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株潭一体化三十五年文献选编
- 张萍主编
- 1482字
- 2020-08-29 01:03:49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环保局《关于长株潭区域产业发展环境准入规定》的通知
湘政办函〔2006〕205号
长沙、株洲、湘潭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环保局《关于长株潭区域产业发展环境准入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11月21日
关于长株潭区域产业发展环境准入规定
2006年11月21日
为加快长株潭区域经济一体化建设和环境同治步伐,改善区域环境质量,通过加强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增强发展后劲,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结合长株潭区域实际,现就长株潭区域产业发展环境准入作如下规定:
一 严格长株潭区域产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标准
(一)禁止新建下列项目
1.湘江干流朱亭镇(衡阳与株洲交界断面)至长沙月亮岛江段两岸各20公里范围内,外排主要污染物涉及镉、汞、铅、砷和其他重金属的项目;制浆造纸、制革、印染、农药、电解锰、炼钒、炼锑、炼铜和镍钼生产等污染严重的项目和污染治理技术达不到环保要求的电镀装置;水泥机立窑、湿法窑和日产4000吨及以下干法窑水泥项目。
2.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工业园、开发区的建设项目。
3.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下列项目
1.无法通过采取“以新代老”、“以大代小”的措施,实现增产不增污、削减污染负荷的建设项目;
2.不履行环保“三同时”的建设项目;
3.建设单位目前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未落实的建设项目。
二 坚决淘汰落后的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依法取缔关停污染严重的企业
1.根据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强制淘汰高能耗、高污染、落后的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
2.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未办理核准手续的企业,依法予以取缔。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排污的企业实行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
3.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重金属污染企业,一律取缔。对已经环保部门审批、手续完备,但没有下达环境审批要求超标排放的、试和平生产超过3个月但未申请验收、申请验收但未达到验收要求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和发现有超标排放、偷排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实施限期治理,经治理仍不达标的,2007年底以前实施关闭。
三 湘江枯水期间限产或停产部分生产装置
为确保城市饮用水安全,在湘江枯水期间必须限产或停产下列生产装置:硫铁矿制硫酸生产装置;硫酸法钛白生产装置;氮肥生产装置;立德粉生产装置;排放重金属的冶炼生产装置;其他废水排放量大、污染物多的生产装置。上述生产装置的限产或停产具体实施方案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 加强协调,确保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齐抓共管,确保长株潭区域产业发展环境准入措施的落实。
1.对钢铁、炼焦、铁合金、有色金属采选冶、电解锰、氮肥、农药原药、涂料、染料、硫酸、立德粉、钛白、水泥、制浆造纸、制革、印染、纤维板制造、酿造、化学合成药制造、电镀等新建、扩建、改造、搬迁项目,不论项目大小,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市、县(市)区不得越级审批。
2.本通知中严格禁止建设的项目,各级固定资产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核准或备案,各级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各级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质检、消防、工商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3.凡违反本通知要求或政策执行不力,违规办理项目相关手续的,要严肃查处。造成严重损失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