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土地区司关于开展长株潭区域规划报告的复函

计国土函〔1991〕16号

湖南省计委、省国土管理局:

你们先后报来的《关于开展长株潭区域规划的报告》(湘国土〔1990〕51号、湘计〔1991〕2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我们赞成开展长(沙)、株(洲)、(湘)潭区域规划,希望通过编制规划明确三市的分工和协作,充分发挥三市各自的优势和整体功能,理好地发挥全省经济核心区的作用。

二、规划工作要按省领导的指示精神,由省计委加强领导,做好协调工作,在业务方面,与国土局密切配合,做到共同研究、共同部署、相互支持、相互协作,规划的具体工作,由国土局负责组织进行。

三、长、株、潭区域规划的内容要有所侧重,着重解决一个市难以解决的问题,不要面面俱到,属于市域本身的任务可在各市的规划中充分体现。区域规划要与全省规划以及全国规划相衔接。

四、要注意规划的可操作性,注意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结合,并提出有效的和可行的实施措施。

五、工作中请注意研究城市群体规划的理论、方法,以便积累经验,提供相似地区规划时借鉴。

六、同意资助规划经费5万元,请按我委计办土〔1985〕203号文的规定,从严掌握,节约使。不足部分请在省内筹措解决。

国家计委国土地区司

1991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