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大学工资制度的历史沿革

根据曾湘泉、赵立军在《我国高等学校工资制度的历史沿革》一文中的归纳,可以对改革开放前30多年中国大学教师的工资状况有一个大体的了解。从整体上看,从1949年到1985年6月,我国大学教师的分配制度先后执行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供给制、等级工资制和结构工资制度,实行的是全国统一的固定工资。

(一)从供给制到货币工资制时期(1949年10月~1956年7月)

1949年以后,我国的薪酬制度几经变化,其过程说起来冗长而繁琐,但大体可以概括为从1949年后延续“解放区的供给制”向货币工资制的过渡阶段。这一阶段截至1955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命令》将仍实行供给(包干)制待遇的人员一律改为工资制待遇,废止工资分计算方法,改成货币工资制,并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国务院还颁发了统一的物价津贴标准表,以弥补各地区物价差额,使各地区的工作人员享有大致相同的生活水平,真正地体现了全国工资标准的统一。

高等教育部根据国务院的命令,结合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将全国高等学校教职员工工资标准表修订为货币工资标准表,并执行国务院的物价津贴表。高等学校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包括工资标准表中的货币工资和物价津贴两部分。此次工资标准表的修订提高了水平,但工资结构没有变化。仍然是一职数级,上下交叉,共33级,最高工资标准为270.6元,最低工资标准为19.8元,工资标准的最大倍数为13.67倍。

1952年7月,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颁发了《全国各级学校教职员工工资标准表》。高等学校的工资标准按职务共分33级,一职数级,上下交叉。工资标准以工资分为计量单位,最高1100分,最低90分。最高工资为最低工资水平的12.22倍。

1954年11月,高等教育部颁布并执行《全国高等学校教职员工工资标准表》。工资标准表适用于全国各类高等学校,共划分33级,按照职务一职数级,上下交叉。工资分最高1230分(大学教授的工资标准设有特级,特级教育工作人员工资根据具体情况,其工资最高可达1640分),工资分最低为90分。最高分为最低分的13.67倍(最多可达18.22倍)。

应该看到,从上述工资差距中虽然不能准确地了解当时大学教师之间的工资差距,但是,还是可以看出当时的分配制度定出的大学教职工之间的工资差距,比计划经济时代甚至比现今大学内的工资差距还大。考虑到当年的物价水平和福利待遇,那个时代的大学教师的工资与生活水平还是处于社会的高位。

上述文章认为,新中国成立后教授工资相当于中央副部长级干部。60年代以后,教授工资相当于中央部长、省长。

1956年7月6日,国务院(56)国议习字第54号文件下达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中规定,行政1~3级(国家主席、副主席、委员长、副委员长、总理、副总理)工资为644元、581元、517元;部长、副部长、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为行政4~8级,工资为460元、414元、368元、322元、287.5元。

1956年7月,教育部(56)计劳(2)字第287号文件《全国高等学校教学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工资标准表》规定:教授和副教授的工资是从1级到6级,即345元、287.5元、241.5元、207元、177元、149元,相当于行政6级至17级,一级教授相当于副部长的工资。

如把高等学校行政人员工资与国家机关行政级别相对应,则大学、独立学院正副校(院)长相当于行政级别的6~13级,即368元、322元、287.5元、253元、218.5元、195.5元、172.5元、155.5元。

从1956年12月18日以后,国家机关10级以上干部的工资又经过了三次下降,截至1960年,国家机关行政一级即国家主席、委员长、总理的工资已降至404元,而大学教授却没有降低,如按此时的工资对应,一级教授的工资就已超过政府的部长和省长了。

上述数据可以说明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对大学教师是格外照顾的,与相对应官员的收入之比明显高过了1949年以前。

(二)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统一的等级工资制时期(1956年7月~1985年6月)

1956年7月,国务院先后下达《国务院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工资改革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次全国性工资改革,取消物价津贴制度,改行11类(第11类最高)工资区制度,对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另加一定比例的生活费补贴。

高等教育部根据国务院的全国工资改革方案制定并实施了高等学校的工资改革方案。高等学校工资制度实行分类管理。高等学校教职员工工资标准表分为行政、教学、教学辅助人员三个工资标准表,采取一职级上下交叉的办法。其中,《全国高等学校教学人员工资标准表》共分12级,相比以前的工资制度加大了级差,减少了级别。教学人员最高工资为最低工资的5.56倍。教授执行1~6级工资标准,副教授执行3~6级工资标准,讲师执行6~9级工资标准,助教执行9~12级工资标准。在科研或教学上有特殊成就的教授,经高等教育部报请国务院批准,可另发“特定津贴”。

值得注意的是,此时大学教师之间的工资差距明显缩小。改革开放以前的中国高校,由于大多数教师没有或很少有其他收入,大学教师之间收入的差距基本上是由工资级差形成的。“制度内工资级差由一套系统复杂的制度确定的……保持着某些平均主义的特点。”主要由制度性工资差别形成的教师之间的收入差别,该阶段的差别在缩小。“例如,从国家制度性工资收入考察,一般来说,一个年已65岁、有40多年工龄、在学术界很有地位的老教授、博士生导师的收入与一个刚刚硕士毕业且上学之前没有工作经历的助教相比,只相差3.3倍,这样的收入差距已不能充分体现他们对社会贡献的差别。”王处辉:《高校教师收入知多少》,《社会科学报》2002年12月12日。

此次建立的全国高度统一的职务等级工资制实行时间长达30年之久,其间进行了数次工资标准调整和部分人员的工资晋升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57年1月至1960年10月先后四次决定降低部分人员的工资标准。1961年高等学校教学人员的工资标准由原来的最低12级下延到13级,工资额与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表的22级相同。

1958~1965年,高等学校中的部分人员实行了奖励制度。1958年和1959年实行年终发给职工跃进奖。1960年年终跃进奖金取消。1960~1963年随着企业实行综合奖励制度,一部分事业单位也实行了奖励制度,奖金率低于生产企业。1963年12月,劳动部发出《关于某些事业单位职工实行经常性奖励制度的通知》。多数高等学校建立了经常性的奖励制度,但奖励办法和奖金标准不尽一致。

“文化大革命”期间,推行了一条极“左”路线。其间,多次进行的工资升级工作主要按照“杠”“面”结合的办法,即按工作年限和工资级别制定升级的政策杠子,并且与划出一定升级面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调资,没有按照劳动态度、贡献大小等条件进行评定。多次调资工作采取运动式管理的根源在于工资制度的内在缺陷,既没有建立科学的与工资制度挂钩的绩效考核制度,又缺乏正常的晋级增资机制。

王处辉教授的研究认为,“文化大革命”以前,教授的工资约为工人工资的10倍,有的甚至还要高一些。这应该说基本上反映了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之间的差别。“文化大革命”中,知识分子成了“臭老九”,工资多年不调整,这期间,大学教师的基本工资水平是:教授月平均工资220元,副教授月平均工资164元,讲师月平均工资106元。与当时社会上的工人人均工资相比偏低。王处辉:《高校教师收入知多少》,《社会科学报》2002年12月12日。

不仅是大学教师之间的工资差距在减小,大学教师与工人的收入差距也在减小,1976年一个工作4年的普通二级工的工资是38.87元。当时上海某地区工人的工资如下:二级工41.23元、三级工48.5元、四级工56元、七级工97元、八级工111元,全国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1.25元。当时一名工作5年的大学中级教师的工资是62元,而且从1964年到1977年13年一直都没有涨过工资。

当时,在城市中国家包办了人们从生到死的所有生活需求。同时,由于政治斗争不断,人们长期生活在“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环境中,人们对工资待遇不能也不敢有明确的诉求。这30年是高度计划经济的30年,也是对人们分配观念影响最大的30年。其核心是平均主义,而平均主义的影响至今难以消除。这也是我国进入改革时代以来,国家多次试图拉大收入差距,却阻力重重的历史原因。也就是说,在逐步推行市场经济体制,按市场经济规律制定政策时,遇到了计划经济思想的严重抵制,这也是大学教师分配制度改革进展迟缓的一个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