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推行满洲刑罚(1644~1645)

入关之初,以摄政王多尔衮为首的清廷继续对旗人沿用满洲刑罚。顺治元年(1644)五月初六日,即清军入京师后的第四天,多尔衮判决了一个旗民冲突的案件并且发布了入关后第一道司法命令。正黄旗尼雅翰牛录下三人杀死一民户家的家犬。此处需要自我纠谬,由于疏忽,我在英文论文中将犬误译作“猪”(pig)。Hu Xiangyu, “Reinstating the Authority of the Five Punishments: A New Perspective on Legal Privilege for Bannermen, ”Late Imperial China, Vol.34(2)(December,2013): 32.家犬主人在抵抗过程中被射伤后告发此事。摄政王多尔衮下令将射人者处斩,对未射之人处以鞭一百、贯耳鼻。同时,摄政王下令“凡强取民间一切细物者,鞭八十、贯耳”。《世祖章皇帝实录》卷5,第58页。此案记载在《实录》中,看不到对法律的援引,但从处罚方式看,不管是对罪犯的惩罚还是新定的法律规定都遵从满洲刑罚。

顺治元年六月初九日,多尔衮谕“各衙门应责人犯,悉遵本朝鞭责旧制,不许用杖”。《世祖章皇帝实录》卷5,第61页。这一谕旨明确规定清朝应当继续奉行满洲刑罚体制中的鞭责而不用五刑中的杖刑,实际上等于宣告采用满洲刑罚体制而放弃五刑。这也说明清初沿用满洲刑罚目的不在于优待满人而歧视汉人,更大的可能是清廷希望保持、推广满洲刑罚制度。我没有找到顺治元年民人受到鞭责的案例,我所见档案中,有地方官在顺治三年(1646)将贪官或违法穿戴明朝服饰的官员拟以鞭责,但数量很少。见《内阁大库档案》,登录号:007346、006347、016862。但顺治元年六月甲戌(十八日),顺天巡按柳寅东在给多尔衮的启本中提到“盖闻帝王弼教,不废五刑。鞭责不足以威众,明罚乃所以敕法。宜速定律令,颁示中外”。这说明清廷应用鞭责之刑遭到汉官的反对。多尔衮对此积极回应,表示“鞭责似觉过宽,自后问刑准依明律”。《世祖章皇帝实录》卷5,第62~63页。若按多尔衮的意思问刑均用明律,在刑罚上自当应用明律之标准刑罚——五刑,但事情并没有如此简单。《实录》中并未明言满人问刑是否准依明律,但现存档案表明,清廷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按照满洲自己的刑罚处理旗人罪犯。故此,多尔衮所言很可能仅针对汉人。

顺治元年九月十一日,刑部右侍郎提桥启言:“五刑之设所以讦奸除乱,而死刑居二:曰绞,曰斩。明律分别差等,绞、斩互用。我朝法制罪应死者俱用斩刑。臣以为自今以后一切丽于重典者,仍分别绞、斩,按律引拟。至于应笞之人罪不至死,若以板易鞭,或伤民命,宜酌减笞数,以三鞭准一板,庶得其平。”提桥指出清廷仍按照满洲刑罚体制对拟死罪者处斩,而未按照明律区分斩、绞。他提出鞭板互换的建议则是为了追求两种刑罚之间的平衡,其建议显示清廷确实对民人实行笞、杖刑罚。多尔衮接受了提桥的建议。《世祖章皇帝实录》卷8,第86页。这说明清廷实际放弃了将鞭责用于民人的企图,并且试图平衡鞭责与板责的区别。对于死刑,确实存在对民人拟以绞刑的案子,但非常罕见,《内阁大库档案》,登录号:185037。而且对于旗人死罪人犯仍然处斩。

现存档案表明五刑受到满洲两等刑罚体制的冲击。我一共搜集到顺治元年十一月到二年六月的40件来自直省和京师的案件。除3起案件中未提到刑罚外,其余案件中只有一起直省案件提到徒刑,该案由顺天巡按柳寅东于顺治元年十二月二十日具题,见《内阁大库档案》,登录号:121311。另外36起案件罪犯受到的惩罚要么是死罪,要么是鞭责(旗人)或者板责(民人),无一罪犯被拟以徒、流、军罪。其中有2起直省案件罪犯只被处以板责。有7起死罪案件(直省2起,京师5起)中有从犯的刑罚是板责。考虑到档案保存会不完整,或许有更多的徒、流案件未能保存或者笔者未能发现,但现存档案说明五刑体制在直省受到满洲刑罚的冲击。

当时官员的建言亦可证明满洲统治者力图将满洲刑罚强加给汉人。汉官主张清廷恢复五刑的启本和题本纷纷涌向满洲统治者。顺治元年十月二十一日,刑部左侍郎党崇雅奏请清廷将死罪分为立决和监候处决两种,恢复热审、朝审和秋审制度,并沿用明律。多尔衮表示“人命至重,岂容一概即行杀戮。以后在京重大狱情,详审明确奏请正法,在外仍照明律以行”。《世祖章皇帝实录》卷10,第102页。多尔衮的回复表明他在死刑执行方式问题上只同意在各省恢复明制,而在京师则仍只有立决一种方式。即便如此,顺治二年二月初五日,户科给事中郝杰又奏请恢复秋后处决之制,说明明制之恢复确实需要一个过程。次日刑科都给事中李士焜奏言:

古帝王制律,轻重有伦,情罪允协。今者律例未定,止有杖、决二法。重者畸重,轻者畸轻。请敕部臣早定律法,务期援古酌今,详明切当,分别杖、流、绞、斩之例。凡有罪者先期具奏,必俟宸断遵行,则法得其平,而刑当其罪矣。


李士焜的奏言表明清廷当时对汉人只用杖、决(死罪)两种刑罚。这实际上是满洲两等刑罚方式(死刑和鞭刑)的变通。李士焜希望清廷赶快修律,并且特别强调清廷应该按照五刑来区分刑罚之轻重。清廷对此积极回应,下令尽快修律。《世祖章皇帝实录》卷14,第126页。

不过,清廷依然实行二等刑罚。二月二十三日,原任淮扬道参议杨槚奏言:“立国之初,定律为先。乞敕法司衙门酌古准今,按罪定刑,务令斩、绞、流、配各分其等。”皇帝下旨“著所司酌行”。《世祖章皇帝实录》卷14,第129页。所奏全文可见《皇清奏议》卷1, 《续修四库全书》第473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影印本,第21~22页。三月十五日,山西道监察御史廖攀龙敦请速修新律并特意强调尽快恢复五刑的重要性:

夫刑本不得已而用之者也。明律有笞、杖、徒、流、绞、斩之别,其法自备。今律因未定,止有鞭、决二法,未尝不称简便。顾极恶重罪惟大逆、大盗应坐决不待时之条,其余尚有秋后处决之议。至若鼠窃鹑奔之辈,以及挂误株连之类,罪应徒、流或止答、杖者,有时概行立决,得无失之太重耶?圣心慈祥,每言及此,无不恻然轸念。第俟既决,而后泣罪,已无所施解网之仁矣。故修律之举,即宜派定职员,刻期报竣。早一日告成,早救一日生命也。《皇清奏议》卷1, 《续修四库全书》第473册,第23页。


廖攀龙指出由于清廷实行两等刑罚体制,致使很多只应判处笞、杖、徒、流刑的人被处死。据《实录》,清廷下旨将廖攀龙的建议交由相关部门讨论,《世祖章皇帝实录》卷15,第132页。而实际情况并未好转。近三个月后,顺治二年五月初七日,福建道试监察御史姜金允奏言:

明慎用刑,重民命也。我朝刑书未备,止用鞭、辟。臣以小民无知犯法,情有大小,则罪有重轻。斩之下有绞、徒、流、笞、杖,不忍尽死人于法也。斩有立决,复有秋决,于缓死中寓矜全也。故历朝有大理覆奏,有朝审、热审,又有临时停刑,盖死者不可复生,恒当慎之。今修律之旨日久下,未即颁行,非所以大鬯皇仁也。请敕部速行定律,以垂永久。


清廷下旨“著作速汇辑进览,以便裁定颁行。其覆奏、朝审、热审、停刑各款,著三法司一并详察旧例具奏”。同日,陕西道试监察御史马兆煃也奏请早定律令,刑罚上兼用笞、杖、徒、流。清廷将其建议转发相关衙门知晓。《世祖章皇帝实录》卷16,第143页。经过汉官多次主张恢复死刑监候制度,清廷最终在直省恢复了死刑监候制度。据《大清会典》(康熙朝),顺治二年(1645)定:“重辟人犯有奉监候再审之旨者,法司转行巡按,会同监司,从公研审,情真罪当者,报部覆核,其事有冤抑、情可矜疑者,径自奏闻。”《大清会典》(康熙朝)卷129,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73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93年影印本,第6431页。我所见档案中,清廷在直省最早实行监候的案子具题日期为顺治二年六月初六日。《内阁大库档案》,登录号:185040。

概言之,以上官员均指出满洲刑罚对五刑的破坏,同时强调五刑为正统。解决刑罚问题的关键在于清廷尽快制定新律。这些官员全为汉官,他们都没有质疑为何清廷宣布准用明律却又没有应用五刑。他们的奏言表明:即便个别官员可能在个别案件中应用了徒、流刑,但满洲两等刑罚干扰了五刑的正常应用。

顺治二年六月初八日,总督河道·兵部右侍郎兼右佥都御史杨方兴奏请恢复五刑体制。与前面官员身份不同,杨方兴是在入关之前就已经投靠清朝的汉军旗人。他清楚地解释了满、汉两种不同刑罚冲突的根源以及五刑体制的正统性:

一代之兴,必定一代之律,所以使民知避。知而故犯,然后用刑,虽死亦无怨也。我皇上戡暴除残,鼎革之初,律令尤不可不定。我清法(按:指满洲法律)非杀即打,盖东土(按:指入关前的清朝或满洲)淳厚,民心朴实,刑清政简。今中外一统,五方之民风气不齐,岂能尽如我清之淳厚朴实?当随俗而治,因人而施。如重罪杀、轻罪打,似矣,其间有杀之似太重,打之又太轻。查律有笞、杖、徒、流。今律令未定,有司无所适从,轻重失宜,小民手足无措。臣以为法不患不重,第患不明。自古治平之世,律令彰明而犯法者寡。即明初亦何尝不善?迨至明季,乃奉法者不善,非法之不善也。伏望皇上参酌古今,兼用清、汉,蚤定画一之制,以垂万世。


清廷的回应是“修律令已有屡旨,候成书颁行。该衙门知道”。《内阁大库档案》,登录号:185040。杨方兴用一种委婉的笔法指出清朝入关之后,汉人社会与满洲有别,满洲原有的刑罚体系不能简单地搬到关内。而要确保清廷长治久安,必须制定一部符合汉人社会的律典,同时必须恢复五刑体制以做到情罪平衡。他进一步强调明季之乱不是因为明代法律不好而是由于奉法者不善,强调明代法律不能轻易弃之。

这是我所见资料中,最后一位请求清廷恢复五刑制度的官员。为何此后再无官员敦请朝廷恢复五刑体制?首先,多尔衮多次积极回应官员的呼吁,表示尽快制定新律。其次,清廷自顺治二年六月起开始在各直省逐步恢复五刑体制,清廷已经对大多数民人适用五刑。最后,由于旗人集中在京师居住,官员们对京师的刑罚制度建言相对保守。顺治十年之前京师一直实行两等刑罚体制,尽管有官员批评清廷在某些方面没有按照明代制度办理,但未见官员要求全面恢复五刑体制。比如,顺治四年(1647)十月,因为清廷没有在京师对死罪实行秋决制度,刑科右给事中袁懋功请求恢复朝审、热审、驾帖制度以慎重人命。见上海书店出版社编《清代档案史料选编》,上海书店出版社,2010,第1册,第69页。这也表明汉官更关心的是汉人是否按照五等刑罚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