最大的房屋是部落首领及其家族成员的住所,也是部落首领的议事中心。每个居住区内的大型房屋是氏族酋长及其家族成员的住所和氏族会议的场所。每个居住区内的中型房屋,是家族长及其成员的住所[8]。
半坡遗址的居住区约有3万平方米,现已发掘的面积约1/5。在这发掘范围内,有一座面积为1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房址,其他40多座中、小型房址多朝向这座大型房址,形成一个不规则的半月形。围绕居住区的有防御性的沟壕,沟北为墓地,沟东为烧制陶器的窑场[9]。
宝鸡北首岭仰韶文化遗址,面积约6万平方米,居住区在北部,南部为墓区。居住区内的房址可分为东、南、西、北4组,北组有房址22座,门多向南开,西组有房址10座,门多向东开,南组有房址17座,门多向北开,东组接近断崖,绝大多数房址已遭破坏,只发现房址1座,门向西开。南北两组之间相距约100米,东西两组之间相距约60米,四周房址之间有约6000平方米的椭圆形广场。广场内发现有人们行走时留下的路土层[10]。
河南邓州八里岗仰韶文化晚期遗址,已发现东西走向的三排房址,都是地面建筑,又是相互连接组成长屋。简报编写者认为,不同氏族成员的房屋各自成排布列,不再像仰韶文化早期姜寨等遗址那样分群组环绕中心广场,而是同一氏族不同家族的房屋都坐落在同一排长屋中。这不仅表明房屋的形式结构与聚落布局从此发生了明显变化,而且说明了家族在氏族中的权力和地位得到了加强,氏族一级组织作用弱化的趋势已开始显露出来。同属仰韶文化晚期,有这样聚落布局的,如郑州大河村遗址等。所以八里岗仰韶文化晚期在聚落布局上的变化,并不是孤立的,而是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由此可见距今5500年前后,中国史前社会进入了急剧变革的新时期[11]。
仰韶文化之后,关中地区进入客省庄第二期文化时期,在陕西临潼县康家遗址,已发现房址100多座。这些房址呈东北—西南向成行排列,一排房址多的达30多间。每排房址又分为数组,每组少者两三间,多者五六间,相邻的房址共用一堵墙,窖穴在房址的旁侧,构成一个使用单元[12]。聚落内,这样的房屋布局,在河南汤阴县白营河南龙山文化晚期遗址,发现房址46座。这些房址的形状大多数成圆形,基本上是东西成排,南北呈行,门多数向南开[13]。
康家和白营等遗址的房屋布局,基本上与八里岗等仰韶文化晚期遗址的房屋布局相类似。但是康家遗址的每排房址又划分为数组。若是每排房址为一个氏族,每组房址为一个家族,每间房屋为一个家庭,则显示了家族、家庭在氏族社会中的地位已开始突出,说明康家等遗址在房屋布局上所反映的社会组织,较八里岗仰韶文化晚期遗址,又有了进一步发展。
第四节 各考古学文化之间关系问题的探讨
中原地区史前时期分布着距今七八千年前的裴李岗文化、磁山文化、老官台文化;其后,在距今7000年至5000年左右,有仰韶文化;仰韶文化之后为河南龙山文化和客省庄第二期文化。这些考古学文化,在其早晚关系上,是否有着先后继承关系,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研究;一是从历史学的角度,分析其社会发展上是否前后相继承;一是从考古学角度,分析其物质文化的演变上,是否前后相继承。若是发现了物质文化的性质上有着明显的差异,就得考虑前后这两个考古学文化之间是否有继承关系了。在这种情况下,若是都有墓葬发现,可利用出土的人骨(主要是头骨)经体质人类学家进行测量、鉴定比较,如果两者在体质特征上有异,这就表明前后居住着的是不相同的人。
中原地区的史前文化,距今七八千年前的裴李岗文化,在密县莪沟北岗遗址发现墓葬68座[14],其中60座墓有随葬品,一般有2~8件,最多的两座墓有14件;有3座墓仅有1件。如34号墓随葬器物有陶三足钵、陶壶、陶罐、陶勺和石磨盘、石磨棒等14件;其中陶三足钵有8件。61号墓随葬器物有陶壶、陶三足钵、陶罐、陶勺和石磨盘、石磨棒等14件,其中陶三足钵有9件。这两座墓,三足钵有8件或9件,都超出了当时个人需用的数量。从这两座墓出土的陶器分析,是属莪沟北岗裴李岗文化的晚期。
舞阳县贾湖裴李岗文化遗址发现墓葬300多座[15],大多数墓葬有随葬品,少的仅有1件,多的可达数十件,多为实用的生产工具、生活用具、装饰品和宗教性用品等。如第四章第一节将要提到的344号墓随葬器物有32件。其中有1件龟甲上有契刻符号,被认为可能与占卜有关。又有能吹奏出旋律的骨笛2支,等等。这位墓主人不仅随葬器物丰富,并且又有特殊意义的遗物,非同一般。
从莪沟北岗和贾湖两处裴李岗文化遗址分析,至少在其晚期已有部分人多占了社会财富。这种现象的出现,可能是反映了当时已有或正在萌发着不平等的社会产品分配,促使私有制在滋长。
在距今约6000年左右的河南濮阳西水坡仰韶文化遗址,发现三组用蚌壳摆塑的龙、虎等图像,方向基本一致,同在一条南北线上,当是一个遗迹中的组成部分。这样规模的巫术活动场所,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有了原始礼制建筑的雏形。有的学者认为磁山遗址中的卵石面和人骨架,被认为是中国迄今发现最早的“祭坛”和“人牲”。而以石磨盘、石磨棒、陶盂、陶支座为核心的“组合物”,在原始祭祀礼仪中具有原始礼器的作用。它和卵石面筑成的祭坛,共同构成中国礼仪建筑和礼制文化的源头[16]。
西水坡仰韶文化的三组蚌壳摆塑的图像中,还反映了已有一定的天文学知识,这一方面将在第十一章中作分析阐述。这时期的巫师要观察天象,具有一些基本的天文知识,是与古史传说时代的记载相符合的[17]。说明这时期的巫师已具有了专业性,也可以说是当时的“知识分子”。他们已脱离了生产,专门从事巫术及有关方面的活动,从中折射出私有制已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在距今5000多年前,郑州西山发现仰韶文化晚期的古城址,城址内发现的遗迹,有成片的居住房基址,一般为长方形的单间,也有两三间的排房。房址面积以30~40平方米的为多,也有仅10多平方米的,最大的一座达100平方米左右。建房时,有用不同数量的小孩奠基的,有用牲畜或在陶罐内放置粮食奠基的。这种不同现象,可能与房主的经济实力、社会地位有关。这座面积达100平方米左右的大房子,可能是这里最高领导者的住处。还发现有的灰坑中有人骨架,其中有人骨不全或身首异处、形态各异等现象[18],再结合城址来看,由于私有制的发展,贫富向两极分化,出现了频繁的掠夺战争,西山城址当是在这种社会背景下产生的。
到距今约4800年的河南龙山文化早期的陶寺遗址时期,由于社会生产的发展,社会财富的大量积累,并且集中到少数人手中,就产生了不同等级的社会,如山西襄汾陶寺墓地就相当典型,墓葬可以分为大、中、小三型。这将在第九章第五节中较详细阐述,在此就不再赘述了。这种等级社会的出现,乃是文明社会的一个重要的因素。
根据上述的分析,中原地区在裴李岗文化的早期由于生产力低,人们必须共同劳动,平均分配产品,这是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的生活;到了它的晚期,由于生产的发展,社会产品的增加,开始萌发了私有制;到距今约6000年左右的仰韶文化时期,私有制有了进一步发展,出现了专业的巫师,并从事天象的观测,积累了天文知识,可以说开始出现了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分工;到距今约5000年前的仰韶文化晚期,社会生产进一步发展,财富的积累不断增多,在私有制的引诱下,私欲的膨胀,掠夺他人财富的战争不断发生,为了防御外来侵略,郑州西山城址就此产生;到距今约4800年的河南龙山文化早期,出现了有等级的社会,这是中华文明的一个重要因素,从社会历史发展的观点来看,是相互连接着的。
我们再从考古学的角度分析其物质文化的演变关系。如河南长葛县石固遗址,有丰富的裴李岗文化和仰韶文化时期的遗存堆积,特别是裴李岗文化的晚期与仰韶文化早期之间有着较多的共性。从遗迹上分析,裴李岗文化的半地穴式房基址、圆形和袋形的窖穴、长方形竖穴单人墓等,都与仰韶文化早期的类同。从陶器上分析,两者都以红陶为主,灰陶极少。石固遗址的仰韶文化中的红顶钵、敛口深腹钵、碗、罐形鼎、浅盘豆等,都可在石固裴李岗文化中找到渊源关系。
石固遗址的裴李岗文化与半坡、庙底沟两仰韶文化之间,也有一些共同的因素。因此,有的学者认为,“仰韶文化的根源至少在中州大地是渊源于裴李岗文化,是在继承了裴李岗文化的许多因素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19]。
郑州大河村遗址有仰韶文化和河南龙山文化的文化堆积。石制生产工具的发展变化,在数量上是由少到多;在制作方法上是由打制或打磨兼制—打磨兼制和磨制—磨制,并且数量逐渐增加,造型规整。在生活用具的陶器上,除陶质和纹饰上有发展关系外,主要器形如鼎、盆、钵、罐、瓮、缸等,有明显的发展上的演变关系。总之,大河村遗址从早晚的关系上分析,可分为六期,第一至三期的遗物是属于仰韶文化,第四期的变化较突出,具有承上启下的过渡性,第五、六期属于河南龙山文化[20]。
由此可见,中原地区的裴李岗文化—仰韶文化—河南龙山文化,不论从历史学的角度还是从考古学的角度进行分析,都是前后相继,一脉相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