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民间组织的概念与性质

什么是民间组织?民间组织是社会成员自愿参与的、具有明文规则并有相应执行机构的非政府组织。

人是社会的动物,人的活动离不开群体。社会学理论认为,社会群体是人们通过一定的社会关系结合起来进行共同活动的集体,是人们社会生活的具体单位。社会群体有高低的区分。家庭以及亲戚、朋友等社会圈子属于低级的社会群体,国家、教会、民间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是高级形式的社会群体。

民间组织与国家机构、宗教组织都属于社会组织。它区别于一般社会群体,如家庭、亲戚、朋友等,在于其具有领导者、机构以及明确的规则。

马克斯·韦伯是最早对现代社会组织基本理论进行系统研究的社会学家。根据其理论,是否具备理性制定的成文规则以及是否存在执行这一规则的领导者或者管理者,是社会组织与一般社会群体的区别。他说:“一种对外封闭或限制局外者加入的社会关系,当它的规则是由特定的个人如领导者,以及可能是管理干部(他们通常同时具有代表性权力)来执行时,称之为组织(Verband)。”又说:“‘社团’和 ‘机构’皆是有理性的(有计划的)明文秩序的组织,或更精确地说:凡是当一个组织有着理性的明文规则时,它便可称作社团或机构。”马克斯·韦伯:《社会学的基本概念》,顾忠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1页。

从这些论述中我们可以知道:首先,民间组织有别于一般社会群体。例如,家庭是社会组织的细胞,是社会组织的初级形式,而民间组织属于社会组织的高级形式。

其次,民间组织也有别于一般的社会圈子。社会圈子包括亲戚、朋友、同学、同事以及具有各种共同利益的群体关系。其特点是缺乏理性制定的规则,或者没有执行规则的领导者或管理者。

最后,民间组织更有别于国家及其附属的各种非自主组织。国家组织及其附属物是以暴力强制为特征的。而民间组织则相反,它是基于成员自愿与同意的社会团体。

更明确地说,民间组织具有如下的性质。

一是民间性,即非官方性。民间组织是非政府组织。民间组织与国家机构都属于社会组织,但民间组织具有民间性,即非官方性。相对于国家及附属于国家的各种非自主组织,民间组织是基于自愿的同意而形成的民间组织,从而有别于国家自上而下进行控制的官方组织,它不是国家的附属物。

二是自治性,即内部存在领袖或者管理者,其领导者是通过选举或者推举产生的,故属于自治的社会机构与社会团体。在组织秩序遭到破坏时,其领导者会以自己的方式,根据既定的规则,将组织秩序予以贯彻,从而区别于一般的社会圈子以及社会上的利益群体。

三是地方性。在中国古代,民间组织是小型的社会共同体,而没有形成全国性的统一组织。士农工商各类组织都是如此。士阶层偶尔形成过分布较为广泛的团体,但如电光石火,迅即消失。西方国家的全国性教会在中国并不存在。也正因为这样,我们将寺院庙宇等列入民间组织。

四是具有理性的明文秩序。民间组织区别于一般的社会圈子以及社会上的利益群体,在于它具有理性的明文秩序。这种规则是成文的,是理性的产物。它是约定的,而不是俗成的。它区别于人们习以为常的“常规”,也超越了“以言辞为约束”的层次。由此可见民间规约与民间组织的联系。民间规约离不开民间组织,不然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民间组织也离不开民间规约,否则就不成其为民间组织。因此,研究民间规约问题不能脱离民间组织而孤立进行。

关于古代民间组织,需要提出讨论的问题很多。以下结合对民间组织产生、发展、演变过程的探讨,对于“‘一盘散沙’的是与非”“宗教的功与罪”“民间结社产生时间的早与迟”“乡村自治的有与无”等问题进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