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案例

3.3.1 案例一:B公司

1.案例

约翰五年前加入了A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一名初级股票分析师。他在工作中表现得很好,特别擅长研究新兴市场的股票。他还有一部分时间用来处理一些客户关系问题。一年前,约翰成为CFA持证人。

约翰在A公司的发展越来越好,一些拉丁美洲的上市公司雇用他来做有关行业和公司的研究,以便更好地应对竞争对手。

A公司不断扩大其在拉丁美洲的研究部门来接纳更多的新项目,约翰被任命为首席分析师。A公司鼓励他去发展这方面的专业知识,他充分利用这个职位来为这些上市公司吸引更多的欧美投资者。他将这些安排完全披露给了A公司。A公司并没有持有任何约翰所担任咨询的公司的股票。

在担任上市公司咨询工作不久,约翰收到了A公司的竞争者B公司弗兰克的电话。弗兰克说自己想找一个像约翰这样背景的人,并询问了他是否愿意来B公司做投资组合经理。

B公司是一家小型证券管理公司,最近受到美国证监会的调查,美国证监会指责了一些与其投资组合管理做法有关的违规行为,这已经是B公司在过去13年中第三次受到调查。该公司的合作伙伴迫切希望恢复其声誉和知名度阻止客户流失。

除弗兰克以外,公司中没有人是CFA协会或当地协会的成员,但是B公司的合作伙伴已经接受了弗兰克的说法,即雇用CFA持证人担任投资组合经理将提升公司的资质,这是他们拓展客户的最佳机会。

B公司的合伙人认为或许约翰的加入可以为公司带来一些新业务,因为他在A公司时,还担任了一些客户关系管理的职位。为了吸引他,B公司承诺如果他能带来A公司的客户,就会将投资组合第一年的投资管理费用作为报酬。虽然约翰知道B公司过去屡次受到证监会的调查,但仍然觉得这个机会很好,而且他还可以继续从事上市公司的咨询工作。所以他决定接受B公司的工作。

约翰接受了B公司的工作,他对这份新工作感到非常兴奋,并相信他会做出重要贡献。他的第一项任务是为B公司在拉丁美洲的投资组合寻找标的。他通过之前的咨询经历了解到很多可选的公司,他相信B公司可以从他对这些公司的了解中受益,但他并没有向B公司披露他在这些公司中担任咨询工作。

在从A公司离职前,约翰打了很多个招揽电话给A公司的现有客户和潜在客户。他跟这些客户说,他准备到B公司了,并鼓励他们将账户也转到B公司。最终他说服了几个客户转到B公司来做投资。

在A公司的最后一周,约翰列好了一些准备从A公司带到B公司的文件和材料,包括以下这些:

他准备的路演演示文稿样稿。

他开发的股票选择和资产配置的计算机程序模型。

一直关注的几家公司的研究材料。

他收集的新闻文章,包含潜在的研究思路。

一份之前被A公司拒绝的建议投资的名单。

2.评论

(1)违反准则Ⅳ(A)条款:对雇主的责任——忠诚。

约翰还在A公司任职时,是不能招揽A公司现有和潜在客户的,这会损害雇主的利益。他只能在离职以后,通过公开信息的方式联系客户。

约翰离职要带走的材料均属于A公司的财产,在没有获得前雇主的允许下,不得将这些材料带走。他能带走的只有他在A公司所学到的技能和经验。

(2)违反准则Ⅳ(B)条款:对雇主负责——额外的报酬安排。

约翰在接受B公司的工作后,还是继续从事给上市公司进行咨询的活动,而且并没有披露给B公司,违反了相关条款。

(3)违反准则Ⅵ(A)条款:披露利益冲突,以及Ⅰ(B)独立性与客观性。

约翰在B公司工作时,与咨询有关的活动可能会对他的独立客观性产生影响,而对相关利益冲突应重点披露,并以简单、明白的语言陈述。

3.3.2 案例二:P公司

1.案例

P基金公司是一家中等规模的专业资产管理公司,擅长为个人和养老金提供专业的资产管理。大卫是CFA持证人,是P基金公司的董事长,他正坐在办公室里思考该如何应对基金经理弗兰克(CFA持证人)的一些行为。作为P公司的董事长,大卫有个习惯是会检查P公司的所有当日交易以及投资组合中主要资产的价格变化。昨天,他发现在他几周前休假的时候,弗兰克将U公司和N公司这两家公司股票加入到了所有客户的投资组合当中。U公司是一家位于犹他州的生物化学公司,N公司是一家总部在英国、市场遍布北欧的大型制药及药品设备经销公司。大卫知道弗兰克和U公司的董事长有着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事实上,U公司的董事长兼CEO奥卡普的个人投资组合和U公司的养老基金都是由弗兰克管理的。昨天,有消息宣称U公司和N公司将要合并,两家公司的股价上涨了40%以上。

大卫在管理公司初始便制定了P公司的合规管理手册,其中将CFA协会中有关行为道德与标准守则的一部分引入到了自己公司的合规管理制度中,但由于制定时时间紧迫,大卫只保留了关键要素,而没有包含所有详细的条款。但他确保每个员工在加入该公司时都收到了该手册的副本。大卫认为弗兰克即便没有阅读手册,也应该知道当地相关法律和职业标准的要求。

大卫将弗兰克叫进办公室让他解释上述情况。弗兰克解释称自己在英国度假时,曾见到奥卡普和N公司的一个董事在吃饭。他们的谈话似乎很激烈,但非常乐观。弗兰克并没有去和奥卡普打招呼。后来,弗兰克联系了一名在伦敦的分析师——琼斯,询问他有关N公司的情况。琼斯将他们公司有关N公司的最新研究报告发给了弗兰克,其中针对N公司股票给予了“持有”评级。

弗兰克当时已经对生化行业有所了解,因为他管理的大型账户中拥有该行业的其他公司的股票。然而,当回到美国时,他自己收集了一些贸易的数据,阅读了两家公司的年报,并对U公司和N公司进行了自己的尽职调查。

在对两家公司的财务状况、产品线和市场地位进行了深入分析之后,弗兰克总结到,根据他的估值分析,这两家公司的股票价格都很适合投资。N公司的盈利前景非常乐观,主要因为该公司在欧盟有着强大的供应商,而N公司的股票价格几乎没有波动,一直在持续上涨,而且该公司目前拥有良好的财务状况。U公司是生化行业的领导者,其公司股票曾一度高增长,但近年来一直处于低迷状态。不过,基于他对U公司新产品的市场潜力分析,弗兰克预计未来U公司的销售额和现金流量都将保持强劲。通过他的研究分析,弗兰克也认为U公司和N公司的业务具有互补性。结合他在伦敦之行时看到的情况,他开始猜测N公司和U公司可能正在进行合并。

鉴于对U公司和N公司的积极前景分析,弗兰克对每家公司投资50000股的大宗交易,该大宗交易订单会在未来两周内执行。

之前的大宗交易弗兰克都会交给助手执行,但因为这笔交易如此之大,他决定亲自处理。他查看了P公司的政策和程序手册中有关大宗交易的部分,但手册中并没有清楚地解释如何分配股票的规定。因此,他决定先为最大的客户以最优惠的价格建仓,然后再分配给小型账户。弗兰克的客户种类也是千差万别,从保守的个人投资者到较为激进的养老金客户。

在弗兰克决定进行该项股票投资时,U公司的股票价格为每股10美元,而N公司的股票价格为每股12美元。在接下来的两周内,每家公司股票的价格上涨了几美元,但直到昨天才公布合并公告。

2.评论

(1)违反Ⅲ(C)条款:对客户负责——适当性。

弗兰克应将客户的风险容忍度、投资需求、投资环境和目标综合考虑,以更好地将投资与客户要求进行匹配。

(2)违反Ⅲ(B)条款:对客户负责——公平交易。

公司并未对交易如何在客户账户中进行分配做出明确规定,而弗兰克的做法使得资产规模较大的账户更有利,而资产较小的账户则受到损害。违反了该条款。

(3)违反Ⅳ(C)条款:对雇主负责——监督职责。

P公司的高级管理层应对识别、阻止违法、违规行为付出合理的努力,并制定有效的合规流程。

监督者和管理者有责任对员工进行培训,并将政策和流程的有关手册分发给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