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实施阶段工作

1.3.1 概述

风电场建设实施阶段可分为开工前准备阶段与开工后实施阶段;开工前准备阶段是战略决策的具体化,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工程项目实施的成败及能否高效率地达到预期的目标。项目开工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公司的筹建、项目建设手续办理、工程建设融资、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完成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建设用地及建设条件的准备、选定适宜的监理单位、组织开展设备采购与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工作,择优选定合格的供应商与承包商。开工前准备阶段是落实好项目建设所需的条件。

开工后实施阶段是资产固化过程,其主要任务是将建设拟投入的要素进行组合,形成工程实物形态,实现投资决策目标。在此阶段,通过施工、采购、管理等一系列活动,在规定的工期、费用、质量范围内,按设计要求高效率地实现项目目标。开工后实施阶段的工作主要包括工程施工、完工验收、联动试车、试生产、竣工验收。本阶段是建设周期中实物工作量最大的环节,工程安全、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的难度也最大。

1.3.2 项目开工前的准备工作

1.3.2.1 项目公司组建与工程建设融资

项目开工前的准备工作中最重要的一项工作是项目公司组建。一般而言,投资人在完成投资决策后,根据项目规模及复杂程度、融资模式等,确定项目建设管理的模式及组建项目公司(可以是独立法人也可以是非独立法人)。项目公司组建工作内容主要包括确定项目结构、确定工作任务分工表、确定管理组织结构、确定职能分工表、确定各方工作流程、选定办公地点及完善办公设施、选取或招聘项目管理人员、建章立制等。

风电场建设应在核准文件规定的时限内开工建设,且须尽快筹集建设资金。项目资金筹集是项目开工前准备工作中又一项重要的工作。我国从1996年起,对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且项目公司必须拥有项目投资总额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后,方可融资建设项目,并且规定项目公司融资主体应是独立法人。目前风电场开发建设的项目公司所需资本金一般为投资总额的20%。

项目的融资是政策性很强、风险大的活动,涉及国家法律法规、经济环境、融资渠道、税务条件、投资政策等诸多方面。

项目的融资按资金构成可分为项目资本金融资与债务融资;按资金来源可分为内源融资与外源融资;按融资方式可分为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按资金筹措主体可为新设法人融资与既有法人融资;按担保的标的物可分为项目融资与公司融资。

1.3.2.2 勘察设计

项目核准后,本阶段勘察设计有三大任务,分别为技术设计、施工规划报告与招标设计、施工详图设计。其主要工作内容如下:做好设计前准备工作,组织成立设计团队,明确设计负责人;制定勘察设计科研工作大纲;编制勘察任务书和勘察工作大纲;编制设计工作大纲;编制勘察设计计划,分工到各专业负责人;制订满足工程建设需求的供图计划,并控制计划执行;参加厂商协调会议,协调与设计接口相关的工作;编写设计说明,编制工程设计综合文件;做好设计交底及相关技术服务工作;编制各阶段验收的设计报告;参与各阶段的验收工作;做好设计总结及设计资料移交等。设计工作流程如图1-3所示。

图1-3 设计工作流程

1.3.2.3 项目招标

项目采购是指为实现项目目标,从项目组织外部获取资源(产品与服务)的过程,是以合同形式有偿取得工程、货物和服务的行为。项目采购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活动。项目采购主要分为工程采购、货物采购和服务采购。项目采购方式常用有5种,分别是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其他等方式。

招标是项目采购方式之一。风电场建设最主要的采购方式是招标采购。按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按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项目招标流程如图1-4所示。

图1-4 项目招标流程

1.3.2.4 风电场土地征用

项目建设需要占用土地,国家为有效控制土地资源消耗过快增长,从源头上和总量上控制用地规模、保护耕地,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的土地法律法规,明确了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与途径。目前我国土地使用权合法取得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有偿方式——出让;二是无偿方式——划拨。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仅用于非营利项目,风电开发用地是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只能通过出让方式来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前必须使该宗地成为国有土地,同时该宗地在出让前应通过与核准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项目用地预审。风电场土地使用权获取流程如图1-5所示。

图1-5 风电场土地使用权获取流程

1.3.2.5 风电场开工许可

国家对工程建设项目开工许可无统一的规定,基本上实行行业管理为主。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上述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则不得开工建设。

风电场建设项目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实行项目核准制度,由国家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场项目取得核准手续后,在核准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开工建设。风电场工程开工以第一台风电机组基础施工为标志。

为了风电场项目建设有序进行,其投资开发公司在取得项目核准手续后,还应满足以下一些条件后方可开工,应满足的具体条件如下:

(1)项目已取得核准文件。

(2)项目法人机构已组建,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已建立、健全。

(3)工程初步设计已取得正式审查意见,工程初步设计概算已经公司批复。

(4)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工程建设资金落实,手续齐备。

(5)工程施工队伍已经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合同已签订。

(6)工程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确定,监理合同已签订。

(7)项目法人与设计单位已确定施工图交付计划并签订交付协议,组织完成施工图的会审与技术交底工作。工程的施工图纸要求满足连续施工需要。

(8)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四通一平”工作已完成。

(9)风电机组、塔筒、主变压器等设备供货计划已确定。

(10)工程里程碑计划已确定,工程里程碑节点具体为升压站土建施工、风电场内线路施工、风电机组基础浇筑、风电机组安装、实物工作量完工验收、风电机组静态调试、变电站倒送电、第一台风电机组并网、最后一台风电机组并网等。

(11)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网络、质量目标已确定,已制订工程实施方案。

(12)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委员会已经成立,安全网络、安全目标已确定。

(13)项目施工组织总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批准。

(14)送出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满足风电场动态调试的进度需要。

(15)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手续已办妥。

1.3.3 项目开工后工程建设管理

1.3.3.1 概述

工程开工后,项目管理的主要目标已确定,工程建设管理主要任务是依据既定的目标,对实施过程进行控制。其主要事项是安全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环境保护监督、水土保持监督、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工程组织与协调等。由于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关系到风电场区域的社会公共利益、人身安全,且国家对其有明确的主观调控性程序要求。本节就国家对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监督程序进行简述。其他控制与管理任务在后续篇章中阐述。

1.3.3.2 工程建设安全监管程序

风电场建设安全监管分为事前监管、事中监管、事后监管三个阶段。国家对风电场建设不同阶段的安全监管主体不一,具体如下:风电场建设的事前监管,即核准开工建设前的安全监督管理,以综合监管为主,行业监管为辅。风电场建设事前安全监管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主负责。风电场建设事中监管,即工程建设过程的安全监管,以行业监管为主,综合监管为辅,电力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进行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管。国家能源局分设国家能源局××监管办公室,该办公室一般负责一个或几个省的能源行业监管,国家能源局对省级监管办公室进行垂直管理。风电场建设事后监管,即安全设施的安全监管,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为主负责安全设施验收。

1.风电场建设事前安全监管

风电场在核准前必须通过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该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并予以备案。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具体如下:

(1)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3)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4)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2.风电场建设事中安全监管

依据行业监管的原则,电力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进行施工过程(包括风电并网安全验收、电厂运行的安全监管)的安全监管。国家能源局或省级能源监管办公室对电力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属于行政监督,是能源局的权利,也是能源局的职责,是其日常工作之一,不需要项目进行申请或委托,但项目公司有义务随时配合能源局的安全监督检查。国家能源局或省级能源监管办公室根据自己的工作安排,自主选择项目进行抽查。

3.风电场建设事后安全监管

风电场建设完成后由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现隶属于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水电总院”)组织对风电场的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形成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稿),送水电总院审核。通过审核的,水电总院通知建设单位将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稿)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依据《风电场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水电规办〔2008〕0001号)进行风电场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其具体规定如下:

(1)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验收范围内的土建工程已按批准的文件全部建成投入使用,并完成了主体工程专项验收,全部机电设备投入运行已满两个月。

2)已通过消防专项验收。

3)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已完成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4)有关验收的文件、资料齐全。

(2)建设单位向水电总院提交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并附上电子版(光盘)。

1)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建设项目主体设计单位以外的熟悉风电场技术特点的、有风力发电行业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完成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3)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设计、建设运行等参建单位自检报告。

(3)风电场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准备以下文件、资料备查。

1)风电场事故应急预案(含应急预案演练、备案记录)。

2)安全技术与安全管理措施资料。

3)安全专项投资及其使用情况说明。

4)安全检验、检测和测定的数据资料原件。

5)特种设备使用、特种作业、从业许可证明、新技术鉴定证明。

6)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7)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及审查意见,附安全预评价报告的批复或备案通知书。

8)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查意见。

9)重大设计变更审查意见。

10)其他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有关的审批文件、各阶段验收报告、合同文件及图纸、技术设计文件等。

(4)水电总院接到建设单位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后,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成立专家组,完成下列工作:

1)对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预审。通过预审的,水电总院应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未通过预审的,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补充完善验收资料,并重新进行预审。

2)对风电场工程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①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设施的设置及使用情况;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③从业人员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证明材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④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措施及应急预案;⑤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提出问题的落实情况;⑥安全资金的投入情况;⑦其他需要验收审查的内容。

3)结合现场检查情况,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形成风电场工程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评审意见(附专家签名名单)。

4)在现场检查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基础上,对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专家组检查意见。

(5)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专家组检查意见进行整改,并委托安全评价机构修改完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形成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稿),送水电总院审核。通过审核的,水电总院通知建设单位将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稿)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未通过的,通知其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再行审核。

(6)建设单位根据竣工验收专家组检查意见完成整改,并提出书面报告,同时完成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手续之后,水电总院商有关单位成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召开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会议,验收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和被验收单位派代表参加。验收会议应完成以下主要工作:

1)现场检查。

2)听取并研究工程参建各方报告,听取工程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结论意见和专家组评审意见,审查有关文件资料。

3)对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4)提出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鉴定书。

风电场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8份,验收委员会全体委员签字,由水电总院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并分送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建设单位。副本若干份,分送验收委员会各委员单位和参加验收的有关单位。

建设单位负责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统一组织和协调安全评价机构和各参建单位提供验收所需的基本资料,负责验收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建设单位在收到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鉴定书后,1个月之内将验收全部资料(含电子版光盘)2份交水电总院存档。

1.3.3.3 工程建设质量监管程序

风电场质量监管分为事前监管、事中监管、事后监管三个阶段。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管。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管。风电场属于电力建设工程,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由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代表政府行使工程质量监管职能,负责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进行监督检查。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机构按三级设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简称“总站”);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简称“中心站”);工程质量监督站。国家电网公司受委托承担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并商有关电网公司、发电公司、中电联组建总站。总站负责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归口管理,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总站站长和秘书长由国家电网公司派人担任。总站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中心站(华能集团公司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继续保留)。中心站负责组织本地区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工作,接受总站领导,并定期向本地区的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工作。中心站挂靠在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电网公司)。中心站的机构设置及站长、副站长、秘书长的任免由总站批准,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中心站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设置工程质量监督站或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站。工程质量监督站受中心站委托,负责对中心站指定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管工作;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站受中心站委托,配合中心站对该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管工作。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站由中心站负责组建,其机构设置及站长、副站长的任免由中心站批准,并报总站备案。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站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撤销。各级质量监管机构要保证相对独立性、科学性和权威性,要加强技术力量,提高自身素质,合理配备质量监管人员。质量监管工作人员应具备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或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员资格,持证上岗。

(1)风电场建设事前监管。开工建设前必须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申办工程质量监管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监督费。

(2)风电场建设事中质量监管。项目开工建设过程中,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依据与项目法人签订的质量监管协议及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发布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风力发电部分)开展过程质量监管工作,监管检查内容一般包括风电场首次及土建工程质量监管检查、风电场升压站受电前及首批风机并网前工程质量监管检查、风电场整套启动试运前工程质量监管检查三个阶段,各阶段质量监管检查均依据相应质量监管检查典型大纲实施检查。国家能源局或省级监管办公室可对电力建设项目质量监管,其性质属于行政监督,不需要项目法人进行申请或委托,但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如中心站)及各参建单位有义务随时配合能源局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国家能源局或省级监管办公室根据自己的工作安排,自主选择项目进行抽查。

(3)风电场建设事后质量监管。政府在完成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管后,其质量事后监管工作主要是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工程质量验收监督、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质量事故处理的监督(如有)、工程质量投诉与处理(如有)、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提交与竣工验收备案。

1.3.3.4 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管程序

风电场环境保护监管分为项目开工前阶段、项目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试生产阶段)监管三个阶段。风电场建设开工前的环境监管由省环境保护厅(简称“省环保厅”)与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审,省环保厅负责最终审批。风电场建设施工阶段监管由市、县级负责辖区内的环境监管工作。风电场竣工验收阶段的监管由省环保厅负责环保设施验收。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工业、能源、交通、机场、水利、农业、林业、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等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至建设竣工投产过程中,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必须依各自职责按以下程序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办理审批手续。

1.风电场项目开工前阶段

风电场在开工前,建设单位首先需向县、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交关于项目对当地环境有无影响的请示,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原则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意见。然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咨询单位编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由县、市级环保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后,申报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审查。在通过省级环保主管部门组织的审查后,由省级或国家环保部门下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

2.风电场项目施工阶段

依据行业管理规则,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日常环境保护监管。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推行环境监理制度,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环境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理(依据《××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3.试生产阶段

风电场项目若需进行试生产的,应当向省环保厅提出试生产申请,省环保厅可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并作出决定。

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具体规定:

(1)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2)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

(3)对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按规定要求落实的,同意试生产申请;对环境保护设施或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未按规定建成或落实的,不予同意,并说明理由。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4)试生产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

4.竣工验收阶段

风电场建设完成后由省环保厅组织对风电场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建设单位提交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 [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送省环保厅审核。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竣工阶段的环境保护验收包括以下主要工作:

(1)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1)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报告。

2)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

3)由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示材料。

4)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提交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

另外,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需要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只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需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2)风电场建设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风电场建设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3)风电场建设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如下。

1)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2)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3)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4)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5)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6)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7)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8)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9)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4)环境保护验收程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组织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成立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

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应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提出验收意见。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单位应当参与验收。

1.3.3.5 工程建设水土保持监管程序

风电场建设水土保持监管分为项目开工前阶段监管、项目施工阶段监管、竣工验收阶段监管三个阶段。风电场建设开工前的水土保持监管由省水利主管部门负责。风电场建设施工阶段监管由市、县级水利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水土保持监管工作。风电场建设竣工验收阶段的监管由省水利厅负责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1.开工前阶段监管

风电场建设开工前应进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完成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申请省级水利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进行评审。水土保持方案报告通过评审后,由省级和国家水利主管部门出具关于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文件。

依据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机场、港口、码头、城镇搬迁,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及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以及房地产、城镇建设、企业兴(迁)建、通信、电力、采煤、采矿、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所有生产建设或资源开发项目(省级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不足50hm2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50万m3的中央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都要进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竣工验收”。

2.施工阶段监管

风电场建设施工阶段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和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进行监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规定,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应委托有水土保持监理资质的单位和人员承担水土保持工程监理任务,加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3.竣工验收阶段监管

风电场建设完成后,省水利厅采取对建设项目进行水土保持竣工验收监管。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设计文件的内容和工程量,对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再向审批该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提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水土保持竣工验收阶段的具体规定如下:

(1)提交申请材料。

1)建设单位(业主)申请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的文件。

2)申请竣工验收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

3)申请竣工验收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4)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

5)申请竣工验收项目的水土保持技术评估报告。

(2)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投资使用和管理维护责任落实情况,评价防治水土流失效果,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等。

(3)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条件。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

2)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3)治理程度、拦渣率、植被恢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

4)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落实。

(4)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程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单位的代表和专家成立验收组,依据验收申请、有关成果和资料,检查建设现场,提出验收意见。

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参加现场验收。

验收合格意见必须经2/3以上验收组成员同意,由验收组成员及被验收单位的代表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验收合格手续,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证书,作为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负责验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