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自由市场的两种理解:芝加哥学派与奥地利学派的比较
- 杨春学
- 7109字
- 2020-08-29 02:42:33
第三节 自由市场信仰者之间的理论分歧
虽然芝加哥学派和奥地利学派都信奉斯密的“无形之手”思想,但如何用它解释和论证自由市场制度,却存在分歧。他们是沿着不同的思路来解读和论证这一核心思想的。
虽然身处主流经济学之中,原来的芝加哥学派经济学家对自由市场的信仰,并不明确地依赖于一般均衡理论的证明。虽然弗里德曼认为假设的真实程度是无关紧要的,但他和施蒂格勒那一代芝加哥经济学家(包括其后的加里·贝克尔等)并没有太多地重视瓦尔拉斯均衡的数理模型。他们较多地是依赖马歇尔主义的局部市场均衡模型。但是,卢卡斯及其追随者(包括真实经济周期理论家)成为新一代的主流学术代表时,芝加哥经济学家也迷上了瓦尔拉斯均衡模型。
在奥地利学派看来,包括芝加哥学派在内的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已经误入歧途。特别是它的一般均衡模型根本就不足以解释自由市场的本质和真相。新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历来就对数理经济学不感兴趣,更对用均衡模型来描述和证明自由市场内在优势的新古典主义经济学不满。这种不满源于20世纪30年代与兰格等人发生的社会主义经济核算大争论。这场争论使哈耶克渐渐认识到,新古典主义用于证明自由市场的理论存在重大的缺陷,以至于使兰格等人也可以用它来证明计划经济的合理性。
对新古典主义理论缺陷的强调,使奥地利学派和芝加哥学派之间产生了严重的分歧。
分歧之一:具体思维方式方面的差异。
在新古典主义中,经济问题就是如何有效地选择合理运用稀缺资源的方法。相应的,经济学的逻辑就是所有追求效率的行为的逻辑。这里,理性行为被界定为与目的相关的手段的选择。新古典主义的思维,其实就是“理性选择模型”。对这种思维方式的核心,贝克尔(Garg S. Becker)曾有一个得到广泛认同的精彩概括:“最大化行为、偏好稳定和市场均衡的综合假定及其不折不扣的运用,便构成经济分析的核心”,对它们的灵活运用,可以对人类的各种行为做出一种统一的解释。
在这种思维方式中,“最大化行为”其实就是经济人假设的另一种说法,既是对行为动机的假设,也是对行为特征(理性)的假设。关于动机假设的含义,贝克尔有一个很好的解说:“经济方法并不假定个人只是被自私或利益所驱动。它是一种分析方法,不是关于具体动机的一种假设。……人的行为是被一整套丰富得多的价值观和偏好所驱动。这种分析假定,无论人们是自私的、利他的、忠诚的、恶意的,还是受虐狂的,他们都会使他们所设想的福利最大化。”虽然有贝克尔的这类辩解,但通常情形下,新古典经济学家都假设“自利”甚至于“自私”。至于经济人的理性行为特征,则是通过一组复杂的理性公理来描述的。这种新古典经济学的解释结构可简述如下:
步骤1 明确研究的对象主体
决策者,例如个人、企业、组织、政府等;
步骤2 阐明重要的理论假设
效用最大化法则等;
步骤3 用数学方法描述我们研究对象的行为
与步骤2一致,其中最重要者是边际均等原则(MC=MR);
步骤4 用经验事实来检验步骤3是否正确。
新奥地利学派是方法论个人主义最坚定的倡导者,但根本就不同意新古典主义把经济学定义为研究资源的有效配置,认为这种定义必然走向“配置—极大化”的逻辑结构。他们坚信,经济学应该研究的是“交换”,与之相对应的不是最大化,而是“交换互益”(catallactic)协调。这两种定义之间的差异,在制度的规范性评价上,会体现出重要的差别。一旦把经济学定位于研究“交换”,必然要研究市场的组织性结构,从而把协调原则提升为中心的课题。因此,按照哈耶克的观点,新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认为,经济学的根本目标是:分析市场如何让市场参与者能够发现、传递和充分利用分散存在于无数个人大脑中的实践知识,从而形成一种自发的秩序?这是一个协调个人决策的动态过程。
与这种经济学性质的认识相对应,新奥地利学派的研究范式的核心假设是:(1)意图性行动(purposive behavior);(2)演示偏好(demonstrated preference);(3)过程分析(process analysis)。
在这些假设中,第一个假设是最重要的,其余可从中推出。人的行动是目的性意图很明确的行为:人们有意识地选择自己的特定目标,并慎重地运用稀缺的手段去实现预定的目标,以使主观想象的利益最大化。这就是人类行动的本质。
既然“行动”仅限于“有意识的”行为部分,那么,对于讨论人的行动的“目的”来说,“理性”与“非理性”是毫无意义的概念。因为每个人对其所追求的“目的”的理解,是基于个人的主观评价,其他人不可能体验这种评价所代表的真实意义。也就是说,效用是不可进行人际间比较的,是不可通约的。某人既然选定了某一目标,必定认为其会给他带来效用。非理性行为不属于“人类行为学”和经济学的研究领域。我们能通过推理来把握的东西就不再是非理性的。
在米塞斯看来,手段的“理性”并非像新古典经济学家解释的那样意味着最大化的实现。即便所选择的手段没有带来最大化的效用,也不能说行为是非理性的。因为,一方面,我们不能把个人行动的目标视为绝对的东西,它可能会随时间的推移而变化,会因人而异;另一方面,个人的行为设想,本身就意味着“行动”展现出某种面向“未来的”特征,也就不可避免地隐含着时间和不确定性的存在,因而会因为其错误或知识的不完善而出现挫折。正是在这种世界中,个人行动才显示出真正的主观选择的存在。这种选择完全不同于新古典经济学中的选择。在新古典世界中,并不存在真正的选择,最多也只存在适应行为。真正的选择并不存在由客观确定的“求解方法”。
对偏好的假设,哈耶克的观点值得重视:市场不仅仅是特定时空的分散化知识的发现过程,而且还是偏好的发现过程。哈耶克特别批评了“每个人都最清楚自己的利益之所在”的道德自私前提假定,他认为“任何个人都不可能知道谁知道得最清楚,并且我们能够找到的唯一途径就是通过一个社会过程使得每个人在其中都能够尝试和发现他能够做的事情”。
与这类观点相对应,在奥地利学派经济学中,市场参与者的行为特征可以用“企业家”来描述,而不是新古典经济学家所说的“经济人”。
如果把芝加哥学派视为资源配置论者,把奥地利学派视为协调论者,那么布坎南的下述评论则是对它们的差异的恰当评论:“对配置论者来说,假如市场能运作,自然就具有效率。他们对市场进行的检验,是和逻辑中所定义的抽象理想状态作比较。对协调论者来说,市场会协调、整合每一位追求自利的个人的个别行为,而无须政治详说的指导。他们对市场的检验,主要是和另一种制度——政治决策——作比较。”
分歧之二:芝加哥学派遵循新古典主义,寻求市场最优解。奥地利学派根本就不承认存在所谓的最优,在他们看来,自由市场的本质在于对充满不确定性的经济世界的适应性功能,最多也就是存在一种适应性效率。哈耶克关于“作为发现过程的竞争”和拓展的自发秩序理论要证明的就是这一点。
新古典经济学通常把“无形之手”仅仅理解为是价格机制;为了更深入地理解“无形之手”,围绕“均衡”概念来组织自身的理论。自然的,把“无形之手”建立在某种均衡概念之上,这并不意味着要求经济体永远处于均衡状态。实际上,它充其量存在一种趋向于均衡的趋势,或者说,经济体应保持逼近均衡状态。但真实的问题在于如何评判经济体究竟是逼近还是远离“均衡”?新古典经济学处理这一问题的标准思路是:如果均衡价格是“给定的”,那么,行为人能够仅仅以价格信息为基础来保证完美协调的实现吗?这种均衡是确定的吗?这种均衡稳定吗?
按照新古典经济学的理想市场模型,所有的参与者都是价格接受者,他们并不直接关心也无须关心其他参与者在干什么,因为他们相信所有这方面的信息都会充分地反映在价格上,每一个市场参与者都是在给定的价格下进行最优的选择。个人自利行为之间的互动过程是通过价格间接发生的,自利的经济人之间不存在策略互动。于是,在标准的新古典模型中,市场成功地把人与人之间的博弈转变为人与自然的博弈,用更为专业化的术语来说,转化为对一个固定环境的最优化过程。
芝加哥学派基本上继承了新古典主义的上述思路。不过,不同时代的芝加哥学派经济学家继承的侧面有所不同。事实上,正是奈特定义了“完全竞争”的条件。但是,弗里德曼和施蒂格勒一直坚持的是马歇尔式的局部均衡分析方法,注重理论对观察到的经济现象的解释能力,而不是瓦尔拉斯形式主义(即从严格的模型中得出一组形式命题)。对于经验数据,弗里德曼坚持的是统计方法,不相信现代计量经济学方法。
到卢卡斯时代,部分芝加哥经济学家已经转而依赖于瓦尔拉斯均衡。卢卡斯其追随者使用的思考框架是理想化的阿罗-德布鲁模型,并进一步假设自由市场经济本身具有一种稳定的“自我均衡”的机制。因此,他和其追随者宣称,对这一模型略加改进,它就能用于代表现实市场经济世界。如何改进呢?那就是增加一个理性预期假设:假设所有的市场参与者都能充分利用所有可以获得的信息,而且,准确地知道经济如何运转,因此可以形成关于工资、价格和其他经济变量的预期。正是基于对这一假设的信心,卢卡斯和其追随者将有效市场假说运用于整个市场经济体系。
对于新古典经济学论证过程的缺失,哈耶克的批评无疑击中了要害。他认为,如果使用纯粹的选择逻辑,把均衡构想运用于孤立的个人,以此说明个体均衡(如消费者均衡、生产者均衡),它的运用是不成问题的。虽然个人会有认识上的错误,但就个人在特定时间的主观认识而言,均衡不外乎是一种纯粹的个人选择逻辑的产物,就如同消费者均衡或厂商均衡的情形。然而,关键在于,从个人均衡的概念转向社会均衡的概念存在问题:“长期以来,我总是感到,我们在纯粹分析中所使用的均衡概念本身及其方法,只有在局限于单个人的行为分析时才有明确的意义。当我们将其应用于解释许多不同个体之间相互作用时,我们实际上正步入一个不同的领域,并悄然引进一个具有完全不同特征的新因素。”
究竟是什么样的一个“新因素”呢?个体均衡只是就个人自己对外部世界的主观认识而言的,他们是在这种认识的基础上做出决策的。但是,为了实现社会均衡,还需要另一个不可缺少的因素,那就是如何协调个人之间不同的决策?哈耶克认为,经济学只有当它能够说明所有参与者如何获得知识并且在竞争过程中利用这些知识,才能重新成为一种经验科学。真正的解释不在于均衡状态本身,而在于至少在趋势上朝着均衡状态发展的过程。
因此,在新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看来,核心问题是:在作为一种过程的市场中,价格和竞争究竟充当着一种什么样的角色?他们认为,新古典主义把经济学改造成为一种纯粹的最大化逻辑思维,所有的行为主体被“给定的”大量信息,从“给定的”技术演绎出“给定的”成本,从中又演绎出“给定的”价格,完全误解了古典经济学的“无形之手”。他们借助于市场过程的构思,力图把分析的程序倒过来。
哈耶克认为,被新古典主义经济学视为“给定的”这类信息,恰恰是有赖于市场竞争过程发现的信息。在事前,人们拥有的只是特定时空的零星知识。事前,市场参与者并不能确知消费者对哪些商品存在有支付能力的需求,也不知道这些商品的相对稀缺程度,不清楚谁能以最低的成本提供这些商品,等等。所有这些信息都是在动态的竞争过程中获得的。作为自发秩序的一种典型,价格体系之所以能引导市场经济并赋予它以秩序,就是因为价格体系记录下了人们在参与市场活动的过程中留下的那些零星知识,并通过竞争而形成的价格重新整合,创造出新的知识。由此而形成的自发秩序不是一种状态,而是一种过程;不是一种最优过程,而是一种可以修正的过程。
在新古典经济学世界中,市场被描述为处于均衡状态,其中即使是存在不确定性,也可以转化“风险”形式,从而在数学上处理之;市场参与者被赋予完全知识,所需处理的只是最大化的边际计算问题。而在奥地利经济学的世界中,市场充满不可转化为风险形态的不确定性;经济行为人只能在试错的摸索过程中力图使自身利益最大化。对市场的这种不同处理方式,使得他们对价格、竞争、理性行为等市场现象的本质的理解都出现严重的分歧。
分歧之三:对重要的市场现象(竞争、外部性等)和制度基础(企业、产权)等方面的解读差异。
芝加哥学派经济学家更多求助于竞争性均衡概念来解读各类市场现象。在他们的视野之中,“知识”与“信息”是无差异的。与其区分“知识”与“信息”,还不如划分知识的各种类型。信息不完全中的“信息”相当于奥地利学派定义中的工程知识,而信息不对称中的“信息”相当于奥地利学派定义中的“默会知识”。即便是在存在不对称信息的情形中,也可以使用均衡分析方法而获得解答,斯彭斯(A. M. Spence)的卖方发送信号模型就是证明。
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坚持认为“知识”与“信息”概念存在着重要差异。个人知识的最大特点是特定时空的“默会知识”,其成本和收益都具有主观性,无法函数化。有限理性理论支持了奥地利学派的知识观点。根据有限理性理论,在决策过程之中,决定“最优”信息的决策本身也是具有信息成本的,并且无限递归,因而“最优”的均衡分析并不具有现实解释力。
芝加哥学派经济学家遵循新古典范式,以用概率来刻画的“风险”代替或者回避“不确定性”问题。新古典理论实际上是在既定的“手段—目的”框架下进行分析,避开了根本的问题,即这种“框架”本身就具有“结构不确定性”。新奥地利学派将真正的“不确定性”与“无知”联系起来,提出了决策问题的“参数不确定性”和“结构不确定性”的区分。在他们看来,正是这种“不确定性”,显示出了价格机制对于自由市场真正的意义。在一个知识分散、个人决策框架持续变动的市场之中,只有价格机制才能够让知识得到有效的使用,从而使个人对其他人的行动和计划产生足够正确的预期,在“试错”行动之中相互竞争,同时也进行合作。这种动态的结构即为哈耶克著名的“自发秩序”,也被称为“人类合作的扩展秩序”。
芝加哥学派经济学家使用均衡分析方法来寻求“产权”“企业组织”和“法律”方面的最优,由此产生的大量理论成果推进了人们的认识。例如,在他们看来,企业,甚至是所有的层级组织,都可以被视为是市场价格机制的替代物,只不过是组织内部配置资源的方式。
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则力图打破“企业—市场”的两分法,将企业组织、社会制度、法律等统一于“自发秩序”理论之中。他们把哈耶克的知识论和秩序论拓展到企业组织领域,认为企业组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仿效自发秩序,采用抽象一般化规则而不是具体指令管理,这有利于充分利用分散的知识以应对不确定性。
分歧之四:政策上,虽然二者都坚决反对政府对经济生活的干预,但却是基于不同的论据。芝加哥学派经济学家,特别是卢卡斯及其追随者将有效市场假说推论到对整个市场经济体系的分析上,没有给政府活动留下余地。新奥地利经济学家强调的是哈耶克的这样一种观点:所有的人都存在严重的知识局限(即无知),政府官员也不例外。即便是政府组织庞大的信息收集和处理机构,也不可能获得对市场运行最重要的信息——个人关于特定时空的市场的“默会知识”。
但是,如果我们要进一步考察关于“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合理边界在何处”等问题上这两个学派内部的思想倾向,则情形较为复杂。各自内部都存在“温和派”与“激进派”。
在奥地利学派内部,米塞斯和罗斯巴德是“激进派”,具有无政府主义的倾向。哈耶克是奥地利学派内部的“温和派”。哈耶克明确指出:“对于自由主义事业危害最大的,莫过于某些自由主义者单纯从某种经验主义出发的顽固态度,而尤以‘自由放任’原则为甚。”他的自由主义思想有两个最突出的特征:(1)评判政府干预的本质(即是否与自由制度相容)的最重要标准是,法治是否支配政府的经济政策。法治意味着,政府的所有活动都要受事先确定并公布的规则的约束。哈耶克想寻求的是使政府权力的任意行使最小化的制度。在他看来,以法治为本的政治秩序,具有最高的生产效率。“动辄诉诸不干涉原则,往往也会导致下述结果,即从根本上混淆那些符合自由制度的措施与那些不符合自由制度的措施之间的差异。”(2)基于经验,哈耶克对现代福利国家的基础提出尖锐的批评,认为任何纠正经济不均等的政府行为都可能导致经济和政治的灾难;但他也否定“最小政府”的观念,而是正面肯定国家在纠正某些“市场失灵”中的职能。按照他的思想,这类政府职能可以称为“零星的社会工程”。
哈耶克拒绝对国家行为进行实质性的限制,这激起了奥地利学派内部其他自由主义至上者,特别是其中的极端主义者(如罗斯巴德)的批评。在《人、经济与国家》一书中,罗斯巴德比其老师米塞斯更极端,认为所有的国家干预都会带来不幸的后果。他把绝对自由主义与对市场经济的狂热辩护结合起来,主张“恢复”全面的、绝对的经济“放任自由”纲领,甚至主张所有的公共职务实行私有化的社会制度;批判任何形式的强制,不论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形式。
与哈耶克相比,弗里德曼则是芝加哥学派内部的“激进派”。弗里德曼也不赞成完全不受约束的“放任自由主义”,承认政府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为市场创造一种稳定的环境,如限制货币供给量、为低收入者提供救助(负所得税)等。但是,弗里德曼容许政府参与的程度或范围比哈耶克要小得多,在某些方面很激进。他也承认存在“市场失灵”现象,但坚持认为,“利用政府来补救市场的失灵,常常只不过是以政府失灵代替市场的失灵”。因为,“导致市场失灵的那些因素,也同样使政府难以找到一种满意的解决方法。一般来说,政府同市场参与者相比,前者并不比后者更容易辨认出谁是受益者谁是受害者,也不能更容易地估计出上述两种人各得到多少好处受到多少害处”。
总的来说,芝加哥学派经济学和新奥地利经济学之间的理论差异,不存在“要么全对,要么全错”的问题,而是每一种解释中哪些理解更合理、更贴近现实的问题。他们之间的分歧主要表现为对市场经济的各类特征的强调点的不同,实际上都加深了我们对市场运行机制的复杂性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