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间规约与中国古代法律秩序
- 刘笃才 祖伟
- 2255字
- 2020-08-29 03:08:54
一 前人关于乡约的研究
最早的乡约由北宋时期的吕氏兄弟创始,史称《吕氏乡约》。《吕氏乡约》具有双重含义,一方面它指称的是一个乡民参与的民间组织,另一方面指称的又是一种民间组织的规约。由于《吕氏乡约》提出的“德业相励,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四大纲目,包括了道德、文化、经济、社会各方面的内容,把建立一个道德领先、民风淳厚、关系和谐、秩序稳定的乡村社会的方方面面都包括在内,构成了乡土社会秩序建设的全面纲领。它不仅有利于发挥道德教化的作用,提高乡村治理水平,而且具有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维护秩序的功能,和国家的乡村治理目标高度吻合,所以受到包括统治者在内的社会各界高度重视。到了南宋时期,《吕氏乡约》受到程朱理学的代表人物朱熹的关注,并加以修订,题为《增益蓝田吕氏乡约》,成为后世通行的版本,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起初是某些地方官吏,如明代的王阳明、吕坤、叶春及等推行乡约,后来又有最高统治者皇帝发布谕旨,定为制度。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乡约的性质变化,乡约在历史不同时期被赋予多重含义。除了作为《吕氏乡约》等的简称外,它还曾作为乡村保正一类人物的官称。在清代,乡约还曾是由官方确立的西北回民基层政教合一组织,而在关外的东北地区则一度是开禁后建立的基层政权名称,所以需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学界最早对于乡约制度进行系统论述的著作是杨开道著的《中国乡约制度》,该书于1937年由山东乡村服务人员训练处印行。当时,梁漱溟先生所主持的乡村建设运动正在山东邹平等地展开。《中国乡约制度》产生并且服务于这个运动,故该书开宗明义:“由人民自动主持,人民起草法则,在中国历史上,吕氏乡约实在是破天荒头一遭。”作者将乡约制度的历史演变看作理想中的乡村社会组织理论的形成过程,与梁漱溟先生提出的“中国乡村建设理论”及其实践相联系,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乡约制度是中国古来先贤先觉建设乡村的一种理想,一种试验。他试验过多少次,有时成功,有时失败,然而理论一天一天的完成,工作一天一天的具体,整个实现,整个成功的时机大约也快到了。”
该书共10章,分别是:中国农村组织概论、乡约制度的起源、吕氏乡约的考证、吕氏乡约的分析、吕氏乡约的增损、明代乡约的演进、乡约保甲的合用、乡治理论的完成、清代乡约的宣讲、清代乡约的实施等。作者认为,《吕氏乡约》的第一个特色是以乡为单位,而不是以县为单位;第二个特色是由人民公约,而不是官府命令;第三个特色是局部参加而不是全体参加,强迫参加;第四个特色是成文规则。这些都表明,作者完全抓住了乡约作为民间组织自治规则的特色。
较新的著作则有牛铭实著《中国历代乡约》(中国社会出版社,2005),其主体部分题为“乡约导读”,另一部分是乡约文献。与前书相比,他把时间延伸到了近现代。由于该书是导读性质,故论述比较简单。
2008年厦门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董建辉著《明清乡约:理论演进与实践发展》,是最新的一部研究成果。该书主要是对明清两代乡约的演化进行了系统论述,同时对乡约与乡规民约的区别与联系、明清乡约的职能与属性、明清乡约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作用与流弊等进行了分析和评价。作者认为,明代是乡约发展的鼎盛时期,明代乡约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发展了宋代乡约。清代乡约则是一种倒退,不仅在理论上几乎没有任何创新,而且在实践上,把乡约变成了单纯的圣谕宣讲。这种教化是空洞的、形式主义的,而且缺乏必要的物质生活基础,所以最终也只能步明代乡约的后尘,沦为官治的工具。
近年来关于乡约的研究还反映在很多学术论文中。比较重要的有张中秋著《乡约的诸属性及其文化原理认识》与王日根著《论明清乡约属性与职能的变迁》。张中秋认为,乡约是传统社会乡民基于一定的地缘和血缘关系,为某种共同目的而设立的生活规则及组织。乡约不是国法,但在乡民的实际生活中发挥着法的作用,是中国传统社会秩序构造链中的重要一环。王日根则认为,乡约本是宋代士大夫倡导的加强基层社会道德建设的民间组织形式,到明代朱元璋所创设的老人制度敝坏之后,乡约又获重新提倡。在乡约的发展过程中,民间性是一贯的,但与官府的关系呈现出日益密切的倾向。这些评论都从一个侧面触及了乡约作为中国古代乡村社会的自治规约的实质。
关于乡约的原始文献主要见表4-1所列。
表4-1 中国古代主要乡约
表4-1中所列乡约,其名虽一,但性质不同。诚如有些论者所说,在宋元明清不同的历史时期,乡约的形态及其功能作用各异,不能一概而论。前人往往对于乡约各个文本的不同性质不加区分。我们认为,《吕氏乡约》出现时本来是绅民之约,是以乡绅为主体的乡村自治规约,后来成为某些地方官推行其地方治理的工具,变异为官与民约,是为地方法制的表现,再经过皇帝的提倡,一变而为君教谕民之国家正式制度。尽管发生了如此变化,乡约在民间的影响犹在,所谓的“乡约体式”就是民众为解决自身问题,满足自己需要的另类文本。
所以,下面我们将乡约文本区分为典型与非典型以及另类文本三种进行分别论述。这里的所谓典型与非典型,是根据文本的性质是否符合乡约的本质特征来划定的。乡约的本质特征是什么?就是其作为民间规约所具有的民间性。所谓民间性,可以用“非官方性”进行定义。这样,我们可以把所有的乡约文本,按照其制作者的身份特征,划分为两类:一类是由士绅作为制作主体的乡约;另一类是具有官方身份的人作为制作主体的乡约。我们将前者称为典型性乡约文本,后者则属于非典型性乡约文本。非典型性文本是典型性文本的变异。至于乡约的“另类文本”则是在乡约成为国家正式制度之后书商进行市场运作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