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五 有限责任公司的隐名出资问题

隐名出资,是实际投资人隐瞒其真实身份向公司出资或者受让公司股权的一类交易行为。隐名出资产生公司的股东与公司的实际投资人身份分离的结果,即实际投资人不是公司的股东。利用隐名出资的原因相当复杂,形式众多,尤其在我国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环境仍存在诸多缺陷的情形下,实际投资人为避免法律上的不必要风险,可能会利用隐名出资从事公司设立或进行公司股权交易的活动。例如,在公司设立时,向公司承担出资义务的实际投资者,并没有通过出资协议或公司章程记载,更未经公司登记而“表彰” 为公司的股东。在公司股权转让时,实际出钱购买股权的投资者,通过他人订立股权转让合同,并将订立合同的人变更登记为公司股东。更有甚者,公司的实际投资者擅自以他人的名义认缴出资并设立公司,等等。“隐名股东的现象是我国公司设立、运作不规范以及公司立法存在某些不足而导致的一种较为特殊的法律现象,应为阶段性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公司案件审判指导》,法律出版社,2014,第224页。在公司法上,出资为公司股东地位取得的基础,股东以其对公司的出资享有权利,并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对出资这一种法律事实的规范,以存在出资人的出资意思表示、出资缴纳行为和公司的设立登记为要素,并不涉及公司实际投资人应否成为公司股东的问题。在这个意义上,构成隐名出资的,其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仅限于公司股东与实际投资人之间,对公司的出资或股权关系的形成并没有任何影响。隐名出资虽非公司法所应当规范的事项,但因为隐名出资所产生的问题,尤其是实际投资者与公司股东之间发生的公司股权争议,在相当程度上仍应以公司资本制度为基础加以判断。