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回 袁总统宣布约法 唐首辅组织阁员

却说南京参议院,既得袁世凯电誓,遂公认他为大总统,又循例致词道:

共和肇端,群治待理,仰公才望,畀以太阿。筚路蓝缕,孙公既开其先;发扬光大,我公宜善其后。四百兆同胞公意之所托,二亿里山河大命之所寄,苟有陨越,沦胥随之。况军兴以来,四民辍业,满目疮痍,六师暴露,九府匮竭,转危为安,劳公敷施。本院代表国民,尤不得不拳拳敦勉者,《临时约法》七章五十六条,伦比宪法,其守之维谨!勿逆舆情,勿邻专断,勿狎非德,勿登非才。凡我共和国五大民族,有不至诚爱戴,皇天后土,实式凭之。谨致大总统玺绶。俾公令出惟行,崇为符信,钦念哉!

先是各省代表会,组织临时政府,曾议组织法大纲,共四章二十一条,此次军事告竣,应酌量修改,较前详备。向来中国史上,并没有民主政体,可以仿行,一旦创造起来,毫无依据,只好查照外洋的共和国,做了蓝本,参互考订。目下外国共和,要算法、美两国,制度最良。法国的法制,内阁分设各部,推老成硕望的人物,做内阁总理,负全国行政上的责任,总统是没有大责任的,政法家称他为内阁制。美国的法制,内阁也由各部组成,只是没有总理,要总统自担行政上的责任,政法家称他为总统制。为一般国民输进普通法律知识。南京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采用美国制度,因为鄂军起义,各省联络,与美利坚十三州联合抗英,是差不多的形势,所以南京临时政府,不设内阁总理,专归总统担负责任。到了南北统一,须建为单纯的国家,美制殊不相合,乃改采法国的内阁制度,一来好集权中央,二来好翼赞元首,实欲钳制老袁,所以利用法制。大家视为良法,所以前次电约六款,已有拟派国务总理的条件。连前回条件中文亦补释明白,义不渗漏。且因袁总统就职在即,各议员协力修改,斟酌了二三十日,经两三次属草,方将全案修成,共得七章五十六条,函达老袁,老袁并无异言,此时只好承认。即于就职第二日,宣布出来。全文如下: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第二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第三条,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第四条,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第二章 人民

第五条,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第六条,人民得享有下列各项之自由权:(一)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二)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三)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四)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五)人民有书信秘密之自由;(六)人民有居住迁徙之自由;(七)人民有信教之自由。第七条,人民有请愿于议会之权。第八条,人民有陈诉于行政官署之权。第九条,人民有诉讼于法院,受其审判之权。第十条,人民对于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有陈诉于平政院之权。第十一条,人民有应任官考试之权。第十二条,人民有选举及被选举之权。第十三条,人民依法律有纳税之义务。第十四条,人民依法律有服兵之义务。第十五条,本章所载人民之权利,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依法律限制之。

第三章 参议院

第十六条,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第十七条,参议院以第十八条所定各地方选派之参议员组织之。第十八条,参议员每行省、内蒙古、外蒙古、西藏各选派五人,青海选派一人,其选派方法由各地方自定之。参议院会议时每参议员有一表决权。第十九条,参议院之职权如下:(一)议决一切法律案;(二)议决临时政府之预算决算;(三)议决全国之税法币制及度量衡之准则;(四)议决公债之募集及国库有负担之契约;(五)承诺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四十条事件;(六)答复临时政府咨询事件;(七)受理人民之请愿;(八)得以关于法律及其他事件之意见建议于政府;(九)得提出质问书于国务员,并要求其出席答复;(十)得咨请临时政府查办官吏纳贿违法事件;(十一)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三以上之可决弹劾之;(十二)参议院对于国务员认为失职或违法时,得以总员四分三以上之出席,出席员三分二以上之可决弹劾之。第二十条,参议院得自行集会开会闭会。第二十一条,参议院之会议,须公开之,但有国务员之要求,或出席参议院过半数之可决者,得秘密之。第二十二条,参议院议决事件,咨由临时大总统公布施行。第二十三条,临时大总统对于参议院议决事件,如否认时,得于咨达后十日内声明理由,咨院复议。但参议院对于复议事件,如有到会参议员三分二以上,仍执前议时,仍照第二十二条办理。第二十四条,参议院议长,由参议员用记名投票法互选之,以得票满投票总数之半者为当选。第二十五条,参议院参议员,于院内之言论及表决,对于院外,不负责任。第二十六条,参议院参议员,除现行犯及关于内乱外患之犯罪外,会期中非得本院许可,不得逮捕。第二十七条,参议院法,由参议院自定之。第二十八条,参议院以国会成立之日解散,其职权由国会行之。

第四章 临时大总统副总统

第二十九条,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以总员四分三以上出席,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二以上者,为当选。第三十条,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第三十一条,临时大总统,为执行法律,或基于法律之委任,得发布命令,并得使发布之。第三十二条,临时大总统,统率全国陆海军队。第三十三条,临时大总统,得制定官制官规,但须提交参议院议决。第三十四条,临时大总统,任命文武职员,但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第三十五条,临时大总统,经参议院之同意,得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第三十六条,临时大总统,得依法律宣告戒严。第三十七条,临时大总统,代表全国,接受外国之大使公使。第三十八条,临时大总统,得提出法律案于参议院。第三十九条,临时大总统,得颁给勋章,并其他荣典。第四十条,临时大总统,得宣告大赦特赦,减刑复权,但大赦须经参议院之同意。第四十一条,临时大总统,受参议院弹劾后,由最高法院全院审判官互选九人,组织特别法庭审判之。第四十二条,临时副总统,于临时大总统因故去职,或不能视事时,得代行其职权。

第五章 国务员

第四十三条,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称为国务员。第四十四条,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第四十五条,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第四十六条,国务员及其委员,得于参议院出席及发言。第四十七条,国务员受参议院弹劾后,临时大总统应免其职,但得交参议院复议一次。

第六章 法院

第四十八条,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法院之编制,及法官之资格,以法律定之。第四十九条,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但关于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别以法律定之。第五十条,法院之审判,须公开之。但有认为妨害安宁秩序者,得秘密之。第五十一条,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第五十二条,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惩戒条规,以法律定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约法施行后,限十个月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会。其国会之组织及选举法,由参议院定之。第五十四条,中华民国之宪法,由国会制定,宪法未施行以前,本约法之效力,与宪法等。第五十五条,本约法由参议院参议员三分二以上,或临时大总统之提议,经参议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三之可决,得增修之。第五十六条,本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约法颁布,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当然废止。袁总统遂依约法第四十三条,任命国务总理,组织新内阁。当下留意选择,拟将国务总理一职,任用唐绍仪,可见唐是老袁心腹。惟《临时约法》第三十四条,总统任命国务员,须得参议院同意,袁总统不便违法,遂电致参议院议决。参议员闻任唐绍仪,多半赞成,当即通过,电复袁总统。袁即任唐为国务总理。唐亦直任不辞,当奉袁总统命令,由北京至南京,组织国务院。唐忽提出修改官制,拟易九部为十二部,除外交、内务、财政、陆军、海军、司法、教育七部,仍然照旧外,独分实业为三部,一是工业,一是商业,一是农林,交通恰分作两部,一是交通,一是邮电。邮电即交通之二大部分,如何分析。两部分做五部,本来是没甚理由,不过南北统一,两方统有要人,各思垄断部职,仍然不脱升官发财的思想,如何改良政体?唐绍仪身为总理,不能单顾一方,反弄得左右为难。他于没法中想了一法,便拟添置几个部缺,位置南北人员。况提出官制,必须经过参议院议决,倘或议员反对,当然不能成立,自己亦可援为口实,免多怨望,这也是唐总理取巧的方法。开手便想取巧,如何办得美善。果然参议院不能通过,只准分实业为两部,一部是工商,一部是农林,邮电仍并入交通部,不必分离。自是九部改作十部,三月二十九日,唐绍仪莅参议院,宣布政见,并提出各部总长名单,请求同意。各议员取单公阅,但见上面开着:

外交总长 陆徵祥  内务总长 赵秉钧  财政总长 熊希龄陆军总长 段祺瑞  海军总长 刘冠雄  司法总长 王宠惠 教育总长 蔡元培  农林总长 宋教仁  工商总长 陈其美 交通总长 梁如浩

这十部总长名单内,只有蔡长教育与前相同,王宠惠尚是旧阁人物,惟改外交为司法,其余一律易人。段祺瑞、刘冠雄、赵秉钧,纯是袁系人物,当然是老袁授意。陆徵祥素无党派,熊希龄属新组的统一党,详见下文。宋教仁、陈其美两人与蔡、王向系同志,均入同盟会。唐绍仪本属旧官僚派,因思想颇趋文明,前次南下讲和,与同盟会中人,颇相融洽,至组织内阁时期,又新加入同盟会,时人遂称他为同盟会内阁。重要位置,俱属袁系,称为同盟会内阁,实不副名。嗣经参议院投票表决,只有梁如浩未得同意,余均多数赞同。唐遂退出参议院,即日驰电北达。次日,即由袁总统正式任命。各部俱已得人,交通总长一缺,尚属虚位,暂命唐总理兼署。唐内阁算完全成立了。那时第一次临时总统孙文,应该践约辞职,便于四月初一日,亲至参议院,行解职礼,自然又有一番宣言,小子有诗赞孙中山云:

功成身退不贪荣,让位非徒践夙盟。

细数年来诸巨子,如公才算是真诚。

欲知孙中山如何宣言,容俟下回续录。


《临时约法》,为中华民国宪法之嚆矢,其间虽经袁氏废弃,然帝制隳,袁氏毙,而约法复活。是民国之尚得保存,全赖约法之力,故本书不能不备录全文,所以存国典也。唐绍仪奉袁氏命,组织新内阁,观其提出阁员名单,如内务,如陆海军,实握全国枢纽,而皆为袁氏心腹,教育、司法、农林、工商四部,为袁氏所轻视,则属诸同盟会中。是唐氏固受袁指使,明明一袁系人物,谓为袁系内阁也可,谓为同盟会内阁,固不可也。老袁一登台,便已隐植势力,唐氏反为其鹰犬,我为唐氏计,殊不值得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