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话书林:图书馆的故事
- 吴晞
- 4115字
- 2020-08-29 12:11:50
两宋之禁书
北宋(公元960~1127)和南宋(1127~1279)史称“两宋”,向以“郁郁乎文哉”著称。两宋时期文化昌明,是历史上刻书事业空前发达的时代,也是统治者最热衷于图籍文教的王朝。但随着版印书籍的大量出现,图书的作用与影响日益深广,赵宋统治者也颁布了许多禁书法令,采取了多次禁毁措施。宋代的文网虽不似秦皇焚书之暴烈、明清文字狱之严酷,但它对两宋刻书史的重要影响也不应忽视。
一 民族斗争背景下的禁书
民族矛盾始终是宋代社会矛盾的焦点。赵宋政权从建立到灭亡,与契丹、党项、女真、蒙古等北方少数民族政权长期处于对峙状态。在尖锐的政治、军事对抗中,各王朝间互相封锁和窃取图书资料,展开了一场旷日持久的情报战。辽人曾以十倍的价格收购宋朝的图书,金人甚至不惜用千金的代价购买南宋大臣的奏稿,还使用“蜡丸”等工具偷递情报。辽、金等王朝在本国境内书禁森严,“凡国人著述,惟听刊行境内,有传于邻境者死”(沈括《梦溪笔谈》)。在这种形势下,赵宋政权对于内容涉及“边防、兵机、夷狄”之事的图书采取了一系列防范措施。
北宋初年,政府就多次颁发了禁止将有关“边机文字”传入“虏中”的诏令。随着北宋政权在军事对抗中的一系列失利,辽和西夏不断南扰,北方的边事日益紧张起来。这时的禁书令便愈加频繁严厉,其内容也更为完备具体了。如北宋哲宗元祐五年(1090)的一份诏令中明确规定:“凡议时政得失,边事军机文字,不得写录传布;本朝会要、实录,不得雕印。”(《宋会要辑稿》165册)这道诏令中还详细规定了主管禁书的机构、书籍的审查程序和管理方法,以及对违禁者的处罚办法,等等。这已经是十分成熟完备的禁书律,此后两宋历年的禁书令大都是参照这些原则制定的。
徽宗年间,北宋政权内部日趋腐朽,边防也迭现危机。这时对书籍的控制更为严格,政府三令五申,严禁违禁的书籍出境:“不经看验校定文书,擅行印卖,告捕条例颁降,其沿边军州仍严行禁止”,“无使国之机事,传播闾阎,或流入四夷,于体实大”(《宋会要辑稿》165册)。宣和年间,禁书令不仅限于国史、会要、奏章,就连文集、日录、小报等,也统统在禁印之列。可惜这一切并未能阻止金兵的南下和北宋政权的覆亡。
南宋时高宗、孝宗、光宗几朝,偏安江左,南北对峙,战事稍息,禁书令也比较缓和,只是做做官样文章罢了。宁宗即位后,韩侂胄执政,力主伐金,主战空气又起。在当时颁布的《庆元条法事类》中,又有了严格的禁书规定:“缘边事机密,凡时政、边机文书,禁止雕印”,违者要受到“杖一百”或“流三千里”的严厉处罚。只是南宋伐金一战,十几万大军溃于符离集,宋宁宗也只好杀了韩侂胄向金人求和。自此南宋政权进入了日趋衰亡的阶段,南宋后期的禁书令,也只是限制那些主战文章的刊行,甘于苟延残喘而已。
这些禁书令的颁发和实行,某种程度上固然是出于民族斗争和国防保密的需要,但其中也包括了许多对民众实行专制统治的成分。赵宋统治者认为,军国大事只能是上层统治阶层内部的事,民众根本无权过问;一旦有人敢于撰文著书议论国事,便是“肆毁时政、摇动众情、传惑天下”的“奸佞小人”,就要“严行根捉”(《宋会要辑稿》165册)。南宋的一位臣僚在一份得到皇帝批准颁行的奏章中说得很明白:“朝廷大臣之奏议,台谏之章疏,内外之封事,士子之程文,机谋密画,不可泄漏”;如果有人敢把这些内容“传播街市,书坊刊行,流布四远”,就要“严切禁止”,所刻书籍也要“当官焚毁”(《宋会要辑稿》165册)。可见在国防机密幌子下颁行的禁书令,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防范人民。
尤其在赵宋统治者苟且偷安、投降卖国的时候,就更需要大兴禁书之举,以掩盖自己的行径,压制社会民众的抗议呼声。典型的例子就是南宋的大奸臣秦桧。史载,秦桧“赞成和议,自以为功。惟恐他人议己,遂起文字之狱,以倾陷善类”;图书文字“凡有一言一字稍涉忌讳者”,都在禁毁之列(《廿二史札记》卷十六)。这样的禁例只能说是在民族斗争背景下对舆论和民众的一种镇压。
二 尊儒宗旨下的禁书
禁书非自宋始,尊儒亦非自宋始;但为了尊崇儒教而禁毁其他学说之举,却始于宋代。
从思想史上看,宋朝正处于儒家学说重兴的重要时期。五代以后,思想界一扫汉魏以来群儒衰微、释老风行的局面,诞生了汇聚佛道两家学说的新儒学——理学,先后出现了周敦颐、程颢、程颐、朱熹等理学大师。两宋的儒学一直处于支配地位和上升阶段。正是儒学的复兴,才促使雕版印书从市井步入了“大雅之堂”,开始了其黄金时期。在宋代官、私、坊所刻印的大量图书中,绝大部分是统治阶级的正统意识形态——儒经和正史,为使儒家经典得以精刊细校,两宋统治阶层“虽重有所费不惜也”(宋高宗语,见李心传《朝野杂记》),花费了大量的人力和金钱。
在这种形势下,赵宋统治者一方面不惜工本地大量刻印儒经和正史,另一方面对一切异端思想严加禁毁。北宋徽宗大观二年(1108)朝廷下诏:“诸子百家非无所长,但以不纯先王之道,故禁止之”;那些专供晚进小生“文场剽窃之用”的“程文短晷”,只有经国子监严格审查过的才可印行,“余悉断绝禁弃,不得擅自买卖收藏”(《宋会要辑稿》165册)。这是一道非常严刻的禁书令,竟然把诸子百家之书统统列成了禁书。
更有甚者,为了纯正经术,“专以语孟为师,以六经子史为习”,就连陶潜、李白、杜甫都被列入了异端,士大夫“传习诗赋”也要定罪。据叶梦得《石林燕语》记:“政和末,李彦章为御史,言士大夫多作诗有害经术。自陶渊明至李、杜,皆遭诋斥。诏送敕局立法。何丞相执中为提举官,遂定命官传习诗赋杖一百。”李、杜、陶潜遭了禁,作诗也要打板子,这样维护儒学正统,可以说发展到荒谬的地步了。
至于那些鼓动人民群众进行反抗斗争的书籍,则更是禁毁对象了。北宋徽宗年间,政治腐败,民间出现了利用宗教舆论进行宣传的印刷品。崇宁三年(1104)湖南出现了《佛说末劫经》,“言涉讹妄,意要惑众”。政和四年(1114),开封发现了伪撰的《太平纯正典丽集》,河北也在暗地流行“传习妖教”的经文。统治者如临大敌,连下严旨:“速行禁止”,“缴纳焚讫”,“当官弃毁”,“根究印撰之人”(《宋会要辑稿》165册)。
三 “党禁”和权臣禁书
“党禁”本是赵宋统治集团上层党同伐异的争斗。党禁的结果,往往是得势的一方对另一方的著作大加禁毁。宋代大规模的党禁主要有两次,即北宋的元祐党禁和南宋的庆元党禁。
北宋元丰八年(1085),神宗崩,哲宗即位,次年改年号元祐。其时高太后听政,起用司马光等旧党,尽废新法,复辟旧制,史称“元祐更化”。元祐九年(1094)哲宗亲政,改元绍圣,再行神宗新法,史称“绍圣绍述”。在这种形势下,旧元祐党人的文籍便遭到了禁毁。首当其冲的是苏东坡、黄庭坚等人的诗文,“是时书坊畏罪,坡、谷二书皆毁其版”(杨万里《棪召溪居士集》序)。至徽宗时,对元祐学术的禁毁更加严厉,朝廷明文规定:“诏令今后举人传习元祐学术以违制论,印造及出卖者与同罪”(《宋会要辑稿》165册)。蔡京等权臣以“新党”标榜,更是利用禁书来排斥异己,“自崇宁以来,京贼用事。……至于苏轼、黄庭坚之文集,范镇、沈括之杂说,畏其或记祖宗之事,或记名臣之说,于己不便,故一切禁之。购以重赏,不得收藏”(《靖康要录》卷七)。蔡京伙同其弟蔡卞之流,甚至还要焚毁司马光的历史巨著《资治通鉴》,只因有神宗皇帝的御制序文在,才没敢下手(丁特起《泣血录》、周煇《清波杂志》卷九)。当时禁书之规模可想而知。
南宋宁宗庆元年间(1195~1200),韩侂胄执政,准备兴师北伐。为此朱熹连同宗室赵汝愚等人上表弹劾。斗争的结果,赵汝愚、朱熹等五十九人遭到贬逐,理学也被斥为“伪学”而严加禁止。这就是所谓“庆元党禁”。随之而来的,便是对“伪书”的禁毁。庆元二年(1196),朝廷搜寻到了一批违禁的书籍,其中包括七先生《奥论发枢百炼真隐》、江民表《心性说》、李无纲《文字》、刘子翚《十论》、潘浩然《子性理书》,这些书当即被“合行毁劈”(《宋会要辑稿》166册)。庆元四年(1198),国子监又查获到一批“主张伪学,欺惑天下”的书籍,于是下令“追取印版赴国子监缴纳,已印未卖当官焚之”,并且要“将雕行印卖之人送狱根勘,依供申取旨施行”(《宋会要辑稿》166册)。只因庆元党禁为时不长,理学的典籍才未受到大的损失。
宋代除大规模的党禁之外,一些权臣还依仗权势,肆意禁毁文籍。其中最典型的是秦桧“禁野史”之举。据《宋史·秦桧传》载,秦桧曾以“私史害正道”为名,多次“乞禁野史”。为强行此道,秦桧动辄便将民间藏书家“所藏书万卷焚之”。宋人王明清曾叙述了家藏野史的遭遇:在“野史之禁兴,告讦之风炽”的形势下,其父王銍所著的《国朝史述》以及史稿杂记,均被迫交纳给秦桧,“悉化为烟雾”(王明清《挥麈前录》卷四、《挥麈后录》卷七)。秦桧所禁者还不仅限于野史,就连日历、起居注、时政之类的官方档案文件,“稍及于己者,悉皆更易焚弃”(《挥麈后录》卷一)。此举无疑是宋代当朝史料的一次浩劫。
四 禁翻版
所谓禁翻版,用现在的话讲就是“版权所有,翻印必究”。翻版之禁,始于宋人。宋版书中开始出现了“已申上司,不许复版”之类的牌记。禁翻版的产生是社会上版印文籍大量出现、雕刻技术已在全社会普及的结果。
宋椠本《方舆胜览》中刻有两浙转运司的一道榜文。榜云,该书的刻印者“积岁辛勤,今来雕版,所费浩瀚”;为了防止“书市嗜利之徒”以改换名目等手段编印本书,“庶绝翻版之患”,刻书人已申得官府批准,“如有似此之人,仰经所属陈告追究,毁版施行。故榜”(叶德辉《书林清话》)。
宋钞本《丛桂毛诗集解》书前有一份行在国子监的公据,是刻书人与官府之间为禁止他人翻版而订下的契约。公据云,为了维护本书的精善质量,不许其他书肆“嗜利翻版”;一旦发生这种情况,该书主人有权陈告,并要求官府“追版劈毁,断罪施行”(同上)。
从上述材料中不难看出,禁翻版已成为宋人刻书的一种禁例,并得到了官方一定的支持。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禁例,从未载入任何正规的法律和诏令,大量的官刻书中也从未有禁人翻版之例。看来,宋代禁翻版之举不过是少数有权势的书商勾通官府、垄断利润的一种做法,并非社会上通行的正规法令。尽管如此,两宋的禁翻版却为后世的版权之法开了先例。
(本文原题为《两宋为什么大肆禁书》,载《文史知识》1986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