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期货犯罪的刑法规制与完善
- 刘仁文主编
- 2119字
- 2020-08-29 01:16:37
前言
2016年,经过认真准备,以我为主持人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课题组成功申获了中国证监会的资本市场法制课题“完善证券期货刑事犯罪法律制度研究”。
两年来,我们课题组主要做了以下一些工作。一是于2016年11月26~27日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召开了“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立法完善”理论研讨会,来自京内外数十所高校、科研院所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等部门的近百名专家出席会议,《人民检察》《人民法院报》分别发表了长篇会议综述。二是在中国证监会有关领导的大力支持和法律部的大力协助下,课题组先后赴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海证监局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调研,获得了大量接地气的资料、意见和观点。与此同时,我还应邀参加了数次中国证监会的相关立法和案件的专家咨询会。三是围绕该课题,相继产出了一批科研成果,如刘仁文、陈妍茹发表于《河南社会科学》2017年第5期的论文《我国资本刑法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赵希发表于《证券法苑》第24卷的《论证券、期货市场新型操纵行为的刑法规制路径》。此外,我们还通过《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报送了多篇内部研究报告,有的获得中央领导的批示,荣获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研究报告一等奖等奖励。目前,按照课题协议的要求,我们的各项子课题正在有条不紊地推进。
作为该课题的阶段性成果之一,我们对2016年的会议论文进行了筛选和补充,形成《证券期货犯罪的刑法规制与完善》书稿,并于2017年成功申获中国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学术出版资助项目。项目批下来后,又对书稿进行了多次打磨,形成现在这样一个框架。
接手这个课题以来,最深切的体会就是证券期货犯罪确实具有自己的特殊性。记得我们几位刑法学者刚开始应邀参加中国证监会的座谈会时,对他们想增加新的罪名或罪状、提高某些犯罪的法定刑的意见基本接受不了,后来经过深入交流,才逐渐对这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有了新的认识,开始认同他们的一些意见。例如,刑法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行为描述基本上属于“价量操纵”行为,无法涵盖抢帽子交易、幌骗等危害严重的新型操纵行为,导致此类行为只能以兜底条款论处,而兜底条款的滥用,一方面在法理上不符合“同质性解释”的要求,另一方面抢帽子交易等行为没有被刑法明确规定,也不利于一般预防效果的实现。再如,我们在修订刑法、增加期货犯罪时,是直接在原有的证券犯罪基础上增加期货犯罪,即在“证券”之后添加“期货”二字,但这种简单并置的做法使得证券犯罪与期货犯罪的区别被长期忽视了。如果说早期证券、期货市场都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相关的犯罪行为发生率不高,这种立法模式还能够正常运行的话,那么在这种立法模式延续了近二十年之后,随着证券、期货市场的快速发展,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各自衍生出自己的发展轨迹和市场内涵,则刑法将证券市场与期货市场简单并置的做法与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已经显得不兼容。
证券期货犯罪的自身特殊性进一步强化了我对在刑法典之外建立真正的附属刑法这样一种刑法立法二元体制的体认。我们现在对证券期货犯罪的刑法规制之所以频繁使用“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字眼,一个重要原因是绝大多数刑法学者对证券期货犯罪的认识没有办法深入。确实,对于以数百个罪名为研究对象的刑法学者而言,区区几个证券期货犯罪的条款只能占极小的比重,但对于规范证券期货市场而言,无论从发挥刑法特殊的威慑力还是从维护法秩序统一来考虑,这几个条款就是该领域刑法立法的全部,别说一个条款,就是其中的一个措辞,都将对证券、期货市场产生深远影响。从此意义上来讲,将这类“法定犯”的具体罪刑内容规定在相应的证券、期货法律中,应当是更为明智的选择,那样不仅有利于实现与行政责任的无缝衔接,而且也可以进一步明晰法律用语,还有利于在该子系统内设置妥当的刑罚幅度甚至刑罚种类。这一思路也是我主编的上一本中国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项目成果《网络时代的刑法面孔》的继续,在那本书的前言中,我借储槐植先生给我的一封信,也呼吁我国刑法立法体制要从刑法典包揽一切的一元制向刑法典和行政刑法并列的二元制转换,以建立我国真正的附属刑法体系。这样做,从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来看,没有任何障碍,要克服的主要还是观念和习惯思维的问题。至于担心造成刑法典的不统一、法出多门等,我想既然几乎所有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都能采用这种二元立法体制,并且运作良好,那我们也就一定能在实践中解决这些问题。
需要说明的是,就在本书完稿之际,我们看到国家加大了金融市场的改革力度,如放宽银行、证券、保险行业外资股比限制,放宽外资金融机构设立限制,扩大外资金融机构在华业务范围,拓宽中外金融市场合作领域。这种“引进来”与“走出去”战略的扩大,也一定会对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产生影响。刑法作为整个法治系统工程的有机一环,它一方面受外部环境的刺激,另一方面也要对这种刺激做出反应。刑法正是在与相关法领域的这种沟通中发展自我,也促进其他法领域的完善,共同形成各个领域直至整个社会的善治。
在本书的编辑和出版过程中,赵希博士后协助我做了大量的工作。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的刘骁军编审一如既往地给予我们大力支持。谨在此致以诚挚谢意。
刘仁文
戊戌年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