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觉醒与权利自觉

权利意识的觉醒与增强,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其不断运行和完善的根本动力。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不仅创造出多元的权利主体,也使这些主体之间的博弈日益激烈,矛盾和冲突不断公开。媒体报道的公共事件、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细碎琐事,不时会提醒我们,让我们在目睹物质财富增长奇迹的同时,焦虑日升,以至于担心我们共同生活的社会有陷于对抗和断裂的危险。这种焦虑正在蚕食许多人已经积累起来的幸福感,正在破坏着将整个社会凝聚起来的愿景与共识。

进入互联网时代以来,个体事件借助于信息的同步传播和参与的无障碍,一瞬间就会成为让全国,乃至世界知晓、评论、参加的公共事件。在这些公共事件中,被侵犯的权利不仅得到了舆论上的支持,还获得了社会组织的救助,并最终得到了保护或赔偿,让人真正体会到了“众口铄金,积毁销骨”的力量。然而,在许多的公共事件中,也出现了“搭便车”现象,个体权利过度扩张,迫使公共权利退缩,甚至受损的结果。在公共事件的参与过程中,沉默的大多数失去了发言的机会,公共权力被污名化;理性的讨论蜕变成上纲上线的谩骂,乃至人身攻击。公共事件成为泄愤事件,失去了“公共性”,达成的结果不是共识和宽容,而是播下破裂与仇恨的种子。

在日常生活中,每一个人都有一种无力感,每个群体都成了弱势群体,即便是掌握优势资源的人们。这种无力感和弱势感的产生,一方面来自自我权利无法得到充分满足,另一方面更来自自身权利与义务的严重失衡。在主张权利的同时,没有承担起与之对称的社会义务,反而要以对方的牺牲为代价。权利与义务的失衡,散布于社会的各个方面,典型的代表就是敬业精神的丧失,工作就是敷衍,交易就是“一锤子买卖”,“拔一毛以利天下,不为也”成了行业的潜规则,更甚者将之发挥成“拔天下之毛以利于我”。如果放任这种无力感和弱势心态的蔓延,必然导致社会信任的消解、“拳头逻辑”在社会中的蔓延。

因此,如果说,30多年的改革开放唤醒了每个公民和各个群体的权利意识,那么接下来30年的社会任务应该是实现权利的自觉,即通过制度改革和个人修养来理性地实现个体与群体,阶层与社会之间的权利平衡,避免个人权利的最大化导致社会权利的最小化,乃至破裂化。固然,任何权利都是斗争的结果,但是权利的实现不能脱离社会历史条件,“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在这个快速变革的社会里,权利的自觉,首先就意味着权利与义务的对称。无论是个体的权利,还是某个群体的权利,都有相应的义务。只主张权利,不承担义务,甚至用个体的、群体的权利来侵犯他人的、社会的权利,既是对法律道德的践踏,也是对社会合作底线的破坏。而只强调义务,不实现权利,必然导致社会的不公正,加深社会的被剥夺感。

权利的自觉,也意味着要学会运用正当的手段来维护自我的权利。这既是权利的时代,也是法治的时代。尽管存在法律不完善,司法不公正等诸多问题,但是毕竟基本的规则已经确立,正常的渠道也已经存在。现在更关键的是,如何通过每个主体正当地主张自我权利,来让这些既定的制度规则运转起来。在法治的时代里,运转制度与建立制度同样重要。

权利的自觉,也意味着个别社会阶层要学会自我约束。毫无疑问,任何社会都存在阶层的差别,力量的不平衡。实现人人均等的“大同世界”是每个社会的长期愿景。既然存在力量的强弱之别,就会有权利实现水平的高低。一方面要不断地通过制度改革来实现机会公平、条件公平,另一方面更需要强势的社会阶层学会自我约束,习惯社会制约。德国哲学家费希特曾说:“如果出类拔萃的人都腐化了,那还到哪里去寻找道德善良呢?”权利的自觉,更意味着要积极参与公共生活。德国著名政治家施密特认为,现在人们有着维护自我权利的明确认识和强烈意识,但是对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却不甚了解。对于整个社会以及人类来说,每个人都有意识地对自己的行为和要求负责,对他人负责,对共同体负责,对自己的良知负责,这是其存在的必要条件。公民个体有义务通过参加公共生活,向他人显示自己的公正和团结之心,而且一个人的影响越大,责任和义务越大。

权利的自觉,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个体与社会,群体与群体的不断互动。互动既有合作,也有冲突,都是健康社会中的正常形态。必须提醒的是,冲突也是社会沟通的形式。如果社会群体与个体日益疏离,形同陌路,连冲突都没有的话,那会出现更可怕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